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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埃林提及的其他案例:
一个百货商店的展览橱窗玻璃被大风刮破碎了,原告受伤。被告辩称起诉状依据不言自明的原则,因此,大风作为意外原因,是抗辩理由。
但是,法庭认定被告存在过错:没有适当建造和维护橱窗,而且大风并非可以作为不可抗力。
这个案件让我想起我自己的一起案件。2020年,我曾经起诉开发商迟延交房迟延办证,开发商辩称,之所以迟延交房迟延办证,是以为大风,大风是不可抗力。
我说,烟台每到冬天都有大风,大风是烟台通常的天气。因此,开发商在和我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肯定将天气因素考虑其中,然后约定了一个合适的交房日期和办证日期。
换言之,大风是个“意内因素”,而不是一个“意外因素”。既然如此,怎么能是不可抗力呢?
如果烟台发生了地震海啸,那肯定是不可抗力的意外因素。这是因为在烟台的历史上,从来没有发生过大型地震和海啸。此时,地震海啸就是“意外因素”,构成“不可抗力”。
因此,是不是“意外因素”和“不可抗力”是个经验因素,和这个区域的特点密切相关。
比如,在日本,地震就是“意内因素”,因为日本经常发生地震,不发生地震反而是意外。
比如,东南沿海的台风,东北的大雪,都是“意内因素”,不构成“不可抗力”。
因此,是不是不可抗力,和争议所在的地区密切相关。此时,法律的一般原则,和这个地区紧密结合。这是发人类学的观点。
同时,不同的族群对待法律的文本的时候,都有这个区域和族群的特有眼光。这是很正常的。
一个十二岁的弟弟起诉16岁的姐姐过失驾车导致碰撞的案件。
就原告和被告的关系来看,这是一个以前不曾有过的案件。
法庭在竞争性的“情境类型”中根据“重要性”和“情境感”做出了选择。
其中一个是,诉讼引起了家庭分裂。如果不是家庭分裂,又会成为以虚假诉讼形式出现的家庭合谋。
换言之,姐姐的过失给弟弟造成伤害,弟弟起诉姐姐,一般来说,姐弟关系恶化,家庭破裂。
如果没有恶化,家庭完好如初,姐弟关系完好如初,那只有一种解释,是两人合谋到法院提起虚假诉讼。
另外一个是受伤的家庭成员得到家庭赔偿的责任保险的保护。换言之,起诉的目的是让保险公司赔偿。
每一个情境类型得到了“考察”。换言之,得到了“测试”和“验证”。
损害赔偿得到了法庭的支持。弟弟胜诉。
笔者认为,法官的逻辑是:情境类型一:姐弟关系恶化,家庭关系恶化;情境类型二,姐弟两人合谋提起虚假诉讼。这两个情境类型,都让法官无法接受。法官选择了第三条道路:弟弟起诉姐姐的目的是为了保险公司理赔。这样一个结论,既不会导致家庭关系破裂,也不会是虚假诉讼,而且弟弟还得到了赔偿。
显然,适用第三条道路,极大地缓解了法官内心的“紧张”或者“煎熬”。
因为,任何人都不希望“自讨苦吃”。
法官是一个“纠结”,举棋不定的群体。
原告起诉称,被告虚假陈述每个月向原告提供40万磅的铝锭的供应能力,未履行义务,其意图在于诱使原告不从其他地方得到供应。在此之上,原告还加了一条指控,被告虚假陈述在其五年内向原告供应铝锭的意愿。
法庭多数认定重要的情境类型是商业情境中的虚假陈述,它伴有全部五个必要的法律组成要素。
他们的确看到并探究了《反欺诈法》对于口头虚假陈述的影响,但他们的考察结果是他们认为该法无论在法律技术上,还是在政策上与本案无关。
法院没有支持原告。
用大陆法系的观点,这种行为被称为“缔约过失”,怎么可能不承担责任呢?
一对夫妻是鼓吹宗教复兴主义的传教士,他们经过27年的劳作,亲自搭建了他们的礼拜堂,并花掉所有的钱财。
后来,这对夫妻离婚,妻子试图说服下级法院,将礼拜堂的一半分给她。
但是,法院多数派在经济上视“情境类型”为教堂和教派,因此,根据内在规律,实质性的财产是所谓的信托财产。因此,妻子不能分得财产。
此处,后两个“情景模式”:
一是,礼拜堂是他们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进行分配。
二是,礼拜堂属于教会财产,他们只是根据教会的委托,对财产进行管理,因此,妻子无权分得财产。
显然,法官选择了第二种情境模式。
书中没有解释为何选择第二种情景模式,我也不知道法官做出这种选择的真正的心理动因是什么。
佛蒙特州的一位妇女嫁给一个与她生活多年的在佛蒙特州生活的纽约男子之后,在雷诺(内华达州城市)离婚。
该妇女在佛蒙特法院起诉申请离婚生活费,但是法院以管辖权为由驳回起诉。
这名女子随后移居纽约,和她的婆婆住在一起,之后在纽约买了房子,然后根据有效的法律在纽约提起索要生活费的诉讼。
根据法律的字面意思,她是能够胜诉的。
但是,法庭完全驳回了该案。法庭说:纽约不是来诱惑索要生活费的“移居妻子们”的地方。
支持这位妻子的异议意见因而没有听取就通过了。
可见,法庭对驳回该案的结果是胸有成竹,斩钉截铁的。
是什么力量让法庭做出了这样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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