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土安全部(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在五月10日宣布,恢复2017年7月17日生效,但在川普执政期间被废除的的创业工卡(International Entrepreneur Rule)
申请要求
企业: Start-up Entity
  • 每家新创企业最多能帮三位外籍创业者申请创业工卡;
  • 新创企业必须是在递交创业工卡申请日前五年中创立的企业;
  • 该新创企业必须从成立开始就是合法经营,同时兼具快速增长和创造就业机会的潜力
申请者:  Foreign Entrepreneur 
  • 申请人必须至少持有新创企业10%的所有权;
  • 申请人必须在初创企业实际经营以及未来发展具有核心作用,即凭借自身的技能、知识或者经验极大地帮助企业的运作和业务的增长。
美国资本投资/政府资助 (满足以下其中一点即可):
Significant U.S. Capital Investment or Government Funding
  • 获得来自符合资格的美国投资人/机构至少25万美元的投资资金,这些投资人/机构需有曾经成功投资初创企业的历史,例如风险投资公司、天使投资人以及创业加速器;
  • 获得联邦、州或者地方政府机构授予的至少10万美元的奖励或者补助,这些奖励或补助必须是政府机构出于经济发展、创造就业为目的而向美国企业发放的;
  • 如果申请人只能满足上述两個条件中一条的部分要求,但能证明获得创业工卡后能为美国民众利益做出杰出贡献,也能够满足此要求。
延期申请及条件
次数,时长:Extendtion
  •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一次延期
  • 时长30个月
条件:extending eligibility
  • 申请人的公司依旧还是新创公司(Start-up)
  • 申请人依然是创业者:
  • 至少持有公司5%的所有权;
  • 仍然直接参与公司运营、管理,担当核心作用;
  • 公司保持快速增长、持续创造就业机会,满足以下其中一点即可:
  • 继续获得来自符合资质的美国个人投资者、投资机构的投资,或来自联邦政府、地方政府的嘉奖,在首次使用EB-6创业工卡的30个月里,至少获得50万美金的投资。
  • 该初创企业在首次使用EB-6创业工卡的30个月里,每年至少收入50万美金,平均年增长率达到20%
  • 在首次使用EB-6创业工卡的30个月里,至少创造了5个全职岗位。
  • 申请人能证明自己所在企业为美国、公众利益做出杰出贡献,也可以符合这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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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Grace
【图片】Goo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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