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一人学习经济学
繁荣就多一分保障
曹操与孙权太多
郑浑与骆统太少
©文/言九林
编辑:瑞秋的春天
☄ 两害相权取其轻,巴郡百姓为了自己能够活下去,只好选择杀害自己的孩子。

河南开封人郑浑,在曹操时代做过下蔡长与邵陵令。
他到任后,发现一件惨事:当地“民皆剽轻,不念产殖;其生子无以相活,率皆不举”,百姓们不肯从事耕作,生了孩子养不活,遂普遍选择不生孩子。
为了改变这种社会现象,郑浑采取的办法是:
所在夺其渔猎之具,课使耕桑,又兼开稻田,重去子之法。
派人抢夺百姓们打鱼捕猎的工具,强迫他们耕种纺织,强迫他们开挖稻田,制定严厉的律条来惩罚杀子行为。百姓们畏惧惩罚,于是“所育男女,多以郑为字”。[1]
下蔡的大致,位置相当于今天安徽凤台县一带,属淮北平原,本是传统农耕区。当地百姓放弃收成更高也更稳定的农耕纺织,转行去打鱼捕猎,最可能的原因是官府在税赋方面的盘剥太重,使得农耕纺织带来的收益,反小于收益稳定性更差的打鱼捕猎。
曹操统治时代的征税政策,也确实可以催生这种变化。

建安二年,曹操“制新科下州郡,又收租税绵绢”[2];建安九年,曹操下令“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3]。与汉代的旧征税政策相比,新规定有两点变化:
(1)以前按田地具体收成搞“十五税一”或“三十税一”。新政策改为按田地亩数固定征税。不管田地收成如何,上交官府的税额固定。

(2)以前按人头向未成年人征收口钱,向成年人征收算钱。新政策改为向每户征收实物,不管该户百姓家中有多少人丁,皆须统一向官府缴纳两匹绢与两斤绵。
征税政策如此变动的用心很明显。一是降低官府征税的行政成本,二是确保官府的财政可以旱涝保收。
这两点很容易理解。首先,核查农田收成与人丁增减,本身就是行政成本。其次,曹操活跃于乱世,乱世里有种种不确定因素,比如兵祸、盗匪与流民,皆可能对耕作收成和人丁多寡造成巨大影响——如荀攸、郭嘉等人给曹操献策“决泗、沂水以灌(下邳)城”[4],便必然对该地区的农耕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频繁征发劳役也会导致百姓无法遵循天时耕作,导致减产乃至无收。官府如果在征税时考虑这些不确定因素,便要增加行政成本并减少财政收入。反之,按亩数固定征田税,按户数固定征人头税,便相当于将乱世里的种种不确定因素造成的损失转嫁给了民众,以确保官府依靠低行政成本来获取高财政收入。人头税不再收钱,改收绢和绵这样的实物,也是同样的逻辑。乱世之中钱不再值钱,实物的价值上升,所以官府只收实物。
总而言之,曹操此番税制改革的核心诉求,是将影响财政收入的所有负面因素皆转嫁给民众,以确保自己可以汲取到足够的物力来支撑其频繁征战。
新税制既然完全是官本位意志的产物,自然意味着被征税的底层百姓,日子将变得更为艰难。这一点,当时之人便已道出。曹操建安二年出台新征税政策时,时任长广太守的何夔发表过不同意见。他说:
自丧乱已来,民人失所,今虽小安,然服教日浅。所下新科,皆以明罚敕法,齐一大化也。所领六县,疆域初定,加以饥馑,若一切齐以科禁,恐或有不从教者。有不从教者不得不诛,则非观民设教随时之意也。[5]
大意是:自天下大乱以来,百姓流离失所,如今虽稍稍安定,但时日尚浅。新制定的征税政策很严厉,百姓完不成就要被严惩。长广郡(大概在今天山东的青岛、莱阳与海阳一带)下属六县,百姓们还在饿肚子,若全盘按照新征税政策来搞,恐怕会有活不下去的百姓要起来抗拒。按照律法,抗拒者会被诛杀,这实在与《易经》倡导的“观民设教”(教化百姓须先体察民情)不符。
在何夔的努力下,长广郡得到了优待,曹操特批准许该郡有三年缓冲期。其他州郡没有缓冲期,必须立即执行新税制,百姓生存境况的恶化可想而知。
下蔡百姓抛弃土地转行从事渔猎,原因或许便在这里[6]从事渔猎可以勉强养活自己,却不足以支持生儿育女,于是就有了郑浑所见到的“率皆不举”。
郑浑其实也明白,百姓选择渔猎而非耕作,是一种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无奈之举。要扭转这种现象,仅仅以暴力手段毁掉百姓的渔猎工具,以严刑峻法去惩治百姓的杀子行为是不够的,还得“兼开稻田”[7]让百姓们能够活下去。之后,便有了百姓给生养下来的孩子取名“以郑为字”的老套戏码——与汉代的“男女皆以宋为名”、“贾子贾女”相似,“以郑为字”里既有对郑浑的感激,也有用带“郑”字的姓名来提醒郑浑须对这批孩子负责的用意。
郑浑这样的人不多。
所以曹魏集团治下的百姓“不举子”现象,终曹操之世始终未能得到改善。随曹操北征的陈琳(卒于建安二十二年),留下了“生男慎莫举,生女哺用脯”[8](生了男孩千万别养活,生了女孩喂她吃肉脯)这般沉痛的诗句。建安二十五年,御史大夫王朗又上疏劝谏刚刚继任魏王的曹丕,希望他对百姓能够好一点。其中有四项主张与生育问题直接相关:
“嫁娶以时,则男女无怨旷之恨;胎养必全,则孕者无自伤之哀;新生必复,则孩者无不育之累;壮而后役,则幼者无离家之思。”[9]
第一项主张,是希望百姓在适当的年龄结得起婚。
第二项是希望让怀孕的女性能够安心养胎。汉代传统,让女性安心养胎的核心福利,是不征发她们的丈夫去服兵役与劳役,自怀孕起一年内不上门征收人头税[10]
第三项讲的是要让百姓养得起孩子。具体手段王朗也说得很明白,是“复”,也就是尽量免除百姓的税赋与劳役负担[11]
第四项讲的是要耐心等孩子长大成人,然后再征发驱使他们,不要抓尚未发育完全的孩子来当兵服劳役。
王朗在奏疏里给曹丕提这些建议,意味着在曹魏治下,百姓结不起婚、怀不起孕、生不起孩子、未成年便要被官府奴役的情况,不但存在且颇为常见,是一种需要引起重视的社会现象。
曹魏如此,孙吴的情况也好不到哪里去。
建安二十二年(217年)左右,将军骆统上疏孙权,希望孙吴政权对下辖人口急骤减少的情况引起重视。
骆统说,江东现在“郡县荒虚,田畴芜旷,听闻属城,民户浸寡,又多残老,少有丁夫”,郡县全空了,田地全荒了,百姓也没了,能征到的全是残疾人与老人,很少征到壮丁。他认为出现这种情况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在孙吴政权下当兵太惨,“前后出为兵者,生则困苦无有温饱,死则委弃骸骨不反”,活着得不到温饱,死了尸骨无法回乡,所以百姓们“恋本畏远,同之于死”,将当兵视为死亡的同义词。遇上征兵,略有积蓄者无不“倾居行赂,不顾穷尽”,不惜将家产掏空来贿赂征兵的官吏;性格轻剽之人则与人结党,遁入险阻之地成为化外之民,不再服从孙吴政权的统治。于是最后征到的,都是些“羸谨居家重累者”,即身体瘦弱、家庭羁绊沉重、无钱行贿也无处可逃的老实人。如此不断恶性循环,导致的结果是百姓们“嗷然愁扰,愁扰则不营业,不营业则致穷困”,在官府无休止的汲取与征发下,普遍选择了放弃努力耕作,甘愿坠入穷困。[12]
最要命的是,百姓们不愿意再生养孩子了:
“民间非居处小能自供,生产儿子,多不起养;屯田贫兵,亦多弃子。”[13]
孙吴治下的百姓放弃努力自甘贫困,与曹魏治下的百姓放弃农耕退回渔猎,其实是一回事。孙吴治下的百姓资产不到一定程度便不肯养生下来的孩子,贫苦的屯田兵也选择抛弃自己的孩子,与曹魏治下的百姓不愿生养孩子,也是一回事。
都是避秦无计下的两害相权取其轻。
末了,骆统对孙权说:上天让孩子生下来,父母却将其杀死,恐怕会“干逆和气,感动阴阳”,引起不好的天人感应。殿下你开创基业建立国家,是要代代传承的无穷之业,强邻与大敌无法轻易消灭,疆场戍守也不是在几个月内便能结束,如今“兵民减耗,后生不育”,人口存量越来越少,人口增量也在消失,实在不是持久之道。骆统希望孙权听从谏言,“深图远计,育残余之民”,将眼光放长远一点,让百姓多一点喘息的机会。[14]
史书称孙权读了骆统的文章颇有感触,“深加意焉”,开始特别留心百姓的生育问题。
其实情况并无改变。长沙走马楼出土吴简中的户籍资料显示,孙权称帝十余年后的长沙郡百姓仍不愿生育子女,主要表现是吏民之妻生育子女的平均年龄高达30岁[15],远远高于当时女性的平均结婚年龄——据于振波对这批户籍资料的研究统计,“15岁应当是当时女子结婚的基本年龄,只有极少数女子在不满15岁时结婚,20岁以上的未婚女子也不多”[16]。生育年龄高出结婚年龄如此之多,唯一的解释便是当时的孙吴百姓,为了减轻生存负担,普遍推迟了自己的生育时间。在避孕技术有限的时代里,推迟生育过程,大概率意味着存在隐秘的杀子行为。

魏吴两国的情况如此,蜀汉有无杀子之风?《三国志·蜀书》中未见记载。这很可能是蜀国“国不置史,注记无官”[17]所致。
好在《晋书》里保存了一段难得的资料:公元263年司马昭派军队灭蜀后,任命王濬为巴郡太守。王濬到任后发现:
“郡边吴境,兵士苦役,生男多不养。”
这种生子不养的风气,显然是蜀汉时代的遗留。
王濬采取的措施,与郑浑大体相似,“严其科条,宽其徭课,其产育者皆与休复,所全活者数千人”[18],制定了严厉的惩罚政策,减轻了百姓的劳役,让生育子女的家庭可以休息喘息。
按《晋书·地理志》的记载,巴郡当时“统县四,户三千三百”[19]。户口数如此稀少,王濬却能“全活者数千人”。两项数据对比,大体可以推知蜀汉末年巴郡百姓的生存环境,已经恶劣到了何种程度。这种恶劣的生存环境,无疑正是蜀汉政权的无节制榨取所致。两害相权取其轻,巴郡百姓为了自己能够活下去,只好选择杀害自己的孩子。

注释

[1]
(晋)陈寿:《三国志·魏书·郑浑传》,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509页。

[2]《三国志·魏书·何夔传》,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380页。
[3]《三国志·魏书·武帝纪》裴松之注引《魏书》,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6页。
[4]《三国志·魏书·武帝传》,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6页。
[5]《三国志·魏书·何夔传》,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380页。
[6]汉末三国时期也存在“鱼税”。《三国志·魏书·王昶传》记载,裴松之注引《别传》记载,任嘏未进入曹操集团之前,曾“家贫卖鱼,会官税鱼,鱼贵数倍,嘏取直如常”。见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748页。吴国也设有专门收鱼税的官吏,《三国志·吴书·孙晧传》记载:孟仁“自能结网,手以捕鱼,作鮓寄母,母因以还之,曰:‘汝为鱼官,而以鮓寄我,非避嫌也。’”见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169页。鱼税的征收方式不详,可能主要针对的是鱼市中的买卖。若对百姓捕鱼自食也要征税,则监控难度太大,征税成本太高,对官府而言未必划算。
[7]陈寿:《三国志·魏书·郑浑传》,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509页。
[8]陈琳:《饮马长城窟行》。收入(宋)郭茂倩编撰:《乐府诗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版,第499页。
[9]《三国志·魏书·王朗传》,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409页。
[10]汉章帝元和二年曾下诏:“今诸怀妊者,赐胎养谷人三斛,复其夫,勿筭一岁,着以为令。”见《后汉书·章帝纪》,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148页。
[11]西汉初年人丁稀少,刘邦为刺激百姓生育,曾下诏规定:“民产子,复勿事二岁”,生了孩子的家庭,两年时间内不征发劳役。见《汉书·高帝纪》,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63页。东汉初年的政策则是“人有产子者复,勿筭三岁”,除了免除劳役(时长不详),还会免除三年的人头税。见《后汉书·章帝纪》,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148页。
[12]《三国志·吴书·骆统传》,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335页。
[13]《三国志·吴书·骆统传》,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336页。
[14]《三国志·吴书·骆统传》,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336页。
[15]黎石生:《孙吴时期长沙郡吏民婚育状况考察》。收入《吴简研究》第二辑,崇文书局2006年版,第224页“表2”。
[16]于振波:《吴简户籍文书所见女子婚龄》。收入长沙简牍博物馆编:《走马楼吴简研究论文精选(上)》,岳麓书社2016年版,第609页。
[17]《三国志·蜀书·后主传》,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902页。
[18]《晋书·王濬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208页。
[19]《晋书·地理志上》,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4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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