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潘燕 黎代阳 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
来源 | 智合
11月17日,江苏省律协印发了《律师从事合规法律服务业务指引》,指出:
合规法律服务是指,律师通过研判企业的商业行为,在掌握国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国际组织规则、监管规定、企业所在行业和业务领域的合规要求、商业惯例和道德规范,企业依法制定的章程及规章制度等的基础上,出于帮助企业预防、识别、评估、报告和应对合规风险的目的,提供的咨询、代理等专项法律服务和顾问服务。
而我国多家企业都因合规在国外吃了大亏。就在不久前,格力在美国认罪的消息成为又一个中国企业在海外“被迫”合规的典型案例。
格力公司与美国司法部达成延缓起诉协议(DPA),格力电器有限公司(Gree)及其在香港和美国的子公司就针对他们的刑事指控同意和解,并支付高达9100万美元的罚款。
根据环球法务的报道,时任格力美国的两位高管(Chief Executive Officer 和Chief Administrative Officer)并没有认罪,他们将于2022年在美国法院受审。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美国在企业合规上通常采用“弃车保帅”的做法。这种合规方式让为企业工作了大半辈子的企业高管们成为了“代罪羔羊”,不禁让人心生寒意。
这也让人想起,法国阿尔斯通集团高管皮耶鲁齐在《美国陷阱》一书中所述:“被关押在怀亚特看守所时,我反复向检察官辩解:我做的一切都是以阿尔斯通的名义进行的,我在工作中严格遵守一切内部流程。”却没有人理会他。
不同于西方“放过那个企业,追究责任人”的做法,我国当前施行的涉诉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采用原则是,既放过企业,又放过企业家。由此可见,我国企业开展合规工作离不开对“人”的合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谢鹏程所长在《涉案企业合规检察改革理论与实务问题研讨会上》指出:
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看,一方面社会上缺乏一个经理人阶层,企业管理专业人才储备不足;另一方面,企业管理方式和治理结构现代化程度总体上不高,许多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还没有发展到公司制的运营机制,企业的生存、发展与企业家紧密在一起的。一旦企业家出事了,企业就面临灭顶之灾。
我们要挽救一个涉案企业就要充分考虑这个中国国情,不能简单地照搬照抄西方国家的经验和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九部门颁布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314条,对于涉企犯罪中的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的都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适用第三方机制;第三方机制适用于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
由此可以明确,以第三方监督机制为出发点,企业合规制度的建立不仅需要在企业经营管理的基础上开展,也需要就企业内部的人员管理、易滋生腐败的重点岗位制定有效的合规目标和任务,把好内控关。
我们认为,作为律师在开展刑事合规业务,搭建企业刑事合规体系时,不能脱离企业的“人”去考虑刑事合规问题, 而应当围绕“人”在企业中的责任和权力设置来考虑刑事合规,以保证合规的有效性,真正搭建好刑事合规这道防火墙。
01.开展刑事合规
应当特别关注企业员工的个人责任
早在英美法系国家,单位犯罪就与公司职员的行为密切相关。比如,英国的替代责任论和同一视论,以及美国的上级责任论,都将公司职员或级别高的职员的行为归结于企业行为。
在后期,组织责任论成为法人犯罪的主要追责方式,组织责任论从法人的组织结构、经营方式等方面入手,只要前述方面被证明有缺陷,且这些缺陷是导致犯罪行为最终发生的原因,就可以据此追究法人刑事责任。
由于西方企业经营权和所有权明确分离,企业合规在阻隔企业责任、区分经营者责任与企业固有责任方面具有更加积极的意义,由此延伸出严格责任的归责方式。根据这一原则,一方面可以由个人的行为推定单位行为,企业为员工或代理人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另一方面,诚如本文开篇“格力”案例,单位对独立引起的行为承担责任,而个人亦自我担责。
但是,我国对单位犯罪采用“双罚制”的处罚方式,并未严格区分个人责任与单位责任,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归根结底是个人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0条规定: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在双罚制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40条也规定了起诉原则:
第340条 对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只作为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单位追加起诉。人民检察院仍以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按照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援引刑法分则关于追究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条款。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在某些情况下还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单罚制,即只处罚行为人而不处罚单位,比如第396条规定的私分国有资产罪:
第396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除此以外,采用单罚制的刑事犯罪还包括:
罪名
《刑法》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135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7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8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139条
妨害清算罪
第162条
虚假破产罪
第162条之二
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罚没财物罪
第396条
可见,在我国单位犯罪的认定和处罚与其代表人行为均紧密联系。
成立单位犯罪,无论是采取双罚制还是单罚制,最终都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甚至在单位实施刑法未规定为单位犯罪的行为时,有追究必要的,可以不追究单位责任,直接以个人犯罪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而且,当前我国企业合规的主要对象是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大多采用家族式的管理模式,经营权和所有权常高度集中在创始人一人。企业财产与经营者、所有者财产一般都混于一体,一旦发生违规情况,将难以区分企业责任和个人责任。
随着企业刑事合规理论和实务的深入开展,人员管理应当是企业合规的核心内容。
九部门发布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办法》第11条规定:
涉案企业提交的合规计划,主要围绕与企业涉嫌犯罪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可行的合规管理规范,构建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健全合规风险防范报告机制,弥补企业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漏洞,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犯罪。
因此,在要求企业构建合理的经营管理体系并进行有效监督过程中,如果不关注对个人行为的约束和引导,仅关注组织体系的发展,其实并不能有效达到治理单位犯罪,避免人为违法违规的结果。
企业刑事合规应当发挥刑法的一般预防作用,将刑事犯罪反向转换为企业人员应当遵循的合规义务,并在企业人员岗位职责、员工手册等企业管理文本中加以体现。同时,相应地设置处罚规则,以此来规范员工行为,促成员工谨慎工作,降低企业资产损失的机率与员工刑事犯罪的机率。
所以,企业刑事合规,究其根本应当特别关注“人”的行为合规。
02.开展刑事合规
需要明悉这8大权力的岗位合规风险
涉企犯罪的核心是利用职务便利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座谈会议纪要》明确了利用职务便利的含义,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
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于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便利的重点在于“职权”,对此合规专家指出,企业合规应重点关注的八项权力包括:市场客服与销售权,人事权,采购权,放行权,计量权,财务资金权,审核权,拥有关键信息权。
以上八项权力分别对应着公司经营中各个岗位职责履行的内容,这八项权力的主管、管理、承办涉及的岗位上的履职行为是合规风险的爆发点,容易产生违反法律法规、违反企业制度、违反企业道德价值准则的行为。
根据企业合规专家樊光中老师的观点,上述8项权力各自对应的业务活动与合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①市场客服与销售权
企业活动
合规风险
直接向客户介绍、销售产品的业务活动
1.向广告媒体投放虚假的产品或服务信息
2.向客户直接介绍虚假产品或服务信息
3.以用于客户服务名义报销市场开拓和销售费用
4.将获得的客户订单全部或部分归入个人关系公司生产经营
②人事权
企业活动
合规风险
雇佣、招聘、任免、考核等人事活动
1.领取兼职工资
2.私自任命分支机构负责人
3.私招项目工作人员
4.违反规定插手内部人员工作调动
③采购权
企业活动
合规风险
确定供应商、分包商、签合同等与采购有关的业务活动
1.将亲属、近关系朋友供应商、分包商、租赁商列入公司合格名册,享有在公司采购分包招投标中优先投标资格
2.将亲属、近关系朋友供应商、分包商、租赁商确定为投标人,为围标、陪标创造条件
3.私自签订采购协议
4.私自招揽分包方
④放行权
企业活动
合规风险
与质量检测、安全管理、进出门管理等与物料设备进出放行有关的业务
1.私自处理报废固定资产
2.冒充领导和经办人员签字进行材料验收
3.以用于客户服务名义报销市场开拓和销售费用
⑤计量权
企业活动
合规风险
工作量计量、物资计量等有关的业务
1.在检重过磅过程中作弊
2.开假入库验收单
3.材料使用混乱无记录
4.结算单审批走形式
⑥财务资金权
企业活动
合规风险
收款、付款、费用开支、费用报销等经手钱财的业务
1.会计出纳同一人
2. 开票、收款、记账不分,套开发票和阴阳发票
3.购买虚开增值税票,抵扣税款,偷逃税
4.个人大额借现金,久借不还
⑦审核权
企业活动
合规风险
决策权、监督权等具有审核性质的核准工作,或本人是公司上级集团的部门、公司领导,能够直接影响和改变审批权的活动
1.一意孤行,独断专行,私自决策公司对外合作经营,给公司造成接二连三的经济损失
2.实地调查认证不够,违反集体决策原则,冒险个人决断,带给公司经济损失
3.擅自决定对外借款,造成巨额损失
4.私自让公司对外提供合同担保
⑧拥有关键信息权
企业活动
合规风险
知晓公司内部的商业秘密、工作策略、工作战略、重要人事安排等信息
1.利用公司资质私接订单
2.利用掌握的客户信息和商务信息,为关系人提供帮助
3.在采购分包招投标开标前,透露其他投标人、评委信息,照顾关系人中标
围绕八项权力对应的企业活动识别岗位合规风险,可以分析出每个岗位具体有哪些权力,容易引发哪些合规风险。检查这些权力是否集中,是否重叠,是否需要做分权处理。为了避免权力利益过于集中,产生刑事犯罪,可以对岗位职责、内容重新设置,重点监督权力集中的岗位。同时,让各岗位的工作人员清醒地意识到自己的履职风险,时刻保持自我警醒。例如:
结合上述表格,律师对岗位职责进行风险评估时可以采用以下6种方法:
第一,根据公司各个岗位职责的履行内容对应寻找权力内容;
第二,识别以上岗位职责内容对应的八项权力;
第三,明确权力对应的合规义务来源,比如,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相关方承诺、伦理道德规范要求;
第四,确定职务对应的风险类别以及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
第五,根据具体情况就刑事合规风险设定应对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已有的管理措施、计划追加的管理措施、措施植入哪个流程、需要的资源支持、责任人、计划完成时间、如何对整改结果评估等内容;
第六,对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审核,包括制度、行为、激励机制、目标、方法和效率的合规性等等。
03.开展刑事合规
应当着力于岗位职责制度的再造
在涉及职务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岗位职责”是重要的指控证据之一,是司法机关认定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的重要依据。而这个材料恰恰来源于企业自身管理活动,是企业内部管理员工的重要文件。
由于我国对单位犯罪的认定,并不是将员工犯罪行为均归责于单位,只有代表单位意志的行为,即只有决策机构按照单位正常的决策程序,或经过单位集体决定或负责人决定所作出的行为,才会被认为是单位行为。
然而,现代企业模式呈现出了规模化、区域化发展趋势,实难区分集体决定或负责人决定。企业在经营主体上除了有集团公司、总公司、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之外,行业内部还有支公司、区域公司、项目公司,实际控制人、挂靠等复杂的形式,往往企业自身都难以厘清。而当刑事犯罪发生时,也增加了司法部门认定的难度。
根据过往案例,我们认为,结合岗位职责的履职行为,则可以认定为是“单位意志”,也就是说,以员工岗位职责为基本判断依据,将企业责任和个人责任予以分割,并据此明确具体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例如,在雀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中,员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否体现单位的意志是案件中认定单位犯罪的关键,案件审理中多名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单位犯罪,应当追究雀巢(中国)有限公司的刑事责任。
但经查证人证言,雀巢公司任务材料,雀巢公司证明、政策、员工行为规范等,证明雀巢公司不允许向医务人员支付任何资金或者其他利益,不允许员工以非法方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
对于这些规定要求,雀巢公司要求所有的营养专员接受培训并签署承诺函,被告多人在明知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为完成工作业绩而不顾法律规范,公司规范,违规操作。贿买医务人员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并非雀巢公司的单位意志体现,故该案不属于单位犯罪。
对于人的管理离不开单位岗位职责的设定。任何岗位职责都是一个责任、权力与义务的综合体。岗位是组织为完成某项任务而确立的,由工种、职务、职称和等级等性质所组成,必须归属于一个人。职责是职务与责任的统一,由授权范围和相应的责任两部分组成。
刑事司法实践中,可以作为认定岗位职责的证据材料包括,单位出具的关于具体职责的证明文件、担任职务情况的任职履历表、任命文件、人事部门或组织部门的任职证明等;如果是委派关系的,则需要委派关系的任命文件、会议纪要等。
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除了员工岗位职责这个静态体现以外,员工履职的动态过程还体现在:公司内部政策、流程管理、高管承诺、员工合规承诺等文件中,通过对员工个人履职行为进行全方位指示和授权,可以在发生违规行为时,根据上述证据材料,来确定该员工的行为是否在其职责范围之内,进而区分企业责任与员工责任。
因此,律师在制定涉企犯罪合规计划时应紧紧围绕企业人员岗位职责开展,才能发挥刑事法律对犯罪的治理作用,使刑事合规具有有效性。以下是我们在对一家中小企业做合规体检时对具体负责人的岗位职责再造提出的建议,供大家参考:
本律师经查阅卷宗并与当事人进行沟通,现认为贵司存在如下风险点:
1、项目经理在尽调事务上权责过大,而无进一步把关的上级组织,一旦项目经理的尽调报告出台,就能够直接决定一个项目是否能够上评审会并得到通过。而评审会作出决议的依据也十分倚重项目经理的尽调报告。因此,尽调报告是否准确直接决定了项目是否成功。
而根据《**业务责任追究制度》第三章第八条的规定,项目经理将会对“未履行公司《**业务操作规程》中相关真实性调查,责任追究过程中发现实质性虚假资料的;未履行公司规定审批程序的;未及时进行监管、对出现重大风险事项未能及时发现、及时汇报的”的三种情况承担责任。因此,项目经理的权力与责任过大,应加以分解。
2、风控部门的责任与权力过于集中于部门经理身上,根据座谈所了解到的信息,部门经理既负责业务开展前跟业务部门的共同尽调,还负责对正在申报的相关材料的审查,还负责对**措施的审查,另外**措施中所涉及的相关担保物的价值也由该经理进行评估。而风控部门的追责范围比业务部门的项目经理还要大,有四种情形都需要追责。因此,建议将集中于部门经理一人身上的多项权力与责任下放、上传或者分解,有效减轻其压力,以达到风险共同防范,责任共同承担的目的。
04.开展刑事合规
应当明确具体事项的直接责任人
受代位制影响,不仅主管人员的行为可能被归为单位行为,除主管人员之外的其他从业人员负有直接责任时,也可能被视为单位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第二条一款(二)项中规定: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承担责任一是基于其责任条件,即其具体职务行为直接引起了单位犯罪;二是基于其身份条件,要求行为人在单位犯罪中起决定、批准等作用。
但并不是所有的单位主管人员,只要其主管的范围内发生了犯罪行为,其就会被认定为直接负责人。一般只有实质性地参与了单位犯罪的,才可能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上述规定,承担责任的条件是“具体实施了单位犯罪”并且“起到较大作用”。有时候,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并不是来自于岗位职责,而是基于上级领导的指派。如果受指派实施了单位犯罪的人员,其参与的是单位犯罪的主要环节并且起到了重要作用,那么也应当将其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
然而,在企业管理中,我们很少看到将企业管理的业务人员直接表述为直接管理人员的情况,往往只在违法情况发生后根据相关证据,由司法机关判断具体职务行为与犯罪发生的关联性、根据人员的岗位和决策地位判断其在单位犯罪中的身份地位。
以某公司的一个内部审批表为例:
在上表中,首先,没有明确需要审核事项的直接责任主体是谁;其次,没有写明具体的同意内容,即每个部门需要对哪部分风险承担责任,仅概括性的签字“同意上会”。毫无疑问,如果上述项目如若出现问题,则由最后的签字人——董事长——承担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
因此,在关键事项上,为了防范刑事风险穿刺到职务高的人员,可以参考如下5个原则来确定具体的直接责任人:
第一,在公司内部岗位职责规范、审批表等文件中明确直接负责实施某项事务的人员;
第二,在工作文本、业务审查审批表中明确办理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责任人员;
第三,若需要由主管直接负责要求下属完成某项该事的达应当,出具书面的任务下达通知书;
第四,受单位领导指派极参与实施某项事务的,在任务下达的书面文件中记载相关情况以及受指派的工作内容。
第五,参与了工作主要环节并且起到了重要作用。
05.开展刑事合规
可依据追诉标准设定内部审批权限
追诉标准,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起诉或者审判所依赖的标准
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追诉标准,主要看其是否满足刑法罪名的构成要件,以及刑法对该要件所要求的程度,如数额是否较大,法定的后果是否出现等。在我国,罪量因素包括数额、后果和情节。
由于我国刑法中关于经济犯罪的认定大部分采用“定性+定量”的模式定罪,特定犯罪中涉案金额大小不仅关系到罪与非罪,也会关系到轻罪与重罪。
以“骗取贷款罪”为例,这是经济类犯罪中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确定刑罚的罪名。
《刑法》第175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27条,“造成重大损失”的标准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侦查机关立案时逾期未偿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
再来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发布的《2021年1月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虚开增值税专用罪”共265件,占同期提起公诉的单位犯罪案件数量的27.89%,《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虽然刑法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立案标准要达到多少,似乎金额大小不是构罪条件,只要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便构成本条犯罪。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该罪不同金额对应的刑罚如下:
量刑标准
人身自由刑
财产刑
5万元以上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50万元以上(数额较大)
3—10年以下有期徒刑
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250万元以上(数额巨大)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或者没收财产
由上可知,金额的确是根据《刑法》区分罪与非罪以及刑罚轻重的关键,根据法律规定的追诉标准,可以明确企业岗位职责之中的关键事项,并据此设定审批权限。
比如《刑法》规定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立案标准是50万,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是 100万。但在很多企业中都是"一支笔"签字,经办人员往往只承担行政责任,把关意识往往较弱,监督也不到位,容易导致一旦出现经济损失都是企业“一把手”的责任。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的追诉标准,可以明确企业岗位职责之中的关键事项,并据此设定审批权限。比如公司管理中,应当对合同审批权有针对性的设定,以交易金额50万和100万为例,各区别不同的审批人员,促使各中间审批环节的人员主动履职,承担责任。
律师在协助企业确定审批权限时,可遵循以下3个划分原则:
第一,按照量刑情节分别对应的金额确定审批的职级;
第二,根据加重情节确定特别的审批程序;
第三,根据业务类型和项目情况确定审批的具体流程。
我们整理出了常见的经济犯罪立案标准及对应的单位管理行为,以便查看:
06.写在最后
当‍前,我国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已经由合规不起诉阶段进入合规从宽阶段。涉案企业从合规不起诉、不批捕扩展到了从轻处罚或者轻缓的量刑建议。例如,甘肃省检察院要求下级院在对涉民企案件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之前,就案件是否贯彻落实刑事司法政策报省院同步审查,今年以后共同步审查涉民企案件749件1166人,改变处理意见25件,对企业负责人依法不起诉508人,占比43.57%。
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产生,是企业犯罪治理从事后惩罚到“惩罚并举、预防为本“的重大转型。在合规制度之下,如果企业及时向检察院提交了整改的合规证据,则可作为合规从宽的重要依据。
而这也意味着,因单位犯罪企业员工被侦查机关带走调查并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的情况能够得到缓解。在我国,单位犯罪的涉案人员很多都是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若在未对企业进行任何安排的情况下将其带走常会极大地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
所以,企业遵从相关立法和司法指引,自主建立和实施预防犯罪的计划,开展刑事合规,有助于企业预防刑事责任风险,即使在违规风险发生后,能够尽可能地减少对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影响。
搭建刑事合规的这道防火墙应当从单位犯罪的认定出发,将具体的法律规范和企业的实际需求相结合,关注企业之中的“人”,将企业刑事合规转换为对人的合规,明悉企业8项权力的合规风险,据此确定岗位职责,明确直接责任人员及审批权限。
做好了对“人”的管理,可以极大程度促进企业刑事合规,实现合规的有效性。
1.替代责任理论来源于民事侵权原则,认为只有法人雇佣的员工在被雇佣的范围内实施了犯罪,该法人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同一视论则是将公司里级别高、地位高的雇员当作公司代理人,将他们的行为视为公司的犯罪,相较于上一种理论,多了对身份和地位的要求
3.上级责任理论,即规定只要是法人的职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实施为了法人利益的行为,无论其职责高低均可以视为法人代表的行为,这一理论类似于英国的替代责任理论
作者简介
潘燕,泰和泰刑事法律中心牵头人,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部负责人。潘律师指导或办理多起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案件获得良好效果;主导牵头成立泰和泰刑事合规法律中心,涉及企业合规与刑事合规的研究,是国内律师行业较早开展企业合规与刑事合规研究的律师。
黎代阳,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燕筑刑辩团队核心成员。大连海事大学法学学士,常年为政府机关、民营大中型企业、教育机构、事业单位和房地产管理企业等提供法律顾问及专项服务,熟知企业风险与防控。

责编 / 李俊辰Richard

编辑 / 李媛媛Yoyo
分类 /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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