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大学生,一个叫利奥波德,另一位叫洛布(Leopold and Loeb),20世纪20年某一天,杀死并肢解了一个孩子。你觉得应该判什么刑?
如果律师说,这个小孩之所以杀人,是因为他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你觉得会减轻他们的罪责吗?
还真有一个律师这样辩护成功了。他就是美国著名辩护律师克莱伦斯•丹诺(Clarence Darrow, 1857- 1938),
他辩护的理由是什么呢?
是决定论(determinism defense)。
他承认男孩杀人事实,但辩称他们(就像我们所有人一样)从没有真正控制过自己的生活。甚至犯罪之前他们就被某种力量所决定了。无法控制自己就是无行为能力,一个无行为能力人的杀人是不应该负责任的。
以下是他的部分辩词:
自然是强大而冷酷无情的。它自有其神秘莫测的行为方式,我们都是他的受害者。
自然掌握着我们的命运,而我们自己对此无能为力。在古代诗人Omar Khayyan笔下,我们只是:
他棋局中无助的棋子,
站在这个日与夜的棋盘之上,
到处移动,进攻,肆意杀戮,
最后一个个回到壁橱里。
这个孩子和这些有什么相干?他不是他的父亲,他不是他的母亲,他不是他的祖父母。一切都由外界加在他身上。并不是他自己选择被这些家庭教师和万贯家财所环绕。他没法左右自己,然而却不得不为此付出代价。
以前,英国法官会开庭让陪审团来审判马、狗、猪是否犯罪,这种做法直到19世纪初才被废止。我在书里读到过这样一个故事,说法官、陪审团和律师审判一头老母猪,并宣布这头老母猪躺在她的十头小猪身上将它们压死是有罪的。
这是什么意思?让动物接受审判。你的意思是想告诉我迪基•洛布对他自己现在成为这个样子能比生在地球上的其他遗传生物负有更多的责任吗?
结果,丹诺说服了陪审团放弃死刑判决,改判终身监禁。
你同意丹诺的辩护吗?
做哲学,173-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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