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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黑箱理论
某地发生一起凶杀案,被害人被刀捅死,现象没有提取任何有价值的痕迹物证。
这是谁干的?是怎么干的?为何干这个事情?这些都一无所知。
这就好像一个黑色的箱子摆在人们面前,人们对这个黑箱子里的情况一无所知。
再比如,摆在我面前是一个池塘,池塘里有那些生物,他们之间的依存关系是什么?以及他们的数量、结构等等是什么?我们都一无所知。
再比如,摆在我面前的是某地的基层法院,这法院是如何运行?他们遵循什么样的流程?有多少部门,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关系如何?等等。
如果你对其一无所知,你都可以将上述的案件、池塘和法院,看成一个“黑箱”。
警方对案件进行了缜密的侦查,通过调取案发现场的基站信息,获取了到过此区域的所有的手机号码,然后根据被害人的死亡时间,筛选出了死亡前后进入和离开现场的号码若干。
经过逐一分析,发现张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又经过侦查,发现张某和被害人系仇人。
此时,摆在侦查员面前的诸葛黑箱子不是那么黑了,而是由黑变白,成了“灰箱”。

池塘生态系统,研究人员仔细研究了这个池塘,发现水中有十大淡水鱼、乌龟王八等水生植物,有参差荇菜等各种水生植物,水来源于雨水和城市中水等等。
此时,摆在研究人员面前的这个“黑箱”也不是那么黑了,而是逐渐变白,成了“灰箱”。
某地方基层法院。我网上搜集了关于这个法院所有的新闻报道,在裁判文书网上搜集了该法院的所有判决,在期刊网上搜集了该法院的法官所有的研究文章等等。
此时,摆在我面前的这个“黑箱”,也不是那么黑了,而是逐渐变白,成了“灰箱”。
警方又经过艰苦的侦查,发现该案张某所为,他和被害人有仇,某日,将被害人诓骗到该地,用刀将被害人杀害。案情真相大白。
研究人员详细研究了池塘,不仅仅研究了池塘的的生物情况,还研究了池塘本地的气候,地形、污染物的排放、人类活动、生物多样性等信息,彻底解开了池塘的秘密。
某地方法院。研究人员研究了该法院的历史、法官的年龄、知识结构、案件、法院所在地的经济形式、文化因素等等,彻底了解了法院的信息。
此时, “灰箱”变成了“白箱”。
黑箱理论,是指对特定的系统开展研究时,人们把系统作为一个看不透的黑色箱子,研究中不涉及系统内部的结构和相互关系,仅从其输入输出的特点了解该系统规律,用黑箱方法得到的对一个系统规律的认识。不通过分析生态系统内部结构和相互关系,而是根据生态系统整体物质和能量的输入和输出关系及其影响因子得到该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的规律。
在控制论中,通常把所不知的区域或系统称为"黑箱",而把全知的系统和区 域称为"白箱",介于黑箱和白箱之间或部分可称为"灰箱"。一般来讲,在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着不能观测却可以控制的"黑箱"问题。比如,我们每天 都看电视,但我们并不了解电视机的内部构造和成像原理,对我们而言,电视机 的内部构造和成像原理就是"黑箱"
“黑箱”、“灰箱”和“白箱”是相对的。
比如上述杀人案,对侦查人员来说是“黑箱”,但是对嫌疑人来说是”白箱”,对知情人来说是“灰箱”。
上述池塘生态系统,对生物学家来说,是“白箱”,对门外汉来说是“黑箱”,对一瓶子不满半瓶子咣当的人来说是“灰箱”。
上述法院,对工作其中的人来说,是“白箱”,对法律的门外汉来说是“黑箱”,对我这种人来说是“灰箱”。

“黑箱”变成“灰箱”,然后再变成“白箱”是有条件的。这里的条件就是知识和经验。
侦查人员破获杀人案,必须有犯罪分子杀人的相关知识和经验,否则就理解不了的犯罪分子的杀人行为。
比如,犯罪分子在杀人之前,“大哥”下了一条指示:这个事情你来处理,你知道怎么做。
此时,大哥和小弟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如果警察有黑帮生活经历的话,很好理解这句话,大哥构成杀人罪的教唆犯。
警察没有黑帮生活经历,但是警察有警营生活经历:某日,警方接到报警,所长说:你们几个去看看。
民警赶到现场以后,将嫌疑人带回来了。
警察在办理杀人案的时候,完全可以将其他方面的经历和经验”移植”到杀人案上去。
因此,必须将语言放到特定的环境、背景和情境下去理解这句话的含义,否则就无法理解这句话。
我曾想,让犯罪分子去办案,办案的效率会更高。
比如,让杀人犯去办杀人案,他对各种各样的杀人方法,杀人动机了如指掌。
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会计、审计师,去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让地下钱庄犯罪分子去办地下钱庄案。
让电信诈骗、网络诈骗和电话诈骗的犯罪分子,去办电信诈骗案件。
如此,其效率会非常高!
这是因为,办案过程中,一个重要的困难就是如何理解犯罪分子的行为。
比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我们发现资金有回流,为什么有回流?不理解,经过研究现在理解了。在你理解之前,你之所以理解不了,是因为你没有干过这个坏事儿。
比如,地下钱庄案件,行为人在网上购买他人注册的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注册的公司对公账户、个人账户等等,并有这些账户支付。
这就好像,犯罪分子从家里出来,外边正好下雪,地上留下一串脚印。
面对这串脚印,犯罪分子很清楚:这就是他去杀人的路上留下的脚印。
但是,侦查员在面对的这串脚印的时候,他很可能不知道这串脚印和犯罪的关系。
可以说,犯罪分子最理解犯罪分子。
羊理解羊,牛理解牛,让牛去理解羊,有困难。
电视剧《康熙王朝》中有这样一个片段:康熙帝让李光地去审讯索额图,李光地无计可施。后来,康熙帝派了明珠去审索额图,索额图将所有的犯罪都交代出来了。明珠说:皇上让我来审讯你,这叫“以毒攻毒”。
二、判决的作出。
判决是如何作出的?
对于外人来说,这就是一个“黑箱”。
于是,外人开始研究法官的判决书。但是法官的判决书是用演绎三段论写成的,法官之所以这样写,是想表明:法官是依法运用三段论的方式做出的判决,而这个判决,和法官没有关系。以此,来表明法律的普遍性和必然性。
判决书从来没有告诉你,法官可以将某甲、某乙和某丙法条作为大前提,但是最终法官选择了某甲法条作为大前提,是什么因素导致了法官选择了某甲法条,而不是某乙发条和某丙发条?
因此,研究法官的判决书,根本不知道是什么决定了法官做出这样的判决,而不是那样的判决。
很多人从法官的知识结构、经历、学历文凭、价值观、经济政治因素、童年的经历等等各个方面来研究,试图揭示法官做出判决的真实的过程和决定因素。
比如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就研究了影响法官做出判决的各种要素。但是看到的也仅仅冰山一角而已。
针对某一个案件,到底是哪些因素决定法官做出这样的判决,而不是那样的判决,也许只有法官本人知道。
其他的法官估计也不知道这个案件的法官为何做出这样的判决。
有时候,即便法官本人也不知道他为何做出这样的判决。
佛兰克说:判决意见书可能可能或多或少地恰当地概括了法官的习惯行为,但是它通常不足以解释法官判决的动机。首先判决意见书通常是做出判决后才写的。其次,他只是其中一个法官所做的判决意见。不同的法官同意判决理由的可能不大相同。再次,人们通常很难清晰准确地理解做出判决的真实动机。许多案件需要人们具备发掘个人智力和心理机制的洞察力(有意识的和无意识的),以及仅仅一小部分人才能拥有的分析能力。最后鲜有人具备准确概括和表达能力,且对法官的职责来说,这并不重要。
佛兰克继续说:法官如何做出裁判的?我们无法准确回答这个问题,裁判过程至今是一个迷。裁判的过程就像思维过程一样模糊不清,我们把玩法律技术,利用粗糙的言语,仿佛他们揭露了裁判的秘密一样。但是很少有判决意见承认裁判是迫于某种力量宣布的,我们热切期望这是一个“法治而非人治的政府”。我们的文明中没有比我们自己以及他人的欲望、习惯和智力的共同基础更为稳定的了,当我们面对这个事实的时候,就会感到很痛苦。我们拒绝相信对社会日常事务做出裁判的权力能够被安全地托付给那些被我们选为法官的人。
陪审团做出裁决更是“黑箱”。
。。。。。。陪审团退席,之后向法官报告——他们相信,根据史密斯提供的证据,确实存在一口油井,因此,他们做出了有利于麦卡锡的裁断吗?完全不是。他们只是做出概括裁断:他们只需要说明他们的裁断支持麦卡锡,无须描述任何细节。没有人知道他们是如何得出这个裁断的,也不允许任何人向陪审团提问。事实上,如果他们将审判指示中所载的法律规则适用于他们所认定的事实之上,他们的裁断也许对麦卡锡不利,而对于史密斯有利。但他们对事实争议的看法并未披露。因此,无论他们是否适用了法律规则或对其置之不理,他们都无法确定。
1795年,法兰西国民议会制定的罪行法典第372条规定了自由心证原则:法律不要求陪审员说明他们是如何获得心证的。法律也不要求他们必须遵守关于证据的规则。法律命令他们以真挚的良心问自己:为了证明被告有罪而提出的证据和被告方面的防御给了他们的理性以何种印象。。。。。。法律只向他们提出一个能够概括他们职务上全部尺度的问题:你们是真诚地确信吗?
这一原则在1808年的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42条重新确立,现行法国形式诉讼法典第353条和427条对此仍有规定。
作为外人,你只是看到结果,也就是判决,至于为何得出这样的结果,你不知道,法官自己也可能不知道。
因此,法官为何判决原告败诉?
有可能是原告律师说,他一年挣五百万。
真实的原因,谁知道呢?只有天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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