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点击下方名片关注 → 右上角→ 设为星标 ★
文丨张是之
11月8日,深圳中院裁定债务人呼某破产。呼某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140余万元债务,将进入为期3年的免责考察期。
这是全国第一例「破产个人」,很多人会问,破产后原来的欠的钱还需要继续还吗?
答案是,大概率真的就不用还了。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是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这部法规规定,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呼某将进入免责考察期。
考察期内,他必须按照《个人破产条例》相关规定限制消费行为,同时接受破产管理人和破产事务管理署的监督,每月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扣除赡养费、抚养费、生活费等每月必要支出外,剩余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免责考察期满后,深圳中院将根据呼某考察期间表现,裁定是否免除未清偿债务,解除限制行为。
而在这三年内做到《个人破产条例》所规定限制消费行为,并按照要求来完成相关信息报备,按常理看并不难。
所以很大概率上,呼某目前 140 万元的债务是不用进行偿还了。
而当事人最近在接受深圳卫视专访时表示,「感谢个人破产条例,让我有机会得到经济上的“重生”。」
他倒是「重生」了,但当初借给他钱的人却只能自认倒霉?
自古「父债子还」不是没有道理,首先是相信借钱的人能够还,并且愿意遵守契约,按照契约来履行责任,然后才能借到钱。
即便是在今天的法律,虽然没有要求父债必须子还,但在《继承法》中也明确写到:「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说难听点就是,人就是死了,欠的债也是要还的,遗产也必须首先用来清偿债务。
可以说,这个规定符合人之常情。
换个角度来看,正是这样保护债权人的法律规定,才会有人愿意借钱给他人。
但是深圳这个《个人破产条例》出台之后,情况就会变得很微妙。
作为受益的当事人,他认为自己重生了,压在身上的债务负担一下子卸掉了。
而借钱给他的人,除了表示没有异议之外,还能说什么呢?
更重要的是,那些媒体无法采访的潜在出借人,他们心里的天平会怎样倾斜?
很显然,他们向外出借资金会更加谨慎,别人借钱也会更难。
借钱变得更难,这对一个商业社会来说可能并不是什么好事。
所以罗永浩在微博上表示,「这是我国商业领域司法实践的一个重要进步」。这恐怕很难苟同。
这是对契约精神的破坏,是明显的倒退,而不是什么进步。
老罗作为一个诚实而不幸的特例,并不足以成为立法依据和例证。虽然励志,但并不足以说明问题。
那么,这样的个人破产制度会不会催生更多的「老赖」?会不会成为「老赖」的避风港?

从公开接受采访的专家意见来看,他们大都表示不会的,放心好了。
比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徐阳光认为,破产制度,包括个人破产制度,不仅不是债务人逃债的通道,反而是有效打击逃废债的法律武器。
他们的理由大概有以下几点:
其一,任何一个自然人如果想要在个人破产程序中获得债务的免除,必须要经过法院的批准。
其二,法院在作出是否免责的裁定的时候,是必须要基于债务人的诚信状况这些事实材料来判断的。
其三,法院、管理人等首先要对负债人做大量调查、听证、询问等考验,以此来界定负债人是否满足“诚实而不幸”的前提。
总之,他们认为整个过程有很多程序,过程都很严格。所以,立法既保护债务人又保护债权人的目的一定会达到。
我们没有必要去深究那些冗长的法律条文,只需要简单考察一下人的行为逻辑即可。
很明显,在整个破产流程中,法院是核心的那一环,是决定性的。
可问题是,法院以及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在整个过程中是「利益不相关」的。
法院是国家公器,法官是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允许有直接的利益相关。
那么问题来了,他们怎么对这些繁琐而又复杂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察?
比如宣布破产后的考察期,《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自人民法院作出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之日起至作出解除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之日止,除确因生活和工作需要,经人民法院同意外,债务人在出行、购物等方便会受到一定限制。
不得乘坐飞机商务舱或者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高铁以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不得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以及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消费;不得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对这些细节的追踪、监视和考察,都是很细节、很琐碎的工作,是非常耗费精力的。
而申请破产的人,也跟自己没有直接关系,毕竟不是欠的自己的钱,能不能还上更是与己无关。
那么他们严格执法、高效执法的动力来自哪里呢?
答案是,执法人员并没有足够的动力去主动执法,而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只能来自上级。
如果都是像罗永浩说的那种「诚实而不幸」的人还好,但真实世界中恐怕会有很多「不诚实也不是那么不幸」的人。
而且这种还不在少数,他们很熟悉规则,知道如何利用规则来损人利己,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
另外,当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都在法院这边,只需要几个关键人说了算的时候,寻租的空间也就诞生了。
从立法精神上来说,个人破产制度希望保护那些「诚实而不幸」的人。
一方面,诚实与不诚实、幸与不幸的判断十分主观,也十分有技术难度。
另一方面,这个立法精神的愿望本身也值得商榷。
因为如果原本借款关系是基于自愿的契约约定,那用一部法律来保护债务人,必然会伤害债权人。
这既是对契约精神的破坏,也是对法治精神的践踏。
中国传统上并没有「个人宣布破产,就不用还钱」的文化基础,这种观念和法规是跟国际接轨,其实还是从美国那里学来的。
而实际上在美国,对个人破产法规招来的种种麻烦,弊大于利。
幸好现在还仅仅是深圳的一部地方性法规,如果作为一项全国性法规来推广,一定要慎之又慎,能不要就不要。
有谁希望将来借出去的钱却要不回来呢?
2021年11月12日
题图:Henri Martin
「一课经济学」推出双十一限时特惠活动,了解详情长按图中二维码。(活动时间:2021.11.03-2121.11.14)
合作公众号

一课经济一起学,科学普及你我他
【一课经济学 | 智慧集结号】一年精读四本经典。知识点一点点的过,一点点的学。从哲学基础、方法论到基本公理、定理和规律,从个体行动再到宏观层面的经济周期,奥派经济学的体系是庞大而又不失精致的。从第 1 季到第 4 季,在智识之旅上风雨兼程、跋涉探险,你我继续前行!长按以下二维码识别加入
点击阅读原文
学习一课经济学❶1-4 季课程单课、❷思维导图、❸名师经济学
继续阅读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