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王支农被起诉的信息,在中国检察网公开。王支农是河南许昌市某中学原校长,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6月28日经检方决定,29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执行拘留;7月6日经检方决定,同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执行逮捕。起诉书显示,王支农被控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其中,2016年12月至2019年9月,王支农利用担任学校校长的职务便利,多次安排学校老师从学校管理的学生餐费中支取共计102万元,非法据为己有。
起诉书全文如下: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许魏检二部刑诉〔2021〕Z38号
被告人王支农,男,1963年04月0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0219630407****,汉族,大专毕业,许昌市**原校长,住许昌市东城区**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街**号)。1997年7月任许昌市**党支部副书记、校长,2002年6月任许昌市**党支部书记、校长,2018年8月任许昌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党建工作指导员。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2021年4月12日被许昌市魏都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2021年6月28日经本院决定,6月29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执行拘留;2021年7月6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魏都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支农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2005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支农利用担任许昌市**(以下简称**学校)校长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张某某共计35.3万元,为其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5年,王支农在**学校附近一饭店,非法收受张某某0.3万元,承诺为其承包**学校学校食堂提供帮助。
2.2006年初至2015年7月,王支农先后20次在其**学校的办公室,非法收受学校食堂承包人张某某合计5万元,为张某某持续承包学校食堂提供帮助。
3.2016年2月至2018年6月,王支农先后6次在其**学校的办公室等地,非法收受张某某共计30万元,为张某某持续承包学校食堂提供帮助。
二、挪用公款罪
2015年8月,王支农利用担任**学校校长的职务便利,安排**学校老师从学校管理的学生餐费中支取50万元,出借给杨某某个人使用。2016年2月26日,杨某某归还30万元。2016年12月15日,杨某某按照王支农要求,将剩余20万元归还至王支农中原银行个人账户。
三、贪污罪
2016年12月至2019年9月,王支农利用担任**学校校长的职务便利,多次安排**学校老师从学校管理的学生餐费中支取共计102万元,非法据为己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12月6日,王支农安排**学校老师从学校管理的学生餐费中支取50万元,为其儿子购买房子。
2.2016年12月15日,杨某某在归还其借用的20万元公款时,按照王支农的要求将款项归还至王支农中原银行个人账户。后王支农将20万元非法据为己有,陆续用于个人消费。
3.2017年10月10日,王支农安排**学校老师从学校管理的学生餐费中支13万元,为其儿子购买汽车。
4.2017年10月25日至2019年9月15日,王支农多次安排**学校老师从学校管理的学生餐费中支取共计19万元,供其个人消费。
王支农被采取留置措施后在被调查期间,如实供述了调查机关还未掌握的其本人的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犯罪事实。
王支农在调查阶段已全额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支农供述;
2. 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王支农、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 书证: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支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支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支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支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支农一人犯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处罚。针对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被告人王支农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支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针对受贿罪,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支农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针对挪用公款罪,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支农有期徒刑六个月。针对贪污罪,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支农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支农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燕
2021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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