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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案人与当事人观点的分歧,主要是适用哪个大前提的争夺。
有人来报案说,他和中介公司签订合同,然后将房子交给中介公司,中介公司再将房子出租给租客,收取一年的租金,但是,房主从出租人处收取租金是一月一月的收,租金每月3100元。
后来中介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业务,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支付租金,房主以根本违约为由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中介公司还是不支付租金。
当事人来报案说,中介公司诈骗,要求处理。
但是,作为办案人来说,过去的经验表明,证明“非法占有为目的”非常的困难,案件可能无果而终。其次,一旦真的启动刑事程序,中介公司支付了房东的3500元,这根本就不是个案件,而且有“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嫌疑,作为办案人员,戴不起这样的“大帽子”,基于刑事手段作为“最后的手段”,也就是刑法的“谦抑性”考虑,报案人到法院提起诉讼效果会更好,再说,民事手段制裁效果一点都不差。
于是,办案人员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这是租赁合同纠纷,建议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时,报案人选择的大前提是刑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诈骗和合同诈骗的规定。
办案人员选择的大前提是《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纠纷的的规定。
因此,办案人员和报案人的观点分歧,就成为是适用刑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还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之争。
二、谈话必须紧紧围绕“案件事实”,也就是说,“到底发生了什么?”或者说“这是个什么事情?”。
比如,此案中,执法人员要问自己,自己面对的事实是什么?也就是有证据证实的事实什么?
执法人员面对的事实是,房主将房子交给中介对外出租,中介违反合同约定,不支付房租,房主以中介根本违约为由,解除合同,收回房子,并继续让中介支付拖欠的房租。
办案人员要以该事实为中心,而不是脱离该事实,然后根据上述事实选择使用的法条,从而得出结论。
根据上述事实,我们得出的唯一结论就是这是经济纠纷,不是合同诈骗或者诈骗。
报案人可能提出各种理由,比如说,中介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从而构成诈骗。
实际上报案人的这个说法只是推测,没有相关的证据支持。
这就好像,天上下雨,地上会湿,地上湿了,反而有很多可能,比如说,可能一是下雨,可能二是泼水,可能三,积雪融化,可能四,小孩儿尿的,等等各种原因。
有人说,是因为下雨了,地上才湿的。这只是这个人根据自己的经验进行的推断,没有任何证据支持。
而且,说因为天上下雨,地下才湿的,对他有利。
就好像报案人说中介构成犯罪一样,他企图借公安机关只手替他要账,达到自己的目的而已。
另外,他说中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他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支持。
因此,根据摆在当事人面前的事实,我们只能得出一个结论,这是合同纠纷,应当到法院提起诉讼。
三、不要接受各种假设,否则讨论很容易陷入口舌之争。
报案人可能会问:符合什么条件,公安机关才能立案侦查?这些都是假设。
如果办案人说,数额不够。他会说,除了我以外,还有其他人,加起来数额一定就够了。
如果办案人说,没有证据表明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他会说,你们查,查账,查银行交易流水,就知道他是不是隐瞒真相了。
但是你知道,查询必须受案,扣押必须立案。而且你知道,一旦启动刑事程序,各种考核都盯着你,你不厌其烦。最可悲的是,一旦你真的启动程序,最后当事人之间和解了,瞬间就不是案件了,办案人员非常被动,说不定还被扣上“插手经济纠纷”的大帽子。
如果办案人员说,你们之前签订合同。他会说那些合同诈骗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不都是签订合同了吗?
总之,一旦你回答他的问题,就就陷入了他的陷阱,从而让你非常被动。
因此,当办案人问符合什么条件的时候,你就告诉他,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情况,当然也有不同的条件。
我们不能脱离具体的案件来讨论案情。比如,e租宝非法集资案件,和合同诈骗案件,他们有特定的案情,你的案件和他们的案件不同,我们不讨论他们的案件,我们讨论你的案件。
也就是说,当当事人脱离“摆在面前的案件事实”的时候,你要将话题拉回来,不要在其他的案件上纠缠,因为,其他的案件对摆在面前的案件没有什么意义。
实际上,脱离具体的案件谈论法律真的没有意义。比如,脱离具体的案件讨论寻衅滋事、抢劫和敲诈勒索之前区别,的确没有意义。
四、适时以对方的逻辑反驳对方。
报案人说:有合同就不是经济犯罪了?
办案人说:有合同就一定是经济犯罪么?如果有合同就一定经济犯罪,法院审理的合同纠纷,不就都是经济犯罪了么?
报案人:。。。。。。
办案人无论和报案人、证人、甚至嫌疑人谈话,都要“掌控感”,要掌控好节奏,要掌控好范围,也要掌控好进度,而不是让当事人牵着鼻子走,他们说什么就是什么,因为是办案人在办案,而不是报案人办案,也不是证人办案,更不是嫌疑人办案。
杰罗姆·弗兰克在《初审法院》中说:因此,法院的任务分为两部分:首先,法院认定案件事实,诸如某人是否杀了某个人,是否以每小时80码的速度驾驶,是否支付了房租,是否签署某一份文件等。其次,法院决定什么法律规则适用于哪些事实,而不是诉讼参与人决定什么法律规则适用于哪些事实。在此基础上,法院的裁决得以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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