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素描:邢小群)


日月的巧合
-写在12月10日
牟广丰|文
一枚|编
今天是世界人权日,使我不由想起81年前,自盘古开天地以来,中国第一部《人权保障条例》诞生在山东敌后抗日根据地的沂蒙革命老区。而父亲牟宜之,正是这部人权保障条例的倡导者和起草者之一。   


1940年7月~8月,山东召开各届联合大会,选举产生抗日根据地的最高民意机关和立法机关——山东省临时参议会,同时也选举产生了17名驻会专职议员,负责日常工作。而父亲正是其中之一。他在议长范明枢,副议长马保三、刘民生和秘书长杨希文的领导下,专职负责法规文件的起草工作。


由于父亲从小国文功底深厚、行文流畅,不仅在中国接受了高等教育,而且还在日本留学四年,他的教育背景,既有中国传统儒家民贵君轻的民权思想,又有日本明治维新的改革诉求,同时又较早地接受了马克思主义;做为东西合璧的“海归”,在八路军中虽然有,但仍是凤毛麟角。


据山东临沂党史办李克彬主任介绍,父亲专职驻会也就是半年多时间,而且当时还要应付日寇的扫荡骚扰,但他夜以继日地工作,组织并参与了多部地方性法律法规的起草工作。在这一时期出台的法律法规有《山东省惩治贪污公粮暂行条例》、《山东省禁毒治罪暂行条例》、《山东省战时除奸条例》、《山东省女子继承暂行条例》等21项战时行政法规,但他花费精力最大,注入功夫最多的还是《山东省人权保障条例》。


这部条例在当时的影响是很大的。《条例》只有12条,一千多字,简明扼要地概括了人权保障的基本内容。规定“凡中华民国公民,无论男女、种族、宗教、职业、阶级之区别,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人民享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之权”;人民有“身体与抗日武装之自由,居住与迁徙之自由,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之自由,信仰宗教及政治活动之自由”;《条例》还规定:“凡人民因犯罪嫌疑有逮捕之必要者,非持有逮捕状不得逮捕”;“各级公务人员违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权利者,除依法惩戒外应负刑事及民事责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损害,得依法律请求赔偿。”


这是八十多年前中国地方省份的一部战时法律,但在今天看来,一点都不过时。


更令我惊奇的是,这部法律是1940年12月10日在《大众日报》上全文刊发的;而8年后的同一天,联合国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把12月10日命名为“世界人权日”。


这是奇遇,还是巧合?


(牟广丰,2021年12月10日)

【作者简介牟广丰:环境保护专家。诗人。著有诗集《牟广丰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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