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毒贩,我只是一个母亲 | 张是之
┃一时强弱在于力
千秋胜负在于理
编辑:瑞秋的春天
事情的经过并不复杂,一位 35 岁的母亲,因为替人收了一个包裹,今年 9 月份被河南中牟警方以「涉嫌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刑拘。
注意是刑拘,好在后来取保候审。
今天,也就是 2021 年的 11 月 23 日,这位母亲收到了中牟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
这位母亲终于再也不用为「贩毒罪」提心吊胆了。
这当然是好事,但这背后的现实困难和法律困境,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
这位母亲有一个 1 岁零 9 个月的孩子,但是患有罕见的先天性癫痫症,全称是婴儿癫痫伴游走性局灶性发作(EIMFS)。
这是一种罕见的癫痫症,目前没有好的治疗手段服用普通的抗癫痫药物没有起效,只有服用一种叫作「氯巴占」的药物后,症状才有所好转。
但是关键问题来了,氯巴占在我国属于第二类精神药品,过量服用会让人持续产生兴奋状态,长期服用会产生依赖并成瘾,因而它在刑法规定的「毒品」范畴类。
而且这个药在国内还未获许可,正规渠道还买不到。
所以这位 35 岁的目前和其他病友们,就不得不加入代购的行列,从国外买药给孩子治病。
但是更要命的问题来了,根据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在 2017 年 10 月 20 日《关于印发〈100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依赖性折算表〉的通知》,其中第 80 条明确写到:1克氯巴占相当于0.1毫克海洛因。
也就是说,按照现行刑法和这个通知,像这位母亲这样违规地从海外代购代收这种精神药品,符合刑法中「走私贩毒」的犯罪构成要件。
而这位母亲此前被刑拘,正是因为帮一名代购者收了海外购买的氯巴占,再转寄给代购者。
就这样,一位救子心切的母亲,不会不觉中就撞到了法律的高压线上。
事情到这一步,一方面这位母亲没有被立案和起诉,据说警方也没有扣押「物证」,那些药物氯巴占。
可以说,我们看到了严肃的法律背后的人情与温暖。
但是长远看,这位母亲和其他的病友依然面对着巨大的现实困难和法律困境。
首先,《电子商务法》出台后,对代购的监管已经是趋于严格,空间越来越小。
其次,这件事出来以后,虽然说这位母亲「躲过一劫」,但这种药品的代购渠道很有可能会消失。
想想都知道,原来可能是不知道被定性为毒品,所以还有人敢参与代购。
而今这件案子一出,大家都知道氯巴占被定性为毒品,还有谁敢出面组织代购?
这位母亲孩子的遭遇博得了执法者的同情,如果代购组织者自己孩子没毛病呢?谁能保证这种基于同情的法外开恩还能再现?
而现实困境就是,这位母亲家里存药不多,如果代购渠道消失了,孩子的药物也基本就没有了。
据医生介绍,这个病的替代药物虽然便宜很多,但是副作用很大,效果也不太好。效果好、副作用又小的氯巴占,其地位很难被取代。
尤其是对两岁的小孩子,更难找到替代药物。
但是,医生说这么好的药并不好使。即使这个药在其他国家已经得到确认,那也不行。
这是中国的土地,所以要遵守中国的一切规章制度。
问题是,这个药目前没有获得批文,也没有获得进口许可,医生无法把这个药列入处方药。
而根据相关规定,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携带、邮寄精神药品出入境。因个人治疗疾病需要携带、邮寄精神药品,需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处方及个人身份证明,海关在「自用、合理」范围内验收。
怎么获得这个救命药,再次陷入了死胡同。
所以你可以想象,这位母亲的绝望。
不少文章呼吁法律无外乎人情,法律要有温度,认为对毒品零容忍,也要对精神药品的非毒品用途做到「法外开恩」。
我承认这有一定道理,但这不是问题的根源。
问题的根源,在于法律本身。
重要的不是法律的人情和温度,重要的是法律的逻辑本身。
法律要讲逻辑,才能有资格讲人情和温度。讲逻辑的法律,不需要法外开恩。
否则,讲的谁的人情、是谁的温度?谁说了算?
这位母亲的案件,自始至终我们找不到谁是受害者,是一种典型的「无受害者犯罪」。
正是这位母亲孩子的凄惨和无受害者犯罪,才博得了大家的同情,博得了执法者的「法外开恩」。
但是这是一种偶然和运气,真正从根源上解决问题,需要解决法律对这种「无受害者犯罪」的惩罚问题。
这位 35 岁的母亲问记者:「你觉得我是坏人吗?」
很显然,她不是。
这位母亲,一开始就不该抓;这件事上,法律一开始就不该管。
她不是毒贩,她只是一个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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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毒品
精神药品
药物
氯巴占
毒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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