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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斯家族经营了一家蓝灰包出租车公司,该公司在肯塔基州注册。选家公司与同在肯塔基州的A.&B.铁路公司特订了一份合同,根据该合同,蓝灰色出租车公司享有在该铁路公司的车站及其附近招揽出租车业务的独占权。

而威廉姆斯家族经营的紫色出租车公司,即(蓝灰色出租车公司的)竟争对手公司,却不理会这份合同;它在铁路公司为蓝灰色出租车公司指定的地方招揽业务和停车,并力图以其他方式剥夺蓝灰色出租车公司通过与铁路公司协议应该得到的利益。

琼斯家族被激怒了,他们持有的蓝灰色出租车公司的股份获利受到了威胁。他们咨询了一位来自路易斯维尔“的执业律师,我们可以推测,这位律师是这样跟他们讲的:“恐怕你们的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我查阅了肯塔基州最高法院的好几项判决,它们都非常清楚地表明,在本州内签订这种协议,并不能让你们高枕无忧。在最糟糕的情况下,肯塔基州的法院会判定这样的合同构成非法垄断。但我需要再考虑一下。你们明天再来,我会尽力找出解决办法。”
于是第二天,琼斯一家人又来了。而这一次,他们的律师说他找到了维持这份合同继续生效的办法:“你们看,是这样的。除了肯塔基州和其他几个州的法院以外,大多数的法院都认为这样的协议没有任何问题。但不幸的是,照目前的情况来看,你们不得不去肯塔基州的法院。

“如果能设法让联邦法院审理我们的案子,就很有可能得到不同的结果,因为联邦法院将遵循多数州的规则而非肯塔基州的规则。我不敢保证成功,但是值得尝试一次。
“所以我们接下来要这样做。在田纳西州成立一家新的蓝灰色出租车公司。接着把肯塔基州蓝灰色出租车公司的资产全部转移到这家新的田纳西州蓝灰色出租车公司。然后我们让A.&B.铁路公司与这家新的田纳西州蓝灰色出租车公司签署一份新合同,同时解除那份旧合同,紧接着再解散原来那家肯塔基的蓝天灰色出租车公司。


“但是,”琼斯家族的一名成员插话道,“演这么一出闹剧到底有什么用?

律师咧嘴一笑。“是这样的,”他答道,心中满是对自己聪明才智的骄傲。“A.&B.铁路公司是一家在肯塔基州成立的公司。我们要对付的紫色出租车公司也是肯塔基州成立的公司。那么联邦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就会视两家公司为肯塔基州的公民。而一家被视为肯塔基州公民的公司不能向联邦法院起诉同样被视为肯塔基州公民的公司。但如果你们的公司成为在田纳西州成立的公司,那它就会被视为田纳西州的公民。这样一来,田纳西州的新公司就能向联邦法院起诉另外两家公司,因为这将会被视为跨州公民之间的诉讼。根据所谓的‘异籍’原则,一家成立于田纳西州的公司可以向联邦法院起诉被视为其他州(肯塔基州)公民的公司。那么联邦法院就会如我所说,判定你们的合同有效。

“听起来很不错,”琼斯家族的一名成员不无钦佩地说道,“你确定这个方法会有用吗?

“不确定,”律师答道。“你永远都无法对这样的一个计划有十足的把握。我还没有找到任何案子在所有这些事实上与我们的案子完全一致。但我确信,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并且联邦法院应当按照这样的规定进行判决。我不能保证一定能成功。但我建议你们试一试这个办法。”
他们采纳了他的建议。就在田纳西州新蓝灰色出租车公司成立并签署了新合同后不久,琼斯家族的新蓝灰色出租车公司就向联邦地区法院起诉了竞争对手紫色公司和那家铁路公司。在这起诉讼中,田纳西州的蓝灰色出租车公司要求法院阻止铁路合同履行中受到的干扰。
正如琼斯家族的律师所料,联邦法院驳回了紫色出租车公司律师的抗议。首先联邦法院受理了该诉讼,其次这份合同被判定为有效。因此,法院责令紫色出租车公司停止干扰琼斯家族蓝灰色出租车公司的车站业务。琼斯一家人高兴极了,因为现在他们的利润似乎又有了保障。


然而好景不长。另一方将该案上诉到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琼斯家族的律师有点担心,因为该法院可能会撤销下级联邦法院的判决。但它没有,琼斯一家人又高兴起来了。

紫色出租车公司仍不放弃。它将该案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该法院有9名法官。琼斯家族的律师无法确定这些法官在所有的相关问题上会如何站队。“法官席上有一些新面孔,而且你永远猜不透霍尔姆斯与布兰戴斯,他们非常古怪,他这样说道。

当联邦最高法院作出判决时,9名法官中有6人与琼斯家族的律师意见一致。有3名法官(霍尔姆斯、布兰代斯和斯通**)持相反意见。但联邦最高法院采用的是多数裁定原则,因而牢牢确立了琼斯家族最终的胜利。

现在来看,对经营蓝灰色出租车公司的鲸斯家族和经营紫色出租车公司的威廉姆斯家族来说,什么是“法律”?答案将取决于提出该问题的日期。如果在田纳西州新公司签订合同之前提出这个问题,人们可能会说按照“法律”,琼斯家族肯定会败诉;因为任何涉及该合同有效性的诉讼都只能向肯塔基州法院提起,而肯塔基州法院此前的判决似乎对该合同不利。

而在琼斯家族采纳了其律师的建议,并让田纳西州的新公司签订了合司之后,“法律”就更难以预料了。许多律师会同意琼斯家族的律师的观点,即如果把诉讼提交到联邦法院,琼斯家族很有可能会胜诉。但也可能有许多律师不同意这一观点:他们会说成立田纳西州的新公司是一场骗局,目的是要让案子避开肯塔基州法院而由联邦法院审理,但联邦法院是不会赞成使用这种招数的。或者,先撤开那个问题,联邦法院将遵循肯塔基州一项十分明确的规则,即诸如构成非法垄断之类的合同均无效(特别是在涉及肯塔基州不动产使用的情况下),因此联邦法院将判决琼斯家族败诉。[2]在联邦最高法院作出判决之前,“法律”都是不确定的。①没有人能知道法院会作出作么判决。法院是否会按照那些肯塔基州的案子来判决?如果是的话,那法律就是该合同没有授予任何“权利”。法院是否会拒绝按照肯塔基州的案子来判决?如果是的话,则该合同授予了权利。在联邦最高法院作出判决之前,无论是讨论支配该争议的确定的法律,还是讨论这些当事人确定的合法权利,都不过是空话罢了。如果法官席上再多两名法官同意霍尔姆斯、布兰代斯和斯通三位大法官的意见,那法律和当事人权利就会与之前的结果正好相反。
在判决之后,“法律”就被确定工。案件无法再向其他法院上诉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不容置疑,琼斯家族和威廉姆斯家族的合法“权利”也被永久性地确立下来。
我们现在可以试着从普通人的角度,对法律作出粗略的定义】对某特定外行人来说,关于一系列特定事实的法律,就是法院针对这些事实作出的、影晌该特定之人的判决。*在法院对这些事实作出判决之前关于这方面的法律还不存在。在作出这一判决之前,律师就这个和这些事实应适用什么法律的意见就是唯一的法律。这种意见实际上并不是法律,而只是对法院将如何做出判决的猜测。

所以,关于某个特定情形的法律,要么是(a)实际的法律(actuallaw),即关于过去情开的特定判决;①要么是(by可能的法律(brobable law).即对通常当客户向他的律师咨询“法律”时,他想要确定的不是法院在过去已经作出的判决,而是法院在朱来能会作出的判决。他问,“作为印第安纳州美国太妃糖公司的股东我有权利查看公司记录吗”?或者,“如果我们的住所在俄亥俄州,而在我妻子去世时有一些债券存放在纽约的一个保险箱里,那么我是否得为亡妻留给我的债券向纽约州缴纳遗产税呢”?或者,“在加利福尼亚州的一场罢工中,是否有‘和平’纠察的权利”?或者,“如果琼斯把他在芝加哥的制鞋企业卖给我,并与我协定十年不参与竞争,那这份协议有效吗”?答案(尽管可能是“有此权利”“法律规定财产无须征税”“此类纠察不合法”“该协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事实上都是对司法行为的预言和预测。正
正因如此,法律实践才被恰当地称为一种预测的艺术。

法律是真实具体的既往判决,以及对真实具体的未来判决的猜测。法律人通常就是这样定义法律的吗?绝对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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