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空调,格力造。
但我不知道格力的加湿器质量如何。
这2天,格力的加湿器曾在美国市场遭遇严重质量投诉这一事件,突然被刷屏,一个熟悉又陌生的美国法律条款DPA,再次进入视线。
DPA,延期起诉协议(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前段时间,孟小姐被允许离美返回,签的也是这个协议。
美国司法部于当地时间10月29日在官方网站发布公告,格力电器已与他们达成延迟起诉协议(DPA)。
根据协议,格力接受总额为9100万美元的罚款。
其实,这不算一个新闻,而是源自一桩陈年旧案。
美国司法部的网站上可以查到,早在2012年7月,美国消费者就投诉格力的低容量除湿机容易着火,这个设计缺陷也被格力在美国市场上的合作伙伴Soleus通过测试得到了证实。
但当时,格力的回应很不及时。
格力及其美国、香港子公司并未根据美国法律,就质量隐患及时向美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onsumer Product Safety Commission,简称CPSC)报告。
针对涉事除湿机的召回公告,也拖到一年以后才发布。
次年9月,格力的召回公告姗姗来迟:召回2005年1月至2013年6月之间在美国和加拿大销售的12个品牌约225万台除湿机产品。
太慢了。
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其实是难免的,一个产品不可能做到完美无缺才发布销售,那样的成本,很少有消费者负担得起。
产品质量的控制需要成本,不同的控制手段针对不同的消费群体,如果消费者愿意增加一点点风险以降低购买价格,应该让市场自由选择。
质量的逐步完善主要靠市场竞争和事故追责来完成,企业如果没有权力庇护,一旦出现这种质量问题,需对事故责任进行赔偿,需承担因此引起的信誉损失和市值缩水,实力弱一些的企业基本玩完,这才逼得生产者在控制品质时小心翼翼如履薄冰。
我不知道格力为何没有按美国法律及时向政府部门报备,不幸的是,埋下的地雷总有引爆的一天,因后面仍有消费者投诉,格力在被发现质量隐患一年之后,才向CPSC备案。
后果自然很严重,免不了罚款。
但罚多少,其实没有标准,取决于双方审时度势的谈判结果,这一谈就谈了三年。
2016年,格力电器和CPSC达成民事和解,同意向美国政府支付1545万美元的民事罚款。
美国司法部后来又想了想,觉得1545万的罚款太轻,必须来个大的,比如再翻5倍,否则不足以让格力吸取教训,改邪归正。
于是美国司法部将这一民事性质的事件升级成刑事案件,并从2016年一直到今年10月都在与格力谈判追加多少赔款。
谈判持续五年,到了最近,我认为格力也累了,终于意识到在大腿面前,胳膊的挣扎是徒劳的。
10月28日,格力电器向美加州中区地方法院妥协,签下延期起诉协议(DPA),同意追加支付7575万美元。
近日新闻讨论的9100万,是前后两次罚款的加总。
按照DPA条款,涉案企业可以用缴纳巨额罚款,换取美国监管机构高抬贵手。
同时,为给民众一个‘交待’,双方会设置一个考验期,考验期内按要求提交审计报告,只要不再犯错误,检察官就会放弃起诉,宣告结案,涉案企业也就躲开了被判刑(比如坐牢)的命运。
简单说,就是花钱消灾。
除了赔钱,作为刑事决议的一部分,格力公司还得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向美国司法部提交合规项目报告,证明其在美销售的产品合乎安全规范。
好了,故事一点都不新鲜,但每次碰到这类事件,都是小伙伴学习法律的机会。
法律的本质是定分止争,直白点说,就是处理人与人之间的侵权问题,它唯一的目的应该是惩罚侵权。
回到格力加湿器的质量问题,它应该对由于品质问题引起消费者利益损失的那部分进行赔偿,也应该承受市场信誉的滑落和股票跌价的(市场)惩罚。
多出来的那部分惩罚,即以监管名义要求格力支付的巨额罚款,其实没有合法性。
而且款项支付给美国政府,非常非常耐人寻味。
其一,美国政府是行政机构,不是一个行动主体,在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后果上,这个机构没有受到任何伤害,为什么赔款要交给他们?
其二,据说DPA罚款也叫赎罪金,既为过去的错误,也为未来可能的错误买单。这就是说,一项法律,既惩罚侵犯,也预防侵犯。
第二条的逻辑十分感人。
如果法律可以为了预防侵犯而预先惩罚,那么地球上七十几亿人——除去失丧行动能力的——都可以成为惩罚对象,谁知道他们下一秒会不会犯罪,都先惩罚?
这种提前预防的法律,通过‘侵犯人的行动权和产权’来实现,本身就背离了法律的本质,是“法亦非法”的例子。
当然,美国的猪黑,不代表别的国家的猪就不黑。
事实上,各国政府超越“惩罚侵犯”这一法律本质而罚款外国商人的行为,在全世界都很流行。
前两天,我看到迪斯尼和HM都因为被监管部门抽查出服装质量问题(抽查发现,未引起消费者受害)而开出罚单。
打压外商,还有民族主义民意的支持,他们对外商与本地商人的感情不一样,认为让外国人赚钱不如让本国人赚钱来得舒服。
殊不如,商人,无论中外,只要接受市场检验的,都只能靠产品赢得成功,中外商人展开竞争同样利好消费者。
这是另外一个话题,暂不展开。
这就表明,美国政府以监管为名义的罚款只是敛财手段,与惩罚侵犯和保护消费者关系不大。
若论惩罚侵犯,罚款应该直接转账给受害者。
而且,罚责相当是法律的重要原则,处罚的轻重应与违法后果相当。
格力加湿器的问题,并没有导致严重后果,投诉者发现了电器有冒烟现象,更严重的后果至今没有产生,未来若有,格力也承诺赔偿。
那么,9100万美元与造成的后果相当吗?不知道。
若论保护消费者,似乎有道理,这也是为什么看到格力被罚网民一片欢腾的缘故。
这种观念认为,因质量问题招来的罚款,无论付给谁,只要让资本家出血,都利好消费者。
一方面罚款能逼他们提高产品的安全性能,利好。
另一方面,即便罚款落入美国政府之手,取之于企业,用之于民众福利,也是利好。
但即便这两者属实,也只是看得见的一部分,还有一个后果不是直接可以看见。
那就是,罚款支出是销售成本的一种,尤其直接支付给监管机构——而非只针对具体受害者——的罚款成为法律,无差别针对所有生产者,这势必拉高所有类似生产企业的销售成本,这会让所有消费者一视同仁地承担。
另外,生产成本的增加,会在边际上减少生产和服务者,也会拉升商品价格。
换言之,本来消费者可以买到更便宜的商品,如今,他们间接承担了行政机构的罚款。
当然,这只能定性而无法定量,到底是占到便宜多,还是受损多,不好计算,却是这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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