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客中也有“侠客”,可简称“嫖侠“。
陕西西安 ,13岁女孩小爱(化名)想体验打工生活被骗,遭到胁迫毒打,并被强迫接客。12月4日,一名嫖客得知小爱未成年且被强迫时,对她产生了同情心,让小爱用他的电话联系家人,并偷偷带她离开了宾馆,于是家长报警。
警方已将犯罪嫌疑人康某杰、刘某婷等七人全部抓获。
强迫13岁的孩子接客,可谓罪大恶极,人神共愤,理应严惩,自不待言。
现在人们关心的是,法律会如何对待这个嫖客?
据悉,该嫖客在酒后搭乘出租车的过程中,收到了出租车司机的一张小卡片,鬼使神差地拨打了小卡片上的电话,并且微信支付了1000元。
按照相关规定,约定好了交易价格或者完成了金钱交易,准备着手实施,但是没有发生关系,也属嫖娼行为。由此可见,该嫖客已经涉嫌嫖娼。
不过,有法律人士认为,其有可能会被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因为:
1、进行了金钱交易,没有实际发生关系,属于情节特别轻微。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规定,情节特别轻微的,有立功表现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事实上,类似这种嫖客立功的新闻,过去也并不少见。
比如,2014年某天,在宁波打工的贵州小伙小张路过某洗头房,被一女子拉住推销服务。洗头房只有一十七八岁姑娘。小张点了服务。事毕,小张准备结账走人之际,姑娘跪下流泪向小张求救。
小张既害怕洗头房老板报复,又害怕报警后嫖娼败露,很是为难,但最终还是选择向警方报警。当时的报道写道:“宁波姜山派出所门口,一个矮小的小伙子一直在转悠。差不多一小时后,他像是下定了决心,走进派出所大门。”
那个被迫卖淫的姑娘由此获得解救,警方也成功打掉了一个组织卖淫的团伙。
但令人意外地是,小张却因此被行政拘留十天。警方解释说,鉴于小张有立功表现,才酌情从轻处罚。按照规定,他应当被拘留十五天——也就是说,他的仗义行为,只让他在拘留所里少待了五天。
但问题是,嫖娼只是违法,但他报警的犯罪行为,孰轻孰重,一望便知。
当时的一项网络调查显示,超9成的网友认为这种处罚是执法机械的表现,公众对于嫖客救助反被拘很不理解,认为法律应该不外乎人情。
设身处地想一想,我认为不是每个人都能像小张那样。如前所述,他选择报警,是冒着多方面风险的,但最终良知战胜了恐惧。他是个嫖客,但我也要说,他是一个有正义感并有牺牲精神的人。
至少,比那些道貌岸然的精致利己主义者强多了。
让我在谴责他的嫖客身份的同时,向他致敬。
在这里,我还忍不住要举一个广为流传的例子。
上世纪80年代,比利时布鲁塞尔曾发生过这样一个案件:一女子坠落露台受伤,一过路男子洗劫了她,但不忍女子死亡又报警。男子被抓并被起诉。经激烈辩论,最终法庭作出男子无罪的判决。
法官在判决书中称:“每个人的内心深处都有脆弱和阴暗的一面,对于拯救生命而言,抢劫财物不值一提……我宁愿看到下一个抢劫犯拯救了一个生命,也不愿看见奉公守法的无罪者对于他人所受的苦难视而不见!”
是的,法这不只是对一个抢劫犯的赦免,更是对生命、对人类心底里的良知表达敬意。
其实,在我们这里,也并非没有嫖客被免于处罚的先例。
2009年的《河南商报》报道, 16岁的河南新乡少女小敏被人强迫卖淫,有一天,小敏被要求接待一名姓张的中年男子。他见小敏年龄很小,和她聊起来。小敏鼓起勇气哭诉了自己被强迫卖淫的实情,并请求帮助。张某动了恻隐之心,带小敏报案,使她得以逃出魔窟。最终,当地警方决定对张某免于处罚。
那么,西安警方会如何对待这位“嫖侠‘呢?
在我看来,因他这种救未成年少女于水火之中的义举,他不但不应受处罚,还应给予一定程度的奖励,以鼓励更多嫖客向他学习——已经发生多起未成年少女被逼接客而跳楼事件,良心嫖客有助于减少此类悲剧的发生。
类似于吹哨人制度,有人曾提出要建立“污点义士制度“:即对类似这样的嫖客义士,应该免于对此嫖娼案件的处罚,保护举报人隐私;而且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是啊,相对于这种解救他人的勇气与良知——这里面的风险不言而喻,西安这位嫖客事后收到了威胁短信——这种改变他人命运的实际效果,嫖娼这样的污点真不算个啥。
或者,正如司机为救人而闯红灯,在处罚其闯红灯的同时,对其救人行为要给予大力肯定。奖罚分明,一码归一码。
鉴于如今社会道学家很多,在此我也必须郑重声明一下,我赞同的不是嫖娼,而是嫖客在关键时刻所迸发的良知正义与人性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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