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某某某某区人民法院
(2016)0103刑初1005
公诉机关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明某,女,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某某市某某区。
诉讼代理人张佳年,系明某亲属。
被告人周定伯,男,1960年12月25日出生于某某市某某区,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居住地某某市某某区。因本案于2016年3月21日被捉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某市某某区看守所。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某某检刑诉[2016]第9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定伯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明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晓芳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明某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张佳年、被告人周定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1日9时55分许,被告人周定伯因对警察心怀不满,为了泄愤,携带菜刀、剪刀前往本市某某区解放碑交巡警平台,周定伯用携带的剪刀对正在勤务车上执勤的交巡警明某的头、颈、胸等要害部位疯狂刺杀,造成被害人明某面部、颈部、胸腹部及四肢等部位数十处伤口。被害人明某一边呼救,一边奋力反抗,将被告人周定伯携带的菜刀踢掉,后被告人周定伯被前来支援的巡逻队员冉某月喝止,遂跳下警务车逃跑。在逃跑过程中,周定伯将冉某月的左手臂刺伤后逃跑到本市解放碑八一路渝都酒店大厅,被特勤队员捉获。经鉴定,被害人明某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凶器照片等物证,到案经过材料、扣押清单、病历材料等书证,被害人明某的陈述,证人王某、卿某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周定伯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以及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材料,以证明起诉指控被告人周定伯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定伯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明某请求判决周定伯赔偿医疗费29440.99元,误工费51028.74元,护理费31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1000元,后期治疗费用5000元,共计91619.73元。
庭审中,被告人周定伯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但无力赔偿明某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定伯因民警曾查扣其摩托车等原因而对警察心生不满。为泄私愤,周定伯携带剪刀、菜刀于2016年3月21日早晨从家中出发,于同日9时50分许行至本市某某区解放碑交巡警平台。
周定伯见警务车后车厢内仅坐着正在执勤的被害人明某一人,便进入后车厢并向背对着自己坐的明某询问其领导是否在,未等明某回答,周定伯便右手持剪刀向她的后背刺了一刀,明某迅速转身用手拉周定伯并试图用脚将其踢开,周随即朝明某的头、颈、胸等要害部位进行长达十八秒的连续疯狂刺杀。明某奋力反抗并大声呼救,期间将周定伯携带的菜刀踢掉在地。(警员独处时不要背部朝外
正在附近巡逻的民警冉某月迅速赶来,并喝止周定伯,周遂跳下警务车,并用剪刀刺了试图抓捕自己的冉某月左手臂一刀后继续逃跑(左臂捅穿了,对方持有武器时不要妄想直接抓捕)。在逃跑过程中,周定伯持剪刀抗拒抓捕并与民警对峙,直至其跑到本市某某区解放碑八一路渝都酒店大厅摔倒时,被民警打落剪刀并将其捉获。
经诊断,周定伯的刺杀行为造成明某面部、颈部、胸腹部及四肢等部位共22处伤口,经诊断为鼻翼、鼻中隔软骨断裂,全身多处皮肤挫裂伤,轻型颅脑损伤及前臂尺神经断裂。经鉴定,明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周定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明某受伤后于2016年3月21日在某某市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接受治疗,同年4月13日出院,实际住院时间24日。明某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29440.99元,护理费3150元以及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下面为部分证据)
5、书证,某某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入院记录。证实:冉某月、明某于2016年3月21日10时35分许到某某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接受治疗,冉某月被诊断为左上臂贯通伤。明某被诊断为鼻翼、鼻中隔软骨断裂、全身多处皮肤挫裂伤、轻型颅脑损伤
9、证人卿某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21日9时30分许,卿某成在解放碑一带执勤。同日10时许,他看到解放碑交巡警平台附近聚集了很多人,有同事边追一名男子边喊支援。他迅速过去配合抓捕。该男子边逃跑边用手中的剪刀不停地向人群挥舞,逃向渝都酒店方向,并在该酒店大厅摔倒。卿某成同事用木棒将该男子手中的剪刀打落并将其制服,他听说该男子用剪刀把民警扎伤了。整个抓捕过程,该男子反抗激烈,还和民警对峙。
10、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21日9时30分许,王某与同事在解放碑步行街一带巡逻。同日10时许,他们听到解放碑流动平台车上传来一阵阵女子的尖叫声,遂迅速赶过去。在距离平台还有二十米左右时,王某看到冉某月已经到了平台,一名男子从车上跑下来朝冉某月的肩膀扎了一刀,冉当时就被打倒在地(遇上有刀的,一刀就倒地)。该男子随后又往好吃街方向逃跑,还边跑边挥舞着剪刀在人群中与警察对峙,当时人流量很大,该男子挥舞剪刀他们无法靠近。王某和几个同事就从“棒棒”那里找了几根木棒来制服对方(对方一把剪刀,巡逻队员要从棒棒手里征用棒棒,才能获得武力优势)。双方对峙了约4分钟,最终该男子在渝都酒店大厅摔倒,民警趁机将其手中的剪刀打落并将其制服,王某将剪刀捡起来交给了前来出警的警察。抓捕过程中,该男子情绪非常激动,像疯了一样,拿着剪刀不断在人群中挥舞,抗拒抓捕,当时很多人围观,场面也很混乱。
11、证人郭某孝的证言。证实:郭某孝是周定伯的邻居。周定伯近些年来性情大变,应该是吸毒后开始的。周定伯长期在家里吸毒,吸毒后就一个人在家里大吵大闹,不分白天晚上,闹得所有邻居都不安生,还将音乐声音开得很大。邻居们都拿他没有办法。周定伯不是精神病人,应该是毒品害的。
12、证人唐某华的证言。证实:唐某华是周定伯的邻居。周定伯这些年来把邻居们害惨了。三四年前周定伯的妻子被判刑后,周定伯就性情大变,长期在家里把音乐开得很大声,在家里大吵大闹,搞得邻居们完全没法正常休息,听说周定伯还吸毒。2015年10月份,周定伯半夜去剪邻居的闭路线,还故意把电线弄断,以至于失火,幸好发现得及时,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15、辨认笔录、执勤经过。证实:民警高某磊于2016年3月14日在某某区七星岗通远门处巡逻时,一男子拒绝配合民警工作,并丢下摩托车逃跑。该男子经高某磊依法辨认是周定伯(一周后持刀报复警察)。
16、被害人明某的陈述。证实:明某是一名警察。2016年3月21日9时许,明某一人在某某区解放碑流动警务车上工作,其他同事有的去指挥交通,有的去处置紧急事件去了。9时50分许,明某正背对着后车门在工作,感觉有人在身后,回头看见一名五六十岁的男子从车的后面来到了车内,左手提着一个白色的塑料袋子。明某询问对方来意,该男子问“我找下你们大队长”。明某正准备回答还没说出口,该男子突然举起右手,手里似乎拿着什么东西就朝她刺来,她当时就感觉左肩膀和脖子连接处一阵剧痛,于是立刻转身想抓住该男子的手,该男子疯狂地朝她身上一阵乱刺,嘴里还一直念念有词,中间好像说了一句“整死你”。这时明某才看到该男子手里拿的是剪刀。出于本能,明某一边大声呼救,一边用脚把那名男子踢开,不让他靠近自己的身体,该男子就刺了她的脚几下。搏斗过程中她看到男子身上掉了一把菜刀到地上。该男子疯狂刺杀明某几十秒钟后就被明某用脚踢下警车(无论男警女警,都是靠武力才能存活),此时一名特勤队员可能听到了明某的呼救声赶了过来。她看到该男子还去刺这名特勤队员。随后,明某关闭车门并打电话请求支援呼救。案发时,明某所在的车有明显的警察标志,警灯也是开启的,她自己也穿了警服,外面套一件反光背心(如果有防刺背心就更好了)。
17、被害人冉某月的陈述。证实:2016年3月21日9时30分许,冉某月与队员巡逻到解放碑平台时,听到解放碑交巡警警务车上面有打斗的声音,同时有男女叫喊的声音,还有女的惨叫的声音。冉迅速跑过去,看到一男子正和一女民警在打斗,十分激烈,警车都在摇晃。冉某月喝止该男子,他听到喊声后立即从警车后门跳了出来,并绕到警车的侧门把冉某月刺伤而且和他对峙,没有立即跑掉。冉大喊“袭警了、袭警了”。该男子听到后才逃跑的,其他队员迅速追上去,冉因为受伤且怕还有人来袭警,就在警车外面,那个女民警也受伤倒在警车内。随后他们迅速请求支援,后被送到医院治疗。案发时,女民警所在的车有明显的警察标志,警灯也是开启的,她穿了警服,外面套一件反光背心。
18、被告人周定伯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3月21日凌晨,周定伯在其位于本市某某区新德村xxx号x-x的家中吸食了冰毒。同日8时许,周定伯从家中拿了一把剪刀和菜刀放在乳白色的塑料袋里并出门。出门之后他就到处转,当走到解放碑一个交巡警平台那里时看到一辆警车,车厢后门是开着的,而且车上有一名女警察。周定伯上了警车的后车厢,该女民警当时背对着他坐着。他问了女民警“你们领导在没有?”,也不知道女民警有没有回答,反正问完之后周定伯就用右手拿着剪刀去刺这个女民警,第一下应该刺到她的后背,然后女民警转过身来用手来拉他,还用脚踢他。他没想那么多,反正就是拿剪刀朝女民警身上一顿乱刺,不知道刺了多少下后就下车逃跑,刚下警车逃跑时有个穿制服的男子来拦他,他就对着该男子刺了一下,后在逃跑过程中被公安人员捉获。
周定伯很恨警察,原因是他认为妻子刑满释放的时间应该到了却还没释放,还有自己的一辆黄色摩托车不知何故在七星岗洞子被交巡警查扣了,后来交了罚款才把车领回来。前几天他买了一辆红色摩托车,结果又在七星岗洞子那里被查扣了,至今还没把车取回来。他觉得自己受到了不公待遇,觉得警察很坏,就想杀警察。还有就是他怀疑警察配了他家的钥匙把他家里的玉牌调包了,或者也可能是被自己的情人调包了,这件事对他的打击也很大。所以,他就是想找警察来杀,当时走到解放碑那里,正好看到这个女民警就想杀她。
周定伯当时刺杀警察时觉得自己恍恍惚惚,但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他觉得用剪刀更方便些,就没用菜刀来攻击,当时刺的时候反正有多大力就使多大力,我的目的就是要把她刺死,反正就是一阵乱刺。
19、鉴定意见某某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鉴定告知书。证实:经依法鉴定,周定伯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明某因周定伯的刺杀行为致面部、颈部、胸腹部及四肢共22处皮肤裂伤,其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周定伯对上述鉴定意见均无异议。
20、书证医疗费用凭据、领款单、某某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入院记录、住院病案首页、出院记录、住院病人出院证。证实:明某住院接受治疗24日,用去医疗费29440.99元,护理费3150元等情况。
上述证据均具合法性、真实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事实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定伯为泄私愤,故意非法剥夺正在执勤的人民警察的生命,着手实行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致被害人明某轻伤二级,另刺伤一名警察,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系犯罪未遂,依法应予惩处。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周定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定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周定伯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明某造成的合理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明某要求赔偿医疗费29440.99元、护理费31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1000元于法有据,且有医疗费用凭据、领款单、住院病历等证据佐证,被告人周定伯亦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交通费1000元因未提供相关票据,本院酌情主张300元。关于要求赔偿误工费51028.74元的诉求,因明某有固定收入,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而其未提供有效证据,故本院不予主张。关于要求赔偿后续医疗费5000元的诉求,因无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主张,待实际发生后可另行起诉。
鉴于被告人周定伯故意杀人未遂,致被害人明某轻伤二级,具有坦白情节,依法比照故意杀人罪既遂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定伯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2022年3月20日止。)
二、被告人周定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明某医疗费29440.99元、护理费31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交通费300元、营养费1000元,共计34890.99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某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青
人民陪审员  刘玉梅
人民陪审员  胡小林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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