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精算视觉」的 第373篇 原创文章
导读:“大限之日”将至,要不要“抢购”网红重疾?
《互联网人身险新规》(全称为《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下发已经有一个多月的时间,市场对于政策方面的变化大概已经消化得差不多了。
最近几天,市场上也陆续有新闻曝出,已经有多家保险公司在其官网发布公告称,自2022年1月1日起会暂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至于这些公司暂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究竟是因为公司没有符合监管部门对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最低要求,还是公司在战略层面的主动选择,我们尚不好做出判断,但是这些公告还是会市场释放出非常很明确的信号:今年年底,我司在互联网渠道销售的一切产品,将会全面停售。
之前我在文章“《互联网人身险新规》落地后对市场的影”中提到过,由于《互联网人身险新规》给行业带来的影响是多层面、多维度的,因此很难通过一两句话来概述某个保险产品在年底前究竟是要“临时下架”还是“永久停售”。
说得直白一点,这种“模棱两可”的说辞,是不利于产品“炒停”的。
因此,我相信有些公司也是和销售渠道进行了深入探讨:既然明年互联网业务想做也做不上规模了,不如索性就把这条业务线给停掉,这样做起码在年底前还能再冲一波业绩。
因此,我们预计,在接下来几天,还会有更多的公司发布公告称,明年公司会暂停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开展
当然,一旦牵扯到停售,很多朋友就会开始关注一个问题:我究竟要不要赶在停售前买我想买的产品?新规落地前后网销产品的性价比会如何变化?

今天的文章,我们就以互联网重疾险为例,从精算定价的角度,来聊一聊新规下互联网重疾险的价格变化,以及我对于新规落地前的一点感悟和思考
1
重疾险的精算定价基础逻辑
重疾险作为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中的一种,在精算定价的时候会使用“三元素定价法”。“三元素定价法”考虑的因素有三个:
  • 预定利率——将未来保险责任金额折算为“现值”所使用的利率;
  • 预定发生率——死亡、重疾、意外等风险的发生概率;
  • 预定附加费用率——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这时,如果我想做一款“定价极致”的重疾险,我可以考虑从以下三种途径来实现:
  • 使用更高的预定利率
    ——折现率越高,同样保险责任算出的保费越低;

  • 使用更低的预定发生率
    ——降低保障责任(重疾、身故)对应的保费成本;

  • 使用更低的预定附加费用率
    ——降低各类费用对应的保费成本。

但是,由于监管部门在精算定价方面的限制,这三种途径并不是都可行
首先,预定利率方面,目前普通型人身保险的预定利率上限是3.5%,这也是行业目前重疾险定价使用的统一预定利率,因此没有上调的空间。
其次,在预定发生率方面,2020年初监管部门下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中提到:“保险公司在厘定保费时,应当以公司实际经验数据(即过往的统计数据)和行业公开发布的经验发生率表(如《中国人身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10-2013)》)等数据为基础,同时考虑未来的趋势和风险变化,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发生率。”
这也就意味着,监管部门在重疾险定价的预定发生率使用方面其实并没有做特别的硬性规定,公司目前仍旧可以“激进地”使用更低的预定发生率,但是如果实际的经验发生率与定价假设有重大偏离,就会在“定价回溯”过程中被显而易见地察觉到(有关于“定价回溯”,我们后面会详细说)。
再次,在预定附加费用率方面,监管部门在《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只是约定了产品定价的平均附加费用率(即保单各期预定附加费用精算现值之和占保单毛保费精算现值之和的比例)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
因此,我们也可以理解为,只要我们在定价的时候把预定附加费用率降下去,是可以起到降低重疾险保费的效果的
但是,渠道的销售费用(即佣金)如果给不足,再好的产品也是没人卖的,尤其是在网销这个靠流量撑起的短周期业务模式下。
那么,该怎么办呢?
很简单,只需要把销售费用通过“信息技术服务费”等方式支付给渠道,就可以把这部分费用从“产品定价体系内”转移到“产品定价体系外”,从而起到降低保费的效果
当然,我们可以看到,这种“激进的互联网重疾险”定价模式,其实是有悖于“精算公平原则”的,即为了达成产品降价的目的,人为地使用了不充足的定价假设(预定发生率和预定附加费用率),有可能会导致产品经营未来出现亏损的风险,并且实际经验与定价假设出现较大偏离。
因此,在《互联网人身险新规》之下,监管部门对于互联网重疾险的定价方法做出了重大的调整与限制。
2
《互联网人身险新规》
对于互联网重疾险定价的限制
过去,互联网产品与传统线下产品的精算定价使用的是同一套监管规则,并没有差异。
但是,在最新下发的《互联网人身险新规》中,对于备案为“互联网”的保险产品有了更加明确的专属精算定价监管规则,具体包括:
(九)保险期间一年及以下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35%;保险期间一年以上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首年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60%,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25%
(十)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须在精算报告中列明中介费用率上限,项下不得直接列支因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运营所产生的信息技术支持和信息技术服务类费用,不得突破或变相突破预定附加费用率上限
(十六)保险公司应定期按要求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回溯,重点关注赔付率、发生率、费用率、退保率、投资收益率等关键指标,回溯实际经营情况与精算假设之间的偏差,并主动采取关注、调整改进、主动报告及信息披露等措施。
以上几点“互联网人身险产品专属定价要求”,其实会对互联网重疾险的定价产生很大的影响。
  • 第一,“产品内”费用率方面,重疾险的首年佣金率将大幅调低至60%以内,并且总费用率(或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将由之前的35%下调至25%。
  • 第二,“产品外”费用率方面,将无法借“信息技术服务费”等费用的名义在场外给销售渠道支付佣金,将会倒逼销售费用从“产品外”转回到“产品内”,从而提高产品的定价。
  • 第三,互联网人身险业务回溯方面,会导致保险公司在定价时无法继续激进地使用不合理的预定发生率、预定附加费用率,否则一旦回溯偏差较大(≥50%),将有可能会招致监管的问责。
来源:关于试运行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定价回溯机制的通知
3
新规下互联网重疾险的定价变化
根据上面三点,我们基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互联网重疾险在新规下的价格将会有一定幅度的提升
具体的涨价逻辑可以用下图来简化表示:
而且,由于监管部门对于可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资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致使部分中小公司在2022年将失去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资格,未来市场上的互联网重疾险将主要由大型的保险公司提供,这些公司在重疾险的定价方面会相对保守,且对产品利润以及业务价值的要求也会更高
上述这些因素,都会导致新规下互联网重疾险价格的提升
4
要不要赶在停售前买“网红重疾”?
既然新规下互联网重疾险的价格会提升,这是不是就意味着,我们要赶在这些“网红重疾”下架停售前购买呢?
我认为,倒也不一定。
因为在明年,线下产品(即传统的非网销产品)性价比一定会进一步提升
道理也非常简单,我只说两点原因。
第一,上面所说的几点“互联网人身险产品专属定价要求”,仅针对互联网产品做了限制,而没有对线下产品进行设置。
这也就意味着,线下产品在这样一个空窗期,仍旧可以用“比较激进”的预定附加费用率和预定发生率,而且线下产品目前并没有强制的回溯要求。
第二,明年有很多中小型公司无法开展互联网业务,业务量将受到很大影响,它们只能选择积极布局线下,在线下推出更加“极致”的产品。
我们预计,明年线下业务的竞争会比过往更加惨烈,整个市场的排名、各个地区的份额占比将会在新规落地之后出现一次全新的“重塑”,真可谓是“几家欢喜几家愁”……
所以,这次“网红重疾险”的停售,与今年1月份全行业重疾险停售情况并不相同。今年1月的停售属于全市场重疾险产品的更新换代,而今年年底的停售只是互联网重疾险要退出历史舞台罢了。
至于要不要赶在年底之前购买一份“网红重疾险”,还是要取决于大家各自的真实需求,理性选择。
5
新规落地前的一点感悟和思考
从今天开始倒数,距离现有互联网保险产品全部下架的“大限之日”还有三个周左右的时间,我们其实已经能够感受到市场的焦虑和迷茫。
对于不少分支机构开设非常有限的中小保险公司而言,由于明年无法继续通过互联网的形式将产品销售到全国,将会使其业务的发展和推动受到极大的限制。
而且,很多在过去以互联网保险业务为主的网销平台、经代公司,都会因为无法继续那种“网销产品供货批发”的打法而面临严峻的业务转型危机。
之前几年,仿佛有很多人都感觉自己找到了“互联网+保险”的生财之道,然而又仿佛是在转瞬间,一切的幻想与憧憬都要被打碎,令人措手不及。
依靠市场红利赚钱的确容易,但是同一种市场红利毕竟不能长久。
在我和很多受影响比较大的业内伙伴聊天的时候,大家纷纷表示自己也不是特别清楚明年的市场形势究竟会变成怎样,但是无论如何都要先把眼下的这“最后一步棋”走好
这“最后一步棋”,就是尽量赶在这个“红利窗口”关闭之前,再多卖一点业务,多囤积一点余粮。
总之,无论是互联网重疾险的停售,还是网销增额终身寿险的下架,都代表着一个时代的落幕。
从明年开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与界限将会更加清晰,而一个以“线下业务为王”的全新时代,也即将开启。
在这种市场形势下,有人焦灼不安,有人暗自窃喜,有人凝视着远方。
但是无论怎样,历史的车轮总是滚滚向前的。
我们要做的,就是尽可能跟上历史前进的步伐,而不被这个时代所抛弃。
大家一起加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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