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下午,“做心肺复苏压断老人12根肋骨遭索赔”的当事人孙向波告诉九派新闻,自己和齐老太的二审结果出来了:维持原判。
据媒体报道,2017年9月7日上午,辽宁省康平县的戚老太到药店买药。药店老板孙向波回忆,戚老太买了两盒药后说自己血压高,要求自己给她量血压。“给她量完把我吓一跳,大姨的血压低压120,高压200。”
孙向波给老人拿药时,老人晕倒了。“我喊她,她没有反应,鼻子没有呼吸,颈动脉也不跳了,我第一反应就是人不行了,赶紧救人!”
孙向波开始为老人实施心肺复苏,大约过了5分钟,老人苏醒过来。孙向波拨打了120,联系了戚老太的儿子。大约10分钟后,救护车赶到将老人送往医院。后经医院检查,戚老太双侧12根肋骨骨折、低血钾症、右肺挫伤,共住院18天。
同年10月,孙向波收到康平县人民法院的传票,戚老太要求他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总计9800余元。待伤残等级评定出来后,还需支付近10万元的赔偿金。戚老太的儿子表示,理由是老太晕倒前,服用了孙向波给的硝酸甘油。
孙向波毕业于沈阳医学院,有“乡村医生证”和“行医执照”,他认为自己的抢救过程是规范的。药店公共视频显示,孙向波有取药动作,但没有看到老人有吃药动作。法院认定,即使服用硝酸甘油,与心脏骤停也没有因果关系。
去年12月,康平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该法院认为,孙向波在给齐老太实施心肺复苏的过程中不违反诊疗规范,不应承担抢救过错,故而驳回齐老太的诉讼请求。
1月3号,法院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案例应该是2021年1月1号,民法典正式实施后,第一个善意施救不担责的判例。
民法典的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我想孙先生当时一定是善意施救,没有要伤害患者的意思。所以根据民法典的184条,二审判决在意料之中。
其实肋骨骨折是心肺复苏的常见并发症:

杭州35岁老板被按断12根肋骨后生还
急救科普人,公众号:急救科普人杭州35岁老板被按断12根肋骨后生还,心肺复苏如何避免肋骨骨折?
从“善意施救,患者4根肋骨&胸椎骨折”看《民法典》184条
急救科普人,公众号:急救科普人从“善意施救,患者4根肋骨&胸椎骨折”看《民法典》184条
虽然按断肋骨是心肺复苏的正常并发症,但以下这些情况也是导致肋骨甚至胸骨骨折的原因:

1、没有在平摊的表面上按压
2、没有在胸骨上按压,而是在心脏上按压
3、按压力度过大、过深
4、按压时间过长

5、患者年龄大,骨质疏松

6、患者胸廓有畸形等病理基础

因为心跳骤停会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发生在任何人的身上。所以,实施急救(心肺复苏)的应该是患者身边的普通人。所以,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掌握心肺复苏的技能,但心肺复苏是技能,不是看电视就能看会的。
就像开汽车,我们一定要学完理论考理论,再实践操作后考操作。而且,技能会随着时间的推逝逐渐遗忘,因为我们平时用到心肺复苏技能的机会很少。所以,心肺复苏技能要反复学、反复练,才有可能在关键时刻正确使用。你也会成为救人的英雄!

当然,今天,我还想提出一个问题:

如果某日,我们路遇一个倒在地上的患者,患者没有发生心跳骤停,我们错误的实施了心肺复苏,造成肋骨骨折,我相信法律也会保护我们的善意施救行为。我的问题是,患者的损失,应该谁来承担?欢迎您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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