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和野猪有关的新闻特别多。
11月17日,安徽宣城,4只大野猪领30只小猪崽排队过马路。
近期, 一场“野猪之辩”也在香港展开。随着港府重启停止多年的捕杀行动,引发动保组织和部分艺人强烈反弹,炒作“与野猪共存”。有港媒评论,所谓“共存”应以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人类福祉为前提。那些高呼“共存”的人,是未感受到切肤之痛。
野猪在香港地铁车厢奔跑。
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上,农民有关野猪侵扰问题的投诉明显高于往年,反映“辛辛苦苦一整年,被野猪一夜毁完”的苦恼。
“刚种下的粮食,一夜被拱完”

“农民种的玉米、小麦、土豆,大部分被成群野猪糟害,玉米还青嫩(的时候)就像和野猪抢一样,提前收回去。猪群繁殖能力强、没有天敌……农民苦不堪言,束手无策,整夜睡不成觉,拿着录音喇叭驱赶。”
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上,一名来自甘肃陇南文县的村民写道。
另一名来自湖北十堰竹山县的村民说:“近几年我县野猪泛滥,山区种植的玉米、红薯等被野猪糟蹋得很严重,直接影响农民的种地热情,近日多地农民反映,刚种下的小麦、油菜被野猪一夜拱完。”
甘肃陇南某村民某村村民反映自家玉米地被野猪毁坏 图源:人民网“领导留言板”
11月24日,河南南阳一对夫妻因私自猎杀8头野猪被判刑,他们在庭审中辩称:“野猪给地里庄稼糟蹋得非常严重,才灭了它。”
今年,全国各地有关野猪侵扰问题的投诉明显高于往年。投诉人的语气中除了愤怒,还透着无奈。
广西南宁的一位村民说:“现在野猪是国家保护动物,但是野猪不断糟蹋我们村民的庄稼,我们无能为力,远看它吃我们的玉米却不能做什么。”
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上有关野猪毁田的投诉
除了毁坏农作物,野猪伤人和野猪进城也在多地发生。
一头野猪闯入南京城区
今年8月,民警将一头闯入黑河市闹市区的野猪当场击毙。
今年10月,湖北十堰69岁老人詹桂珍遭野猪撕咬,全身多处受伤骨折。
野猪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是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具有“春拱种、夏毁苗、秋啃果”等致害特点。野猪也是地球上最多产的大型哺乳动物,一年能生1-2胎,一胎可产4-12只幼崽。
近年来,随着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自然保护区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等系列工程实施,野生动物栖息地生境质量持续改善,野猪等野生动物种群不断增长、觅食等活动范围扩大,导致致害事件日渐频繁,已成为致害范围最广、造成损失最严重的野生动物。
频繁出没的野猪对农作物造成了损失,甚至威胁到人身安全,是否能借助工具私自进行捕杀?
根据现有的法律,答案是否定的。
在我国,野猪虽然不属于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但早在2000年就已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名录”),私自捕杀是违法行为。
近年来,全国多地都有因私自猎杀野猪而被判刑的案例。
四川巴中67岁的吴婆婆,因野猪屡屡糟蹋庄稼,电死3头野猪并售卖。2020年3月,吴婆婆因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服刑期满之后,她仍在山上搭棚驱赶野猪。
四川广元旺苍县村民刘某某,养了3条猎狗用于驱赶野猪,但猎狗却咬死了多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斑羚。
2020年年底,法院判决刘某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赔偿因犯罪行为所导致的生态资源损失费20万元。如今,正在缓刑期的刘某某,只能靠点火堆驱赶野猪。
今年11月24日,河南淅川一对夫妇因在3个月内猎杀至少8头野猪,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两人辩称,庄稼被野猪糟蹋严重,麦子损失30多亩,70多亩玉米也被吃得绝收。
11月24日,淅川县人民法院环资审判团队就上述非法狩猎案巡回开庭审理  图源:淅川县法院微信公众号
淅川县全境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电网为禁用捕猎械具。淅川县法院院长王建军表示,野生动物受到法律保护,私自捕猎必然会触犯法律,捕猎行为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野生动物未经检验检疫,食用或售卖过程中极有可能感染疾病,给自己和其他群众造成损害。
农民辛苦耕作,成果却被野猪轻而易举地掠夺,蒙受巨大损失;想要反抗,却又面临触犯法律的风险。
针对野猪泛滥给生产生活带来的严重影响,比较合适的做法是农民向当地的村委会或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反映受灾情况,由主管部门统一进行调控,在不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前提下,对野猪进行适当猎捕。
11月6日,四川省通江县一次野猪猎捕行动中捕获的野猪  
那么,村民出于守护庄稼而私自猎杀野猪是否属于“紧急避险”?
如若驱赶野猪仍然无法有效阻止野猪毁坏农田,在野猪毁坏农田时,老妇人在不得已的情形下,使用其他方式狩猎或者对野猪进行一定程度上的伤害,只要未超过合理的限度,老妇人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不过,构成“紧急避险”须符合法定条件,其中包括“避险时间”,即“正在发生的危险必须是迫在眉睫,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已直接构成了威胁。对于尚未到来或已经过去的危险,不能实行紧急避险。”
司法实践不仅需要对法律的严格执行,还需要对情理的深刻把握,做到法理与情理相统一,这样才能实现个案处理的最佳效果,才能让群众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和温度。
从伦理角度看,野猪有权利吗?在这个问题上应该是
以人类为中心
,还是
以生物为中心
?或者是
以生态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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