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有时候以为,当两个人交易协议中的条款一定是公平的。
但是,事实并非如此。现实的合同并非自足的道德工具。
有人说,合同是根据法律制定的,又是自愿签订的的,当然就是公平的。
问题是:交易的一方可能是个更好的谈判者,或者有着更好的交易地位,或者对所交换物品的价值了解得更多。
只要实际的合同实现了两种理想一一意志自由和互惠,那么它们就具有道德分量。但是,这两者总是不能同时出现。有些协议尽管是自愿的,却不是相互获利的;而有时候,我们可能仅基于互惠而有义务偿还一种利益,甚至都不需要合同。这便指出了同意的道德局限性:在某些情形中,同意并不足以产生一种具有道德约束力的义务,而在另一些情形中则不需要同意。
橡皮清洁工
在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早期,“橡皮清洁工”成为纽约街头一道令人生畏的风景。他们配有一块橡皮清洁刷和一桶水,会突然降临到一辆停在红灯前的汽车,然后开始清洗挡风玻璃(经常不问驾驶员是否允许)并索要费用。他们正是基于休漠的承包商所授用的、以利益为基础的义务理论而进行运作的。然而,如果没有同意的话,执行一项服务与行乞之间的界限就会经常变得很模糊。市长鲁道夫・朱利安尼( Rudolph Giuliani)决定全力打击这些橡皮清洁工,并命令警察逮捕他们。
尽管我们倾向于认为,任何一个道德主张都包含了同意,然而,如果我们不认识到互惠的独自分量,那么我们就很难理解我们的道德生活。让我们来考虑一下婚姻的契约。假设我这一方在忠诚于婚姻20年之后,发现我的妻子一直在与另外一个男人约会,那么我可能出于两种不同的理由而在道德上感到愤怒。第一种诉诸同意:“我们有一个约定,你发过誓,你违背了承诺。”第二种则诉诸互惠性:“我这一方一直如此忠诚,我当然应该得到比这更好的。这不是回报我的忠诚的方式。”如此等等。第二种抱怨并没有涉及同意,它也不需要同意。它在道德上似乎是合理的,即使我们从来没有交换结婚誓言,而是作为伴侣生活了这么多年。
何时同意并不够:儿童的棒球卡
让我们来考虑两种体现出同意本身并不够的情形:在我的两个儿子很小的时候,他们收集棒球卡并且相互交换。大儿子对那些棒球球员以及卡片的价值了解得更多,他经常向弟弟提出一些不公平的交易一比如,用两张能打各种位置的内野手来换小肯・格里菲(Ken Griffey,Jr.)。因此我订立了一条规定:只有经过我同意,才能完成交易。你们可能认为这是种家长式的专制,确实如此(这就是家长式专制的目的)。在类似于这样的情形中,自愿的交换显然是不公平的。
奸诈的保健品推销员,一很高的价格把保健品卖给老人,老师是同意的,但是优势被忽悠的吃了大亏。

更有甚者,电信套餐是公平交易吗?保险合同都是公平交易吗?老师与学生谈恋爱是公平交易吗?

......

这些事例说明了现实的合同所具有的两点道德局限:
  • 首先,一项协议的事实,并不能保证该协议的公平性;
  • 其次,同意并不足以产生一个具有约束力的道德主张。这种合同并不能作为相互获利的手段,因而它并不尊重互惠的理念。
同意并不是道德义务的充分条件。一项不平衡的交易可能远没有达到相互获利,以至于其自愿性特征也不能使它免受责难。现在我想提出一种更进一步的、更具挑衅性的主张:同意也不是道德义务的必要条件。如果相互间的获利足够明确,那么,即使没有同意的行为,互惠性的道德主张也可能站得住脚。

设想完美的契约
这些各种各样的不幸事件,告诉了我们与契约道德相关的什么内容呢?
契约的道德约束力来自于两种不同的理念:意志自由和互惠性。然而,大多数实际的契约都缺乏这些理念。如果我与某个具有更高讨价还价地位的人打交道的话,我的同意可能并不完全是自由的,而是被迫的,或者在极端情形下,是被强迫的。如果我与某个对我们所交换之物更为了解的人谈判,那么这一交易可能就不是相互获利的;在极端情形下,我可能是被欺诈或蒙骗了。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处境大不相同,这就意味着,不同的交易力量和知识总是可能的。而只要这一点是真实的,那么协议的既成事实本身就不能保证该协议的公平性。这就是为什么实际中的契约并不是自足的道德工具,我们总是能合情合理地质疑:“他们所达成的协议是否公平呢?”
那么,为了保证公平正义,我们会选择什么样的原则。那么会产生什么样的原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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