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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德尔·约翰逊说:精神病学家说,因为真正的精神分裂患者,生活在这样一个话语世界,他们把这个话语世界与现实世界视为同一的,或者误认为完全同一的,而其他人所了解的现实世界对他来说根本就不存在。有关其判断是否真实这个问题,在他所关系的范围内,根本就没有出现过,因为他理所当然地认为他的判断是绝对真实的。话语含义的混乱变得漫无边际,正如我们在精神分裂患者语言中发现的一样。这种情况主要表现这样一种事实,即他们的假设和信念没有任何限制。他们没有被非语言的观察和经验加以检验。因为这些假设和信念被视为与经验和观察在价值上是同一的。现代的魔法法律思想家们,也许有点像一个精神病学家报告的一则病理中的某个人,这个人在一张纸上写了“牛排”这个词,然后这个人就将这张纸当成牛排给吃了。
笔者认为,语言是一种“符号”或者“符码”,这种符号是现实之中物的符号。
比如,“树”就是一个符号,他指的是现实中的被称之为“树”的东西,比如说柳树、杨树、枣树等等。
符号与现实中的物是否一一对应?
关于这个问题,西方哲学有两个流派,一个是唯名论,一个是唯实论。
唯实论认为,在人们提出的普遍概念同与之相关的外部世界客体的种类之间存在有一种对应关系:在人的头脑中所形成的每个一般概念或者观念都被认为在人的头脑之外亦即客观事实中具有着一种完全相对应的东西。
但是另一方面,唯名论认为,自然界只是个别事物,而且用以描述我们周围世界的一般性概括和分类只是一些名称而已,亦即是一些适用于一般情况的语言符号,而这些符号不能被认为是存在于现实中的事物的忠实的复制品。换言之,人的心智世界必定和现实世界相分离,而且这也是显而易见的事情。用一位当代英国唯名论者的话来说,持反对意见的思想学派认为话语结构就是语言结构。
但是,唯实论的观点显然忽视了一个事实,即我们的语言的丰富程度和精妙程度还不足以反映自然现象在种类上的无限性,自然要素的组合和变化,以及一个事物向另外一个事物的逐渐演变的过程,而这些演变具有着如我们所理解的那种客观现实的特性
亨廷顿·凯恩斯说,世界上的事物要比用来描述它他们的词语要多的多。
笔者在之前的文章中多次提及,如何描述“性高潮”这个概念?
如果你没有性高潮的经验,你根本无法对其进行定义。如果你有性高潮的经验,你会发现你大脑中的词汇库里没有那么多充分的词汇让你来描述这个概念。
定义的困难时,你要用某些词汇来给这个词汇定义,但是,用于定义的词汇也存在定义的问题,这个循环往复没有答案的问题。
再比如,自然要素的组合和变化。笔者曾经买了一本《岩石矿物学》,笔者发现所有的岩石都是那些矿物组合而成,比如石英、长石、黑云母等等,而这些矿物在不同的时空、温度和压力条件下形成不同的岩石,而这些岩石只有细微的区别,有时候很难对这些岩石进行详细的区分。
动物学上,水生动物、两栖动物和陆上动物,这三种动物有逐渐演变的过程。
植物学上,草本植物和木本植物也存在这种逐渐演化关系,比如竹子,就是介于木本植物和草本植物中间地带的一种植物,竹子是草还是木本植物,存在分类上的争议。
动物和植物看似界限分明,但是有些动物具有单细胞特征,属于原始生物,其反而有植物的特征,将其归类为植物或者动物,也存在争议。
可见,现实和符号并不是一一对应。法律上“精神分裂患者”就犯了这样错误,他们将他人认为的符号世界就是现实世界,从而将概念世界和现实世界等同起来。
比如,盗窃罪,法条规定的非常清晰,也非常简单,概念也非常明确,与此同时,盗窃罪与诈骗、抢夺等犯罪泾渭分明。
他们将这种概念上的清晰,就认为现实中的清晰,从而将现实世界简单化了。
现实是,即便是最简单的如盗窃的犯罪,在面对具体的案情的时候,也存在定罪上的困难。
某人通过网络获得他人的游戏装备的账号和密码,并将装备据为己有,这是诈骗,还是盗窃?
某人到加油站加油,加油员加满以后,某人开车逃窜,这是抢夺、盗窃还是抢劫?
某甲和某乙合伙养殖海参,并约定轮流看管,某甲在本人看管期间将海参捞走据为己有,是侵占还是盗窃?
这些案件在现实中都存在争议。
可见,概念上的清晰,并不代表现实的清晰。
所谓概念上的清晰,实际上是读者将概念的典型情况,作为概念的本来面目,并否认了概念所面对的现实复杂性。
比如,一说到“树”,人们就想到柳树杨树。但是一想到竹子,是不是树就存在争议。
因此,人们实际上用杨树和柳树替代了“树”这个概念,实际上不是,树这个概念还要面对竹子这个现实中的事物。
其次,概念上的清晰,和读者的知识结构有关。
比如,我是山东人,一说到树,我就想到柳树杨树。
而一个东北人,一说到树,他们就想到林海雪原中松树。
如果是一个海南人,一说到树,他想到的是椰子树。
可见,树的内涵和外延受制于读者。
第三,人的认识能力有限,未来出现什么食物,实际上还会出现什么食物都不知道。
比如,汽车概念,现在有汽油车,柴油车和电动车,据说日本人正在研究氢能源汽车,百度在开发无人驾驶汽车。
一旦这些新的车辆出现,汽车的概念也就涵盖了这些现实中的事物。
关于法律,有多个群体:
一是学校里的老师、学生。他们认为的法律就是书本上的法律,他们对实践关注不多,或者根本没有关注,经常运用的是演绎推理,认为法律很明确。
二是,司法机关的高层管理者,他们有一定的实践经验,但是他们的经验是相对简单的经验,他们制定各种考核规定和细则,并企图通过这些规定和细则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他们对司法的复杂性关注不够,而是生硬的将自己理解的简单化的法律,就认为自己理解的法律。
三是二审法院。弗兰克说,上述法院的法院多是“规则怀疑主义”。这是因为上述法院多关注的法律适用问题,而不是事实问题,事实问题在初审法院就解决了。
四是初审法院。弗兰克说,初审法院多是“事实怀疑主义”。这是因为初审分院多面的是“事实是什么?”,初审法院的法官要面对矛盾的证言,不一致的鉴定,这些都让初审法院的法官备受煎熬。
法律到底是什么?
如果让上述四类人坐到一起讨论法律问题,他们肯定谈不到一起去,而且经常“鸡同鸭讲”。
学校里的老师和学生,估计永远理解不了对方。
制定考核细则的人说:不能插手经济纠纷,殊不知经济犯罪就是经济纠纷,从刑法的角度是经济犯罪,从民法的角度就是经济纠纷,经济犯罪很复杂,没有办过经济犯罪案件,你是体会不到这种复杂性的,但是制定考核规则人没有体会到这种复杂性,他们认为,叫你不要插手经济纠纷,你就不要插手经济纠纷,这不是很简单么?谈什么条件?是不是不讲政治?
学校里的研究者,忽略了案件的各种复杂性,忽略了案件所处的背景和情景,他们会觉得纳闷,有这么复杂么?这不是很简单的事情么?
这种忽略现实的,不关注现实的人,并且将他们认为的法律就是实践中的法律的人, 就是弗兰克所说的“法律的精神分裂者”。
鲁思·本尼迪说,适用法律魔法技术的人,“为了达到他们的目的,依赖的是意志的实现,而不是世俗的劳作”。
比如说,考核的制定者,他们的目的就是让你“不插手经济纠纷”,他们企图通过“希望”达到目的,而不是通过现实中的案件办理来达到这个目的。
他们的问题本质,就是他们的观点没有经过“非语言的观察和经验的检验”。
比如,制定考核标准的人,去办理几起经济犯罪案件。
法学院里的人到基层法院工作几年等等。
可以肯定的事实,如果这样做,他们对法律的看法会发生根本的改变。
加德纳·墨菲说,神经病患者和精神病患者与我们其余的人一样,仅仅“程度不同”而已。我们“正常”的普通人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有某种心理倾向,假如他们被更多地明示,这种倾向就可能被诊断为是一种严重变态的症状。所以,我们之中的每一个人都可能被描绘为患有重度偏执狂或者精神抑郁症等等。按照这一说法,沉溺于魔法的人,表现出了一些精神分裂症的特征。
所以,法律-魔法的贩卖者可以被诙谐地说成是中度精神分裂者,因为他们不断地将根本不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描绘成实际存在的法律制度。
换言之,这种精神分裂患者,将法律的文本看成实际存在的法律制度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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