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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兰克说:既然案件的实际事实并没有发生在法庭中,而是发生在法庭之外,并且总是发生在过去,因此,初审法院的任务就是一句最多属于二手的、关于事实的报告来重构过去。所以初审法院扮演的是一个历史学家的角色,他的工作和历史学家大同小异。
历史学家总是试图重构过去,但是他们经常依靠一些死去了的的证人第二手、第三手或者第四手的报告。事实上,历史学家一直被称为替死人高管定论的法官。
逐渐地,称职的历史学家们,至少是在为其他历史学家所写的书中,坦诚相待,认为自己的专业不是一门科学,而是一门猜测的艺术。
在许多的文章中,他们都承认,由于种种因素的限制,他们关于过去的指示远远谈不上准确。这些因素包括:
(1)难以获得的一些重要资料。
(2)历史学家们赖以获取过去事件的信息的正人们意见不一。
(3)证人们的错漏、偏见、谎言等等。
比利时历史学家皮雷里说:历史学家只有在极为罕见的情况下才亲历过去的真实片段。即使我们完整地观察到了我们说叙述的事件,我们也不能妄称包揽了全部资料。不管多么详细,任何叙述都不能穷尽陈述对象。即使倾尽全力历史学家也不可能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获取足够的认识。
两个著名的法国历史学家说:历史资料是有我们没有看见的事实构成,这些事实通过语言来描述,而这些语言并不足以让我们准确地在大脑中再现他们。
据说历史学家的工作是研究“无法亲自观察的事件,通过与那些无法亲自观察大该事件的其他人进行辩论,来研究推论事件”,也就是证据。由于他“不是他所期望知道的事实的见证人,他唯一可能的知识只是间接和推论性的”,决不可能是经验性的。
他必须努力“在自己的脑海中重新展现过去!”

笔者认为,这一点和法官办案完全相同。办案,就是办案人员通过证据在自己的脑海中“重新展现过去”。
在这种努力中,他要担负两项任务:1.他首先要严格地审查证据,判断出证人的哪些方面使得报告可靠。历史学家为了发现隐藏在证人话语背后的真实的意图,历史学家必须设身处地体验证人的生活,如同他就是证人本人一般。这种证人的人格,介于历史学家与事实之间。
这一任务给历史学家的“策略、手腕和直觉留下了很大的操作空间”,而且涉及到可靠性的评价,这种可靠性的评价在很大程度上是主观的。因为历史学家不是被动地接受证词,而是解释它,并且在他的评价性解释中,说采取的标准“就是历史学家自己”。
笔者写过多篇文章,办案人要“投入”也要“抽离”,所谓投入,就是将自己投入到案件的背景、环境中,并且将自己放到犯罪嫌疑人的位置,然后问自己:如果我是犯罪嫌疑人我会怎么办?
这是一种哲学诠释学的方法!
在上述过程中,办案人员实现了“穿越”,他穿越到了案件发生的时刻,并处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的情境中,并且过了一把犯罪的“瘾”。同时犯罪嫌疑人也穿越到了“现在”,他借助办案人员,过了一把在当前犯罪的“瘾”。通过上述方法,实现了办案人与犯罪嫌疑人,现在的环境和过去的环境的“合二为一”。
办案人员“投入”到犯罪嫌疑人所处的环境或者背景中以后,要从犯罪嫌疑人的所处的位置“抽离”,然后再“投入”到被害人、证人的角色和环境,以此类推。
最后,做到“就是办案人员自己”做了所有的事情一样,从而真正做到“办案人和案件的浑然一体。”
2.在评价了证词的可靠性之后,历史学家必须“建构”对过去事件的陈述。这种陈述“简直就是一种综合和假设”。作为一种综合,他尽可能地将各种已知的事实材料糅合成一个整体的陈述;作为一种假设,它尽可能在事实之间建立一种联系,这种联系既不是证据,也不能靠证据加以证实。所以任何事情都取决于历史学家的创造性想象的程度和他关于人类事物的观念。
历史学家的“构想过去”。他关于过去的图像,是一张“在几个固定点之间延伸建构的想象之网”,而这几个固定点又来源于他对证人证词的评价性判断。很明显,这里介入了主观性。
青海喇家遗址的发掘场景:
在四千年前,这里发生了什么?有人说,当时,突然发生了地震,先民的居住点在地震中消失。
有的人说,当时发生了一场水灾,先民在水灾中死亡。不同的考古学家有不同的讹说法。
但是,当时到底发生了什么,只能是考古人员根据考古发掘进行的“猜测”,或者“重建”。
这个过程和办案完全相同。
办案人员要“重建”在过去某个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地点发生了什么。他依靠的材料,一是相关人的陈述,这些陈述相互矛盾,办案人员要根据实质的或者形式的判断,来确定矛盾产生的原因,并通过这些相互矛盾的言辞证据,来发现背后的真实情景。
多年前,笔者在法制部门审核一起殴打他人案:嫌疑人说:我没有打他,我就是推了他一下。被害人说,他朝我身上打了几拳。证人说:我离得比较远,我看到嫌疑人向某个人挥舞拳头打人 的样子。
不同的人不同的角度,说法不同,也在情理之中。
办案人员就要通过上述相互矛盾的言辞证据发现到底发生了什么。
从经验上来判断,嫌疑人总是对自己的行为“轻描淡写”,被害人总是对他人的欣慰夸大其词,证人证实嫌疑人是大人的样子。此时可以得出结论,嫌疑人殴打他人。
可见,办案人“重建”在过去的时间和地点发生了什么,和历史学家根据相互矛盾的陈述建构完全相同。
办案人“重建”过去,需要几个“固定点”就足够了:
一男一女,一起乘坐飞机,一起乘坐高铁,然后一起入住某个酒店同一房间。
这三个点,就足以描述他们之间的关系了。
一起乘坐飞机,一个乘坐高铁,两者是“相关关系”,相关关系提出问题:他们为何有其乘坐飞机,一起乘坐高铁?是夫妻,还是情人,抑或是其他?此时,要进一步地收集证据,后来发现,他们入住同一酒店的同一个房间,他们不是夫妻关系,他们之间的关系昭然若揭。这就是数据“因果关系”
而这些,就是“一张在几个固定点之间延伸建构的相像之网了”。
如果这几个“点”是客观的,那么,通过这三个点描述的他们之间的关系,而是根据经验“想象的”,是主观的。
历史学家研究人类的行为,对于不同历史学家来说不可能是一样的。两个历史学家不会以同样的方式来处理同样的材料,这一点并不费解,这首先是因为他们要运用创造性的相像,在一堆杂乱无章的材料中区分出可用的东西,而这些创造性的相像各不相同的;其次因为他们的动机(动机决定这人类的行为)的相对重要性没有统一的观念。他们千差万别。
因此,历史学家的综合,很大程度上不仅依赖于历史学家的个性,而且取决于他们所处的整个社会环境,宗教环境、自然环境等。因此,自然而然地,每个历史学家建立起来的历史联系,是由信念、倾向、偏见决定的,证实这些因素,塑造了历史学家的观点。
这些因素突显了历史学家独特的,“关于过去的猜测性重构”。
比如,二里头文化到底是夏代的文化,还是商早期的文化,在考古学界一直存在争论。

再比如,三星堆文化和中原文化到底是什么关系?到现在也没有统一的结论。
不同的考古学家和历史学家有不同的观点,这些都有他们的知识结构、价值观、信念和偏见确定。
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李昌钰说:不同的现场勘查人员,勘查同一个现场,他们眼中的现场各不相同。换言之,有一百个人看同一个现场,就有一百个现场。
不同的办案人办同一个案件,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办案思路,这个人可能是一二三;另外一个人可能是三二一。
而他们关于案件的所有的看法,都是他们关于过去的“猜测性重构”。
由此看来,诚实一点的历史学家承认对过去“事实”的了解设计到对可能获得的资料的“解释”;承认这些解释依赖于对一些所谓“重要材料”选择和强调,而且承认历史学家们对这种“重要性”的选择会不可避免地出现差异,而这种差异使得我们再涉及尼禄、克伦威尔、拿破仑和美国革命、南北战争这些时间的不同的历史著作中,会发现极为不同的叙述。
既然每一本历史书都是“关于过去的猜测性重构”,基于历史学家们之间的异议,皮雷里总结说:历史是一门猜测性的科学,或者说是一门主观性的科学。
英国历史学家弗劳德说,仅仅通过书本接触到的有关遥远过去的事件中,我们怎么能够谈论一门科学?
如果最诚实的历史学家承认其著作的猜测性和主观性特点,那么,法律职业阶层确实也同样应该坦诚司法程序的结果具有猜测性性质。
但是,法律职业阶层对这种坦诚的抵制,顽固到惊讶的程度。对此,由多种可能的解释。在此我无意讨论甚或罗列所有的这些解释。但是有一种可能的解释可能非常显眼,亦即很多人都担心的,生活中的不确定性。由于法律的权利是以人类的不完善的事实认定为基础的,由此导致的法律权利的不确定性会引起人们的恐惧。
笔者认为,这种担心源于小时候对父亲的渴望。人从生下来就期待安全感和稳定性,这是他的梦想,尤其是在这个不安全,不稳定的社会环境中,人们更是期待安全感和稳定性。

这个安全感和稳定性,就好像无所不能的“上帝”,上帝让人产生心理的安慰。而当他知道,这个无所不在的上帝并不存在,他的梦想就崩塌了,没有什么比梦想崩塌更让人悲伤的了。于是,为了避免这种悲伤,人们总是顽固地坚持,无所不能的上帝是存在的,他始终保佑着人们,以此获得心理的安慰。
笔者在办理一些传销案件和非法集资案件的时候,一些被害人顽固地相信某种交易模式合法的,是真实的,是能够让他们挣这么多钱的。我想,其中的原因和他们相信无所不能的上帝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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