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 举报分内部举报和外部举报,正当的程序是先内部举报,后外部举报。
  • 举报就意味伤害一个人、一群人或一个公司,在明知伤害一个人的情形下坚持举报,目的是避免更大的伤害。
  • 出于个人恩怨和为金钱而举报是不道德的
  • 向媒体举报是不负责任的。

何谓举报?
某员工在发现了组织中有不良行为或违法行为的迹象时,就会面临一种道德方面的两难选择。一方面,员工不仅必须考虑他们在指出这些不良行为时的“正当性”,而且要考虑到这类行为将在多大程度上促进企业的善和公共的善。另一方面,员工在必须顾及“公共义务”的同时,还要权衡他们对雇主应尽的义务,即信任与忠诚。
所以,这里需要做出重要的抉择。
首先,员工可以选择“熟视无睹”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种选择与企业的组织文化直接相关。一种开放的、相互信任的企业文化会鼓励员工为了公司以及同事们更大的善而说出真相。一种闭塞的、霸道的企业文化会使员工认为,不要把注意力引向自己,简单的“保持沉默”会是更明智的选择。然而,如果员工受到自己价值体系的驱动,说出真相,就立刻成了一名举报人。
举报人就是发现了企业的不良行为并选择向他人进行反映的员工。
接下来还有一个同样重要的选择。如果员工只是向经理人或监管人揭发不良行为,只是在组织内通过适当的渠道进行投诉,那么我们就把它称为内部举报。内部举报就是员工发现了企业的不良行为并选择将其披露给上级主管,随后,上级主管再根据既有的处理程序在企业内治理不良行为。
如果员工选择在企业外向执法部门或媒体进行揭发,那么我们就把它称为外部举报。
举报的伦理要求
首先,任何举报都是魔鬼,那么为什么很多国家都鼓励举报呢?
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可以避免更大的魔鬼。如果有两个魔鬼,我们无奈只能选择一个小的。因此,对于举报人来说,他必须有价值判断和是非分辨能力。
就价值判断来说,第一的是安全问题,判断你标准是即刻而明显的危险。例如,当年李文亮的对新冠疫情的披露;第二是侵权问题,判断标准是有明确的侵权对象和事实;例如揭发对消费者会造成潜在伤害的企业不良行为(例如污染或生产安全问题)会给公众带来无法估量的利益。第三是已经发生的明显的违法行为。
从这个视角来看,举报人和很容易被称赞为英雄。
然而,尽管一般都认为举报人是勇敢的人,他们为了“做正确的事情”而使自己的职业与个人生活陷入危险的境地,不过另一些人却认为他们根本就不是勇敢的人,他们受金钱或一意孤行式的私心所驱使,他们是以“企业良心”的名义为幌子去挑战雇主的政策与措施的“麻烦制造者”。
此外,举报人有时并不被看作行为可嘉的人,而是通常被指责为鬼鬼祟、搬弄是非的人,间谍或告发者,被指责为违背了信任和忠诚,辜负了他们的雇主。
举报行为在什么情况下是道德的?
道德的举报行为必须符合以下五个条件:
  • 当公司的某种产品或某项决策会对公众(如消费者或旁观者)造成相当严重的危害,或触犯了现有的法律时,员工就应当举报企业。
  • 当员工的确受到了严重的恐吓,就应当进行告发并说明自己的道德理由
  • 当员工的直属领导坐视不管的时候,员工应当尽力通过内部程序和控制系统向董事会反映情况。
  • 员工必须出具书面材料以证明自已是一个理由充分且公正无私的观察者,他对事态的看法必须是准确的,并有证据表明公司的行为、产品以及政策会严重地危及公众或产品使用者。
  • 员工必须有令人信服的理由表明,一旦向公众揭发违法行为,其结果将引起对纠正不法行为来说十分必要的改变。成功的机会必须等价于举报带来的风险和危险。
举报行为在什么情况下是不道德的?
如果有证据表明员工的动机是为了经济上的收入或者引起媒体关注,或者员工是为了个人恩怨对企业进行报复,那么举报行为的合法性就必须受到质疑。
从企业举报行为的某些方面来看,为了获得经济上的收益而举报的可能性很大
  • 2005年11月30日,纽约市的贝丝以色列医院同意支付7290万美元以解决一项对其在1992到2001年间篡改医疗费用报告的指控。这个案子的起因是一场由该医院的前财务服务副主席納杰姆丁・佩尔韦兹以举报人的身份于2001年向纽约市地方法院提起的诉讼。佩尔韦兹先生期望得到赔偿金的20%,大约1500万美元。
  • 道格拉斯・杜兰德是TAP药品公司前任销售副总裁,他曾控告他的老板以及TAP的一个竞争对手捷利康公司在政府的医疗保健计划中索要数千万美元的高价之后,杜兰德从美国政府那里得到了126亿美元的处置费。
事实上,不大可能完全证实告发和揭露不良行为的动机究竟是来自个人的道德决策还是来自发财的打算,但是,对于告发你的老板而可能带来的失去工作或受同事排挤的忧虑却是可以被减小的,因为在事情结束的时候往往会有金钱上的保障。所以,无论如何,这里的关键问题是,在你跨出这一步之前,你最好保证事实是准确的,你所提供的证据是确凿的。
回应的义务
无论你是把举报人看作为了让不道德的行为公之于众而勇于面对艰难的英雄,还是相反,认为他们违背了忠于雇主的誓言,事实表明,员工越来越要求对他们在职场中发现的任何有问题的行为做出回应。从而,对雇主来说,要么忽视他们,陷入公开的窘境并遭受致命的财务处罚,要么创造一种内部的体系,在事态没有升级为外部举报事件之前就倾听并回应举报人。显然,在这样的条件下,回应举报人意味着要解决他们的顾虑,而不是像许多雇主那样解雇他们。
2002年以前,对举报人的法律保护仅仅以这样的立法形式出现:只鼓励那些感觉不得不说出真相的员工们的道德行为,却并没有为抵制报复行为提供任何保障。早在1863年,政府为了防止大发战争财而出台了《虚假申报法案》,该法案表明政府愿意拿出50%的补偿金分给揭发虚假申报的人这无疑是一笔可能带来丰厚利益的交易,但也没有对抵制报复行为提供特别的保护
1989年出台的《举报人保护法案》最终解决了对那些举报不道德行为的员工进行报复的行为。法律规定了处理举报人申诉的具体履行期限,并且保证举报人的姓名不对外公布,除非公布其姓名有助于防止犯罪行为或保障公共安全。法律同时也规定:要提高对举报人进行安置性赔付的比例,即使案件仍在申诉流程中也不例外。
该法案只适用于美国籍员工。直到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也被称为《公司与刑事欺诈责任法案》,通常缩写为SOX)的出台,国会才开始全面地对举报行为进行保护,不仅禁止对举报人的报复行为,同时也鼓励员工的举报行为:
法律规定公众企业不仅要制定企业伦理守则,还要设置内部的管理机构以接受、审议和征集员工对欺诈和(或)不道德行为的举报。该项法律的成力在于它規定了一套强制执行方案,包括管理上的、民事上的以及刑事上的各种强制执行机制,对企业和个人都提出了相应的要求。……有趣的是,SOX并不保护那些向新闻媒体投诉的员工。在SOX中,这类举动不被看作举报行为。
因为,直接向媒体举报是不负责任的。首先,举报意味伤害,重伤害的理由是否足够的充分。其次,向媒体举报是在其他举报途径无效的情况下的一种无奈之举。第三,举报的后果无一例外的受收到打击报复。为了个人和家庭,我么你不应该鲁莽行事。
SOX中对于那些在举报案件中受到损害的员工,有权获得损害赔偿,包括
  • 恢复员工因带有敌意的行为而被剥夺的原有的资历和身份。
  • 偿付拖欠的工资。
  • 股权。
  • 与员工有关的所有补偿性损害赔偿。
  • “特殊损害赔偿”包括诉讼费、合理的律师费及成本、鉴定费,以及与员工有关的所有必需的救济金”。
SOX没有规定惩罚性赔偿金。
一旦举报人受到这种新的法律环境的保护,雇主就应当明智地采取下列措施:
  • 要有一个明确的程序去记录这些申诉是如何被解决的——确定一个联系人,要有一个明确的权威去回复各类申诉,坚决保守秘密,不对员工进行报复。 
  • .开通一条员工举报热线受理这类申述,同样要坚决保守秘密,不得对员工进行报复。举报热线是一种专线电话,员工可以在不透露自己身份的情况下通过它留下口讯以警示有嫌疑的企业不良行为。 
  • 对所有的申诉及时进行全面的调查。
  • 要对所有的调查出具详细的报告,要详细地记录所有相关的企业管理人员采取的所有措施。
问题:
1、如果员工的举报行为建立在谣言的基础上,是道德的吗?
2、如果员工提供的举报信息最终被发现是错误的,他需要对发生的损失负责吗?解释你的答案。
3、在SOX中,明确规定了作为政府举报人可得的损害赔偿金额,然而对于企业员工来说可获得的损害赔偿金额却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如果这样的话,我们能看到的企业员工的举报案例是否会越来越少?
4、如果因为个人恩怨举报公司另一位员工,却没有物质回报,那么和只为为了获得金钱相比,这样的行为是道德的,还是不道德的?
5、在SOX中,向媒体申诉不算作举报行为。这是道德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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