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可能不知道自己的名字已经是加拿大司法系统里的一个“判例”,也不知道曾有位法官准备等待3年,随时去解决他小小世界的纷争。
配图 | 《三十而已》剧照
在加拿大的华人,有人会“离婚都要离两次”——两口子在中国写个离婚协议、领了离婚证,回到加拿大,一方去咨询了律师后,马上变卦要作废协议,于是在加拿大上庭,重新离一次。
一位加拿大的离婚律师告诉我,在中国写的离婚协议里,最容易“踩雷”的就是里面会写一句“娃跟妈”或者“娃跟爹”。因为在加拿大,孩子判给谁,原则是“要从娃的最佳利益出发”,加拿大的法官拿到这种协议一看,第一反应会是:“娃又不是行李箱,怎么可以让爹妈某一方拖起就走?”
所以,法官总会把简单的事情复杂化——可能请个心理医生来和娃谈(哪怕娃娃连话还都说不清),还要写个万字判决,来决定娃怎么带。这离婚官司打起来之贵、之累,让七窍生烟的当事人只能拼命吐槽:“西人法官多管闲事”,“西人警察干啥啥不行,拆散夫妻第一名”。
青青属于结婚早的女人。2005年,23岁的她从一家大学的管理系毕业后,去应聘一家化工公司的助理岗,是这家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当年35岁的钱先生,立马拍板雇了这个姑娘。
在认识青青之前,钱先生就已经拿到了加拿大移民的“大信封(成功取得签证的戏称)”,他是个“空中飞人”,半年在国内,半年在国外。
2006年6月,钱先生和青青在中国登记结婚。婚后,钱先生飞回加拿大,先为妻子申请移民。接着,又在所住城市最好的学区买了个公寓,准备为未来的孩子一次性解决从幼儿园到大学的学区问题。
2007年5月,怀孕的青青来加拿大和丈夫团聚,7月,两人的儿子在加拿大出生,自动获得加拿大国籍。在孩子才几个月大时,夫妻俩又带着娃飞回了中国,希望孩子的外公外婆能搭把手照顾。
但钱先生囿于“移民监”,无法离开加拿大太久——他生怕不小心违背了规定,不但自己的加拿大身份失效,还不能再担保妻子。于是,2008年3月,他暂时离开了妻子和襁褓中的儿子,自己回到加拿大,从此每周只能在视频里逗逗娃。
这对夫妻,结婚以来聚少离多,感情并不融洽。就算一起回中国时,虽然待在同一个城市,两人也只和自己的父母住在一起——青青会带儿子去找外公外婆,钱先生则直接回了自己父母家。孩子是两家的心头爱,在外公外婆和爷爷奶奶家传来传去。
婚姻的末日很快来了。2008年夏天,青青和丈夫不知为什么事大吵起来。按照她后来在法庭上的说法,钱先生家暴她,而公公婆婆的态度也很不好。两人开始分居,青青直接拉黑丈夫,不肯见他,不接电话,几乎不回短信,也不肯让儿子见爸爸。
2008年12月,钱先生短暂回国后,又得回加拿大了。青青认为丈夫这就是要抛弃自己和孩子,所以在他走之前,她发去一条短信:“你可以走。你回加拿大,我就和你离婚。”
而提及这段过往,钱先生后来在法庭上很是悲愤。他说,从这时候起,无论是自己还是自己父母,都再也见不到孩子了。他一离开中国,青青一家人就立刻搬了家、换了电话,青青甚至连电子邮箱都换了,确保他在任何情况下都找不到人。妻子和孩子一消失就是一年半,钱先生每天数着日子过,他有整整610天没有见到娃。
2009年5月,在加拿大苦等“身份”的钱先生终于收到了枫叶卡,可以自由地回中国了。(作者注:此处是判决的原话,我推测他是收到了换发的第二张枫叶卡,因为从2004年到2005年,刚好是一张新卡的时间
他立刻飞回中国去寻找儿子,把大部分时间花在孩子们常去的游乐园、动物园和公园,见到年龄差不多的孩子都要上去套几句话。功夫不负有心人,两个月后的一个晚上,在一个公园里,钱先生看到了带着孩子的岳母。他冲了过去,想要抱走儿子,与岳母争执起来——据青青后来称,他还“暴力威胁”了岳母。
最后,岳母还是带走了孩子。
钱先生和青青在中国的离婚官司,在两个月后开庭了,在法庭上,钱先生终于看到了妻子。他非常愤怒,对着青青直扑过去,好在被旁人拉住了。
法官三下五除二就批准了离婚,青青是孩子的监护人,钱先生付抚养费,又把钱先生在中国的财产也做了分割。
结婚时间如此之短,自己的房子就变成了“共同财产”,这让钱先生觉得很冤。他也不肯支付抚养费,立刻上诉。
2010年初,青青把儿子留在中国,自己来了加拿大两次,一次几周,一次几个月,都没让钱先生知道。或许她打定主意,未来还是要在加拿大生活,所以先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婚姻财产,又自己试着租房,还在华人聚居区的一家水疗中心找到了工作。
钱先生立刻反诉了,向法庭提出不能让青青独占孩子。但加拿大的法庭直接给了她一个强硬的法庭令:“青青女士必须在1个月之内将孩子带回加拿大来。母子的差旅费由钱先生承担。孩子得留在加拿大,这是进行任何诉讼的前提条件。”
青青服从了,她于2010年7月把已经3岁的儿子带回了加拿大,把他送进了租房附近的蒙特梭利幼儿园。
接着,法官在8月份又是一张法庭令:“青青女士要和钱先生商定一个时间表,让钱先生和孩子重新建立联系。”
法官细致地规定:钱先生可以在周一和周三下午2:00至晚上8:45带儿子;可以在周五下午4:00直接去幼儿园停车场接孩子,然后周六下午4:00送孩子回来。
青青也照办了。
在加拿大的离婚官司开庭,青青的核心诉求,除了分房子,仍然是“孩子跟妈”。
她的理由是:“从孩子出生,我就一直带他。我是他的‘主要父母’,没有道理要破坏这个安排。我可以允许他父亲探望他,就按照法官令继续执行好了。但我要成为儿子的‘唯一监护人(sole custody)’,我要保管他的护照和出生纸。”
虽然她的英文并不顺溜,但“我要对儿子的一切事情承担一切责任”的决心清晰地写在她脸上的,法官懂了。
钱先生在加拿大待得更长,了解加拿大法庭上判离婚官司时的“政治正确”是“父母双方共同监护”,于是他中规中矩地申请要对儿子“共同监护(joint guardianship and joint custody)”。
一上庭,他就十分激动:“青青把我跟孩子完全断绝联系了一年半,如果把孩子的监护权给她,谁知道她什么时候又会让我彻底与孩子失去联系?我可以给孩子更好的生活,我要求孩子跟我住,我要保管他的护照和出生纸,对他的所有事项负责。他住在我的房子里,这个城市最好的幼儿园就在家门口。他跟着我住,他会有更好的未来。”
法官也懂了,这个说是要“共同监护”的爸爸,其实本质上想要的也是“单独监护”。
没想到,青青一听这话,也炸了:“我愿意把儿子藏起来吗?不都是你们家要跑到我家里来骚扰孩子吗?你们找我要孩子的身份证件,你们突然就跑来看孩子都不事先通知,你们还威胁我,我在中国被吓得搬了两次家,我到现在都不敢让你知道我在加拿大住哪里,我是真的很害怕!”
法官闻言掀起眉毛——在加拿大离婚,“家暴”这个词是高压线,这事非查清不可。不要说法庭了,就是想要离婚的人去咨询律师,律师都得先轻言细语“启发”一番:“有没有被家暴?家暴不仅仅是暴力,也包括‘暴力威胁’。”常有女当事人由此想起某年某月丈夫动手,或者某次老公骂人时说什么“一巴掌给你扇死”之类。于是,律师一顿“律协规定操作”,或者报警或者申请保护令,她丈夫就麻烦了——这也是“西人警察干啥啥不行,拆散夫妻第一名”的由来。
青青在法庭上控诉:“当年我们结婚不久,我和他还有婆婆住在加拿大的学区房。有一天他很愤怒地骂我,威胁我,他妈妈都站出来保护我,喊他走,不准他在家过夜。我当天晚上是和婆婆一起住的。还有一次,我们在中国发生冲突时,他也攻击我。第三次,在公园里他遇到我妈妈和孩子,他攻击我妈妈。就是在中国开庭,他还要扑过来打我,好不容易被人拉住的。就在加拿大法院开庭的之前,他还要凶我,别人把我带走了,躲开了他。”
法官将信将疑——如果钱先生在法庭敢使用暴力,而“旁人”居然带走的是青青?在加拿大,商场里若有男人敢对老婆动手,能来十几个保安把他按住,难道法院的法警还不如商场里的保安?
“而且,他还威胁过我两次——一次是在中国,在我不见他之后,他打电话给我说,‘等着瞧(watch out)’。”
法官面露不解的神色,让青青涨红了脸——她英文水平有限,无法解释这“watch out”的威胁含义,只好强调:“在中文里,这句话比在英文里凶。”
“还有一次在2009年,他发给我一封威胁的信件,请加拿大律师写的。信上说,我的行为是加拿大刑法里的‘绑架罪’,要遭到逮捕和刑事指控。他让我带孩子回加拿大,还说他要剥夺我带孩子的权利。他还给我在中国请的律师打电话,说了一些威胁的话。”
法官看了那封邮件,不置可否,只问:“到底他说的什么威胁的话?”
青青说不上来——也许在她看来,说她犯“绑架罪”本身就是威胁。绑架都是街上的人贩子拿口袋把孩子往里一装,我是儿子的妈妈,我带着儿子怎么会变成个绑架罪?怎么会要被逮捕?
她殊不知,在加拿大,若有父母一方没有经过另一方的同意就带走娃,还真能变成父母绑架罪。我翻到她所在的省检察院的解释:为了预防一方父母独占孩子,加拿大刑法规定了“父母绑架罪”,一方父母诱拐儿童,或者一方父母剥夺另一方父母的监护权,这就是犯罪,要提请公诉。一旦带走孩子的父母一方符合法条规定的情形,检察官就会决定起诉,申请逮捕令,以便尽快找到儿童,防止他们再被带走。
作者注:此处的情形包括:1,孩子被持续地带走,与已经确定的监护方案相反;2,父母一方在打官司的时候带走了孩子;3,父母一方带走孩子并失踪了;4,父母一方把孩子带出了省;5,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孩子是在违反外国监护令的情况下被带走;6,有合理理由相信孩子可能处在危险中;7,有合理理由相信带走孩子的一方无法照顾孩子。
在北美,警方对“父母绑架”始终保持警惕,在机场,海关和警察看到单身父母形迹可疑地带着小娃娃,而且前往的目的地是没有签《海牙公约》的国家,大概率会盘问一番。曾有一个在北美留学的妈妈,刚离了婚后抱着孩子去机场,准备带孩子回中国的娘家,却被海关官员手一伸给拦下了,说需要孩子的另一个监护人同意她带孩子上飞机的同意书(consent letter),这个妈妈对此非常不理解,与官员越说越僵,最后大人孩子都没能上到飞机,两张机票作废。
之后这位妈妈去打官司,要前夫的同意书或者法官的同意令,法官也会细细地问:“你到底拿什么保证你一定会把孩子带回来?”——如果要带娃走的一方在加拿大一没有工作二没有房子三没有有说服力的与加拿大的“永久连接”,法官都会犹豫的。
法官换了个方式问青青:“你担心你的人身安全吗?家暴对你造成过身体上的伤痕吗?”
青青答:“我没有伤痕,也不是所有的攻击和虐待都会造成伤痕的。”然后又补充一句:“我相信他以后不会再这样做,我们还是别审这个了,就审孩子的监护权就好了。”
法官继续盘根究底,又换了角度发问:“那在钱先生来接孩子的时候,你们也有过交流,你也曾经送孩子进过他的公寓,那时你害怕钱先生伤害你吗?”
“那倒没有,因为我婆婆总是脚跟脚地陪着我们,这样他就不会凶我了。是不是法庭令要求我婆婆这样做的呢?”
法官一晒:“没有,法庭没有这样命令过她。我注意到,这期间你婆婆回国了几周,你在她不在场的时候与钱先生相处时你害怕吗?”
青青说:“我不记得她有不在的时候。”
法官有了自己的判断——看来青青并没有她形容的那么怕钱先生。
法官总结:“在这短暂的婚姻中,双方沟通不畅,彼此都很不满意。当然,任何暴力都是不可接受的,如果钱先生真的有暴力倾向,青青女士当然有权退出婚姻,远离钱先生,她也有权利采取适当措施来保障孩子的安全。然而,无论如何,她无权单方面,完全地,永久地剥夺孩子和父亲的关系。青青女士声称发生了暴力和暴力威胁,我对此没有任何发现。她阻止父子联系,隔绝信息长达一年半的行为是不正当的。”
青青急了:“我英语不好,我说不清楚,我真的是被暴力对待,被威胁了啊!”
她曾经给法庭提交过一份陈述,上面称钱先生“脾气无法控制”,“有威胁和暴力的倾向”,但在那份陈述中,却举不出什么例子来。法官拿起这份英文的证言,说:“口译或者会有不准确,但这证言是你的律师协助你用英语准备的,我相信是准确的。你有意无意地夸大了你的恐惧,你说现在都很怕钱先生,但他其实连你住在哪个街区都不知道。”
“青青女士说,钱先生从中国回加拿大就是要抛弃他们母子,这个说法也不成立。我注意到,钱先生在2008年把回加拿大的机票延长到12月,他努力在中国找工作,也曾经试图联系青青,讨论一起回加拿大的问题。”
看着法律的天平在往对方那里倾斜,青青急得要哭:“我没有企图失踪,也没有企图把儿子藏起来。如果他想要找到孩子,完全可以联系我在中国的律师。但是他没有,反而还写了封信来威胁我的律师。”
青青又拿出她认为是“威胁”的那封律师信。
法官却说:“这封信告诉我,他渴望得到孩子的信息,他希望孩子回来加拿大。这不能说明他是要抛弃你们母子。”
青青继续辩驳:“那我后来总归把孩子带回来了呀!我之前一个人回了两次加拿大,一次是要给我和儿子租个房子,我还在这里给儿子找到了幼儿园,我不是要永久剥夺儿子和他爸爸的联系。”
法官不吭气了,只在判决中写道:“我看青青女士并不后悔把钱先生排除在孩子的生活之外。她来加拿大也不是为了弥补钱先生与孩子失去联系的损失。”
既然法律规定,监护权的判决要从孩子的最佳利益(best interests of child)出发, 那法官就不肯轻易相信父母双方的说法,因为他们的说辞都只代表自己的利益。
法官也不会直接把孩子传上庭来问,而是会任命个心理医生去家访,不但要和孩子谈,还要和所有照顾孩子的人谈,待在一起,观察他们的互动。这个心理医生会做个全面的报告,作为“专家证言(expert report)”呈给法庭,而且是要收费的——一位离婚律师告诉我,1.5万加元起步。
法官说:“青青说她有理由害怕钱先生,我没发现。她故意将钱先生排除在孩子的生活之外,这一单方面剥夺对方监护权的行为,对钱先生造成了重大的损害,他担忧儿子的下落,挂念儿子的生活状态,受到了心理上的创伤。我将指定心理医生会谈各方家庭成员,做出对儿童监护权的建议。”
心理医生先和青青谈,谈完再去和钱先生谈。然后他又去陪他们牙牙学语的儿子玩。之后,心理医生又去找孩子的外公外婆谈——唯一不足的是,孩子的爷爷去世了,奶奶回了中国,他没能观察到奶奶的角色。
折腾了好大一圈,心理医生交上厚厚一叠报告,报告称:
“(钱先生和青青)双方都太不成熟了,他们彼此充满敌意,以不尊重的态度相互对待,但是我仍然建议双方共同监护。”
“通常,若父母不能合作,共同监护就很难实现。但共同监护对孩子来说是最好的,我看到父母双方一直在争夺着对孩子的控制权,我认为他们要学会分享父母的权力。”
“青青认为,‘父亲’的角色在孩子的生活中是不需要的,她虽隐晦地表示担心钱先生威胁到孩子的安全,但在实际生活中,孩子在钱先生那里过夜时,她表示很放心。”
“钱先生的创伤还在,他现在不认为孩子需要有母亲,他觉得自己作为父亲的价值远远超过青青作为母亲的价值。凡是青青在育儿方面的意见,钱先生都不屑一顾。”
“所以,我不建议把监护权给任(钱先生和青青)何一方,因为若给了任何一方,他们都会立刻排除另一方对孩子的影响。”
法官看过后连连点头:“我也觉得如此。”
既然要共同监护,法官就要来审视:到底怎么个“共同”,孩子的时间要怎么分配,父母要怎么交接。
青青和钱先生异口同声地提出:“孩子要跟着我住,我同意他/她在法庭令规定的时间来看孩子就是了。”
法官后来写道:说到孩子的时候,青青女士的脸色突然就亮了;一旦提到孩子,钱先生的声音也变得热情洋溢,不像其他时候那么生硬。他们都深深地爱着儿子,愿意为他做任何事,但又都固执地认为,儿子压根就不需要对方。
心理医生站在法庭上作证:“青青和钱先生带孩子的方法不同,但是他们都对孩子有益。青青深深地爱着孩子,但她放纵孩子,没有‘方向感’。钱先生对孩子的态度和蔼可亲,比青青更有条理、更专注。孩子很适应这两种方式,就算一夜之间从父亲换到母亲那里,也适应得很好。但我观察到,孩子和青青待在一起的时候更霸道。”
“在青青离开时,孩子的外公外婆是他的主要照顾人,孩子和外公外婆的关系很健康。被接到爷爷奶奶处时,根据其他人的描述,过渡也没有问题。如果孩子的奶奶是个好的养育人,与孩子的关系好,那么共同监护中,她也会给孩子带来益处。”
鉴于心理医生并没有见到孩子的奶奶,法官又传老太太上庭来亲自询问。问了一番问题后,法官表示满意:“奶奶会对孩子的生活做出积极的贡献,她是个明事理的人,并不会搅和孩子父母双方的矛盾。她还会提醒儿子,讲青青女士的育儿意见,她强调青青在孩子生命中的意义。”
青青对法官的陈述不是很爱听,抗议道:“这用得着找什么专家?这报告随便写的吧?我才不给钱!”
法官并不理会她,直接下令:“我认为这个报告有见地、有帮助。报告费用你们一人一半,等我分割了财产,青青女士承担的那一半费用从她的份额中扣除。”
看到“共同监护”木已成舟,青青沮丧得几乎要哭出来,说:“(钱先生)他中国加拿大两头跑,要掐着时差工作,他从早上8点工作到凌晨1点2点,好将就中国那边的时间。他成天忙工作,哪里有时间带孩子?”
钱先生赶紧辩解:“我自己晓得灵活安排,我晚上工作也不影响带孩子。”
这次法官显然听进去了青青的话:“显然,钱先生会为了带孩子做出一些工作时间的让步,但因为时差,他显然不能天天这样做。有时候孩子的需求得让位于工作,或许当奶奶住在这儿的时候,孩子能得到充分的照顾,但奶奶不在的时候呢?你的工作和带孩子起冲突怎么办?”
钱先生试图用“展望”来说服法官:“我对孩子有长远的计划,我的经济条件更好,我认为,孩子从幼儿园起就要读私()校,一路读到大学去。青青让他读公立学校,这不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我住的地方‘高知’云集,就算学英语,也比跟着青青住华人聚居区来得靠谱。青青没有稳定的收入来给孩子一个未来。”
但这张大饼并没有打动法官,法官表示,按照心理医生给出的时间表办——孩子和父母相处的时间,一边一半。
见青青和钱先生都要争孩子的护照,法官干脆把两边的那点小心思一起灭了:“孩子的护照和出生证保管在法院的办公室。青青女士和钱先生可以持有复印件。钱先生保管着孩子的本省护理卡和免疫记录,青青女士可以拿着复印件,且有权在孩子每次打疫苗后7天内得到最新的复印件。谁也不准把孩子带出加拿大或允许他出境旅游,除非有另一方的书面同意或者有法庭的同意令。”
“孩子将在周六晚7:00至周三学上前班前与青青女士住在一起,从周三学前班放学后至周六晚7:00与钱先生住在一起。这一安排允许每位家长与孩子一起度过一个完整的周末,以及一周里的 2天半。”
“父母任何一方,都有义务告知另一方孩子的行踪和福利,要及时用电话、电邮、信件方式通知。”
“父母任何一方若不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就不准在同一个城市范围内搬家;不提前2个月拿到法庭令,谁也不准搬到现在各自居住的城市之外。父母居所的距离合理,才能保证共同抚养(青青租住的城区距离钱先生的高级学区房在半小时车程内)。” 
“钱先生认为,他所住的地方私立幼儿园更优越,我不这么认为——稳定的环境和伙伴对孩子来说比外部条件更重要,我不同意孩子转幼儿园。”
钱先生继续挣扎:“那也可以两天半上我这边的幼儿园,两天半上他妈妈那边的。孩子很喜欢我这边的幼儿园,要不你把他叫来问他?”
法官沉下脸:“我已经咨询了专家证人(指心理医生),环境的交替会让孩子困惑,上庭更会让孩子不安——总之,不准转幼儿园。”
青青也对这个要求暴躁起来:“我才不要把我的地址告诉他,他会继续威胁我!”
法官正色道:“如果你觉得钱先生威胁到你的安全,任何时候来法庭,我给你发保护令。”
判定了带孩子的时间,再来定配偶赡养费和抚养费。
钱先生这些年就没给过抚养费——中国法官2009年判决他该付的抚养费,他没给;后来2010年加拿大法官按照他申报年收入5.8万加元,在一开庭就先判定他每月要给545加元的“临时抚养费”,他也没有给。
现在要秋后算账了。
青青率先发炮:“他说他每年5.8万的收入,这不可能!他在中国就是老板,他是公司的创始人,我认为他的收入至少是16万加元一年,抚养费该按这个收入算,把从2008年我们分居开始欠的抚养费都给我。”
于是法官问钱先生:“你住在最好的学区,公寓是要交管理费、交税、交按揭的,这些加起来都不是小数,你的生活费都肯定超过5.8万了。你还说要送孩子去私校幼儿园,你说的那个幼儿园一年就是2万的学费——如果你一年只收入5.8万,你能这么有信心?”
钱先生没想到一来二去竟给自己挖了个坑,只好承认自己收入是要比之前说的“高一点”,但也没有16万加元那么高。他争辩说:“也不能只看我的收入呀,青青之前在水疗中心找到了工作,该有4000加元的月薪,也要按照她的收入能力来定个额度。”
法官将询问的目光投向另一方。
青青说:“2010年,我在水疗中心打了两三个月工,给顾客做面部和身体按摩,我在中国没做过,老板愿意培训我。我工作时间很长,一天要10到12小时,从中午开始,到半夜或者更晚结束。我每周工作7天,想休假还要提前给老板说。这个工作是现金工,小费很高。我一个月至少赚4000加元,老板说,我熟练后能赚到6000加元,还不用说英语。可后来法庭喊我去中国把孩子带回加拿大,这工作就没法干了,我的英语也没法学了。”
她越说越有信心:“现在我参加了保健食品销售来发展人脉,我投资了400加元买货,现在我每月已经能收入50加元,这几个月赚了200加元。等我‘成长’起来,有一天就能不上班也养家养孩子。”
法官对这个“保健品销售”听得头都大了:“我不认为青青女士有能力在看护孩子的情况下还能赚取钱先生说的4000加元的收入。法院不认可这样的工作,也不会期待任何人像这样工作。青青女士对保健食品组织的展望我也很怀疑——这以后可能是个有趣的副业,但不是个靠谱的自给自足的途径。”
“我核定,钱先生年收入是13万加元/年。青青女士没有收入也没有资产,所以我判令钱先生每月支付1146加元的抚养费。抚养费回溯到加拿大法庭令之日起算,钱先生要补足余额。但我驳回青青女士从分居之日起算抚养费的请求——在分居日之后、法庭令之前,她剥夺了钱先生对孩子生活的任何参与甚至了解,这期间她无权要求抚养费。”
接着法官转向判定配偶赡养费:
“显然,青青女士目前的英语水平是不能找到工作的。她的困境是婚姻造成的,如果她不来加拿大,就不会面临这样的困难。婚姻和孩子把她带到了这里,面对着新大陆、新文化的挑战。她要自给自足、给孩子提供一个合适的生活是不容易的。我判令,钱先生每月向青青女士支付3000加元的配偶赡养费,直至2012年8月16日;钱先生还要支付每月2797美元的追溯性配偶赡养费,从加拿大法庭令之日起算。” 
钱先生申辩:“这不对!她的困难不是因为婚姻破裂造成的,是她自己没有去努力学英语、努力找工作造成的。”
法官挥挥手,示意进入下一个环节——看资产。当年钱先生婚后买的公寓在2010年评估价值50万,有抵押贷款34万没还;还有一辆沃尔沃,价值2万。
钱先生继续申辩:“我们的婚姻,她对家庭财产几乎没有贡献,她来加拿大时只带了1800加元——如果要均分,不公平!我申请把财产全分给我。”
法官说:“我同意,这是一段非常短的婚姻;我也同意,青青女士对家庭资产的贡献是微乎其微的。但均分资产并没有不公平,她面临更大的挑战,有权得到公寓和车的净值一半。”
看看站在法庭两端不服气的两个人,法官叹口气,再下了一个法庭令:
“你们对孩子的监护有共同的责任。我授权青青女士做对孩子教育的最终决定,钱先生做对孩子健康的最终决定。如果你们任何一方认为对方的决定不符合孩子最佳利益,都可以来院申请我决定。我建议找一个育儿协调员来帮助你们解决育儿中产生的纠纷。如果育儿协调员解决不了,你们就来法院,我会在未来3年处理你们所有的纠纷。”
不用等3年再去法院,钱先生立马上诉了。
这次他没请律师,自己上诉,要求青青赔偿与儿子失联的610天精神损失——就按照每天1000加元就算,一共赔偿61万。另外,他要求法院推翻“共同监护”的判决,更要推翻青青在孩子教育上的最终决定权。
上诉法院的3名女法官拿着这案子,觉得“父母绑架”是个大事,于是受理了上诉,开了个庭,给他说说清楚。
2012年4月,上诉法院的法官宣判:
“我明白,钱先生与儿子隔绝是一段痛苦的经历,青青女士这一行为极大地伤害了钱先生,是不可原谅的。我理解钱先生执着的上诉,他觉得法官忽略了这个事实,没有由此剥夺青青女士对孩子的监护权——但青青女士是否涉嫌犯罪,应当由中国的法官确定,如果中国的法官不认为她的行为是犯罪,那就不是犯罪。一审法官无权来认定孩子被绑架,这是家庭法庭,不是刑庭。我们要关注的重点不在于这是否属于绑架,而在于这一事件的对家庭未来的影响。为了孩子的最高利益,钱先生需要让这件事过去(put this behind him)。
“一审法官在做出决定时,并没有忽视青青女士的错误。她在判令共同监护时,考虑到这事对孩子的影响,也考虑到了双方的不成熟和敌意。一审法官让青青女士对孩子的教育做最终决定,是因为她并不认为钱先生对孩子从幼儿园就开始上私校的计划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也因为一旦授权让钱先生做出所有决定,他很有可能就排除掉青青女士对孩子生活的影响。”
“我们不认为钱先生诉请的61万赔偿有任何法律依据。我判令,驳回钱先生上诉,上诉审的费用由青青女士承担。”
尾声
有些华人夫妻一闹离婚就带娃跑的习惯,似乎到现在也没改变。
2021年5月,温哥华的华文媒体都被一个“飞行员带娃回国”的案子震惊了。
一个中国飞行员娶了一个空姐后,两人在温哥华安家,2016年生了个孩子,2019年闹离婚,飞机员给孩子申请了一个“回国旅行证”,带着3岁的孩子回了中国,再也不回来了。孩子在中国一待就是一年半。
空姐想要在微信上见孩子,飞行员直接拒绝:“你得去查性病,还要在私密部位纹身,还要切除女性器官,否则你这辈子再也别想见到孩子。”
空姐把通话录音一放,本地中文媒体顿时沸腾,报道标题都是限制级的《加拿大华人空姐夫妻撕:被命私处纹身!割卵巢!》
飞行员后来在法庭上辩白说那是空姐的自说自话,听不懂中文的女法官拿着微信记录的翻译看了又看,先下了个法庭令:“男方对女方提出了继续婚姻的条件,他用孩子威胁女方,将女方与孩子未来的关系纳入了谈判,这属于家庭暴力,违背了孩子的最大利益。”
鉴于法官认为“孩子与母亲的关系已经破裂”,她判令:“男方必须要让女方能够视频育儿。男方要协助女方重建与孩子的关系,男方必须去更新孩子的加拿大护照,不准让孩子选择是否再和妈妈通话。视频通话时把孩子放在她熟悉的钢琴室,(男方)在房间里准备好小零食和孩子喜欢的玩具。男方不得切断通话,如果通话超过30分钟,男方要以温和的方式终止谈话,不得给孩子压力。”
不过,这个有爱的法庭令效果令人怀疑,一位执业31年的婚姻家庭法律师叹气说:“孩子是否还会回到加拿大,我们只有观察。”
而青青和钱先生的儿子,如今大概正坐在加拿大某个城市的中学的教室里。他可能不知道自己的名字已经是加拿大司法系统里的一个“判例”,也不知道曾有位法官准备等待3年,随时去解决他小小世界的纷争。他或许还不知道,他的父母曾经都很不成熟,因为爱他,他们在法庭上激烈地争斗;也是因为爱他,他们最后终于学会了合作。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 | 许智博    运营 | 梨梨    实习 | 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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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 思 妈 妈
抽丝剥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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