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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上帝视角”。
所谓“上帝视角”,就是“”,“看到了一群人”。换言之,就是世间万物都在上帝的注视之下,上帝无时不在,无处不在,世间发生的所有的事情,上帝都知道。
人们常说:人在做,天在看。也是这个意思,你在人间做的所有的事情,上帝都记下了你的功德,然后根据你的功德,给你将来的福报。
笔者曾经看过一部电影《雪妖魔灵》,在魔界有一个魔灵,记录着魔界所有妖魔鬼怪的修为,魔灵决定着每个妖魔鬼怪在特定的时间投胎转世或者进入仙班。
上帝视角,还让我想到现在无处不在的城市监控系统和图像比对系统,城市无处不在的摄像机记录着每个人、每一辆车的轨迹。如果再结合通讯信息、银行信息、自来水、物业、电力信息等诸多信息,就可以将一个人每天的行为描绘出来。
如果不发生案件,这些信息,可能一直在数据系统里沉睡,一旦发生案件,这些数据将被迫盘活,将这些信息关联起来,就能够描绘每个人每天的行为,将行为人的行为通过数据“重建”起来。
这个城市监控系统和无数的信息系统,就好像无处不在的“上帝”,它无时不刻在注视着人间发生的一切。
上帝视角,让我想起福柯的《规训与惩罚》中提及的“全景敞视建筑”,它是这样一种建筑学形象。其构造的基本原理是大家所熟知的:四周是一个环形的建筑,中心是一座瞭望塔。瞭望塔有一圈大窗户,对着环形建筑。环形建筑被分成很多小囚室,每个囚室都贯穿建筑物的横截面。各囚室都有两个窗户,一个对着里面,与塔的窗户相对,另一个对着外边,能使光亮从囚室的一端照到另一端。然后,所需要做的,就是在中心瞭望塔安排一名监督者,在每个囚室里关进一个疯人或者病人,通过逆光效果,人们可以从瞭望塔的光源恰好的角度,观察四周囚室里被囚禁者的小人影。此时,这些囚室就好像许多小笼子、小舞台。在里边,每个演员都是茕茕孑立,各具特色并历历在目。
这个“全景敞视监狱”就好像城市里的监控系统,人们的一举一动被监视并记录,他们就好像全能的上帝。
上帝视角,上帝看到的都是“一般的人”,也就是“芸芸众生”,上帝对每个人的关注都是一样的,对任何人没有偏私,就好像《老子》所说: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圣人不仁,以百姓为刍狗。
上帝视角,上帝不关注具体的人,不关注每个人的具体个性。如果关注每个具体人,上帝就可能会有“偏私”。
办理案件的上帝视角,就是第三者视角,也就是说司法人员从第三方或者旁观者的角度,观察犯罪行为。
司法人员从上帝视角看到的犯罪行为,是一般的犯罪行为,也就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不带感情,没有偏私。
比如,盗窃行为,所有的盗窃行为,在司法人员的眼中都是“某人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五千元”,所有个性化的东西,都不存在。
因此,上帝视角,也可以说是“构成要件符合性视角”。
二、当事人视角。
当事人视角,是说司法人员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去分析并理解当事人的行为。
当事人视角,也可以称为“
看见”,“在人群中我看到了她”,“蓦然回首,那人正在灯火阑珊处”。
这就好像王菲的《传奇》那样:只因为我在人群中多看了你一眼。。。。。。
司法人员通过“重建”犯罪行为,将自己“代入”到“重建”的环境和当事人中,然后司法人员要问自己:如果我是犯罪嫌疑人,我会怎么想?如果我是被害人,我会怎么想?如果我是证人,我会怎么想?
司法人员首先要根据证据“重建”犯罪行为,用证据将犯罪行为“描绘”出来。
李昌钰说,犯罪现场勘查,就好像“拼图”,现场勘查人员,用证据将犯罪行为“拼出来”。
然后,司法人员要“重建”犯罪行为发生的“环境”,也就是说,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形势“重建”出来。
最后,司法人员将自己“代入”到这样的环境中,然后扪心自问,从而得出合适的判断。
“重建”和“代入”有一个基础,这个基础就是司法人员的经验和知识。
笔者在之前的文章中多次提及李白的《静夜思》:床前明月光,疑是地上霜,举头望明月,低头思故乡。
读者之所以在读到这首诗的时候,引发强烈的共鸣,就是因为读者和作者有相同的经验。
此时,一幅画进入了读者的脑海:明月高悬,读者凭窗而立,注视着明月,想念家中的亲人。。。。。。
读者之所以能够“重建”这一情景,也是因为自己的经验。这种经验,称之为“诠释学经验”。
当事人视角,是个性化的视角,也就是将一般的行为个性化。
比如在德国发生这样一起案件:被告人为一马车夫,他多年以来受雇驾驶一辆双匹马车,其中一匹名叫莱伦芳格的马有以其尾绕住缰绳并用力压低的恶癖,马车夫和雇主都知道莱伦芳格的这一癖性。1896年7月19日,马车夫在雇主的特别命令下,被迫使用了莱伦芳格,结果在途中它又象往常一样癖性发作,以其尾绕缰用力下压。马车夫极力使马尾脱离缰绳,却未成功。此时,马匹暴狂起来,马车夫完全失去了对该马的控制。结果,狂奔的马撞倒了在路旁行走的铁匠,致其脚部骨折。检察官根据上述事实,以过失伤害罪对马车夫提起公诉,但是原审法院宣告被告无罪。检察官以原审判决不当为由,向德意志帝国法院提起上告,1897年3月23日德意志帝国法院第四刑事部宣布了对于"癖马案"的判决,驳回了检察院上告。其理由是:本案马车夫虽然认识到该马有以尾绕缰的癖性并可能导致伤人的后果,但当他要求更换一匹马时,雇主不但不允,反以解雇相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很难期待被告人不惜失掉工作,违抗雇主的命令而拒绝驾驭该马车。
该案发展出来“期待可能性理论”,所谓“期待可能性理论”,就是期待行为人从事合法性行为的可能性。比如,在该案中,有没有期待行为人从事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如果有,就有罪,如果没有,就无罪。
判断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就需要“重建”当时的情景,然后司法人员将自己“代入”到这个情景中,问自己:如果我在这种情境下,是否有做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如果有,行为人就有罪,否则就无罪。
由此可见,当事人视角,就是个性化、具体化的过程。
关于“重建”和“代入”,笔者写了一些列的文章,在此,不再赘述。
三、两者的关系。
我看过一个律师写的一篇文章,他说律师给当事人服务,要做到“代入”和“抽离”。
所谓代入,就是将自己代入到当事人位置和情景中,设身处地的理解当事人,对当事人的想法感同身受。
所谓“抽离”,当给当事人服务完毕,要从当事人的视角“抽离”出来,让自己变为一个“旁观者”。
因此,司法人员在“代入”到具体的案件之前,他看待问题是“上帝视角”,而当他“代入”到具体的情境中,他就进入了当事人视角。
司法人员办理案件,就是这种“代入”——“抽离”——“再代入”——“再抽离”的循环往复的过程。
笔者在上文中提及,上帝视角,就好像“构成要件符合性”,而“代入”,这是对行为进行违法性和有责性的判断,这两个判断是个性化的判断,换言之,就是一般的法律具体到行为人这个人的过程。
因此,德日大陆法系“三层次的犯罪构成体系”,就是一个从一般到具体的的综合立体的体系。既有上帝视角,也有当事人视角。
中国的犯罪构成体系,融两个视角为一体,是一种所谓主观客观融为一体的哲学诠释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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