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强弱在于力
千秋胜负在于理
法律学成这样
还不赶紧面壁思过?
©文/漫天霾
编辑:瑞秋的春天
☄ 不是按法条办,而是按双方约定办。所以,有了“但书”。民法中最合乎经济学主观价值论,因此必然最富有人性光辉的原则,就在于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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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来自京沪两地的北京化工大学、东华大学等高校的5名大学生组团,将苹果公司告上了法庭。原因是方同学购买的iPhone 12Pro Max手机没有配备相应的充电设备。
学法律的嘛,马上甩出了一个法条:“根据从物主物移转和社会交易习惯,购买手机理应配备充电器。”方同学还给Tim Cook发了邮件,询问“这真的是为了环境友好吗”,并请他“把充电器还给我们吧”。
好一个“理应”,好一个“还给”!
没错,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什么是“主物”与“从物”?
通俗地说,就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物,必须结合在一起,才能发挥特定效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称为“主物”,起辅助作用的就称为“从物”。也就是说,没有这个从物,主物就是个废物。
最典型的,比如说,特定的汽车与特定的钥匙,汽车是主物,钥匙是从物,因为没有钥匙,汽车开不了;特定空调与特定遥控,没有这个遥控,房顶上的空调打不开,即使能打开,你也不能让人每次开个空调都搭个梯子。
为什么要做这样的规定?
因为这种情况下,从物与主物一起,构成了买卖合同中的一个标的物。那么交付主物的时候,就得交付从物。同理,因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从物的合同也就一并解除。
手机和充电器,是不是主物与从物?
不是。即使成文法条认为是,也不代表它就真的是。自然法与成文法的区别,这里就不再赘述。
学过经济学的人都知道“互补财货”的概念。有些财货,是非专用的生产要素,也就是放在哪儿可能都有用,可以替代;有些则是专用要素,不可替代。例如土地和房子,就是绝对互补的专用要素。离开了土地,房子没法盖;离开了房子,你就不能把一块空地称为建筑物。
任何法律,都必须以经济学为根基,否则就是无本之木。那么现在我们可以对主物和从物在民法定义的基础上,下一个更加精确的经济学定义——即增加一个限定条件:从物必须是不可替代的。
汽车钥匙显然是不可替代的,因为一把钥匙只能开一把锁;而苹果充电器是可以替代的,更何况它本身就给用户提供了替代选项。
以上是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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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来看契约。
不要忘记,民法典第320条有一个“但书”:“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意思自治原则”。就是只要当事人双方合意,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这充分尊重了交易双方的自由意志,是符合经济学原理的。
它所表述出来的法条,从严格的法律——即自然规则意义——上讲,必须是“发现”的,而不是“创设”的。也就是必须是“发现之法”,而不是“制定之法”。
通俗一点:大家都这样干,互不侵犯,双方都没意见,那就抽象一下,把它用语言表达出来,以后一般情况下就遵循这样的规则吧。
但这种列举不可能穷尽生活中的所有,有可能出现双方都同意,但与原来的表述不一致的地方。那怎么办?
不是按法条办,而是按双方约定办。所以,有了“但书”。
民法中最合乎经济学主观价值论,因此必然最富有人性光辉的原则,就在于此了。
那方同学购买苹果手机,没有充电器,“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了吗?
有。
苹果公司官网和包装盒上的说明清清楚楚:
下面的字小,内容如下:
为了实现我们的环保目标iPhone12  iPhone 12mini 不再随附电源适配器和EarPods。包装盒内随附一根USB-C 转闪电连接线,可支持快速充电,并兼容 USB-C 电源适配器和电脑端口。
我们建议你重复使用现有的USB-A 转闪电连接线、电源适配器和耳机,它们均兼容这些 iPhone 机型。但如果你需要任何新的 Apple 电源适配器或耳机,也可随时购买。
这叫“格式合同”。
一个契约要成立,要经过“要约”与“承诺”的过程,也就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
白菜8毛钱一斤。这是要约。
行,给我来一颗。这是承诺。
双方合同成立。
苹果公司卖手机不包括充电器,是一种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就是固定条款,向非特定的对象发出要约。你要么同意,这就是承诺,付款了合同成立;要么不同意,不付款合同就不成立。
选择权在你。
苹果公司说得很清楚,我卖的手机不含充电器,你付款了,说明你同意这个格式合同。所以苹果不欠你充电器,没有“还给”你这一说。你需要的话,再掏钱买即可,苹果有卖的,官网售价145元。
买了之后又打官司向人家要,还说得振振有词,这相当于什么呢?
相当于你在卖萝卜的人那里买了20斤萝卜,已经成交付款了,回家一看家里没有萝卜擦子,回过身跑去问人家要一个擦子。这不是法律行为,这叫耍流氓。它一是不遵守合约的违约行为;二是学了点法条却不懂法理和法律底层逻辑的浅薄之徒;三是总想占人家便宜的贪婪小人;四是别人都欠自己的巨婴心态;五是奉成文法为圭臬,却忘记了天理和自然规则的讼棍。
顺便说一句,喜欢拿成文法条说事的,极有可能成为爱举报的告密者。因为凡是不符合成文法条的行为,他都认为是违法的,并且希望强制力介入实现自己的目标。
你再看她在法庭上的陈词。当苹果公司以环保之名进行抗辩时,方同学是怎么说的呢?
“苹果公司在iPhone12的销售界面下方宣传MagSafe无线充电器,它只是假借环保之名,通过减少消费者的必要使用配件来增加企业利润。这是苹果公司“双面人”的铁证。”
啧啧,你听听这用词,不得不服,教育得很成功啊!
这孩子危险。举报你、扣帽子,她绝对有这样的“潜质”。她的同学、朋友、老师,你们得提防着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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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抠这些法条挺没意思的。
用成文法来衡量生活中的一切,很容易让人堕落为“法律复读机”。而成文法是立法者意志的体现,所以就会蜕变为权力的吹鼓手。
我们最终还是要回归到经济学的分析上来。
苹果公司怎么卖它的手机和充电器,是它的财产权;你选择买与不买,是你的财产权。
你不用担心苹果“店大欺客”,企业大,是消费者金钱投票支持的结果。如果消费者不认可,撤回这种投票,再大的企业都会轰然倒塌。大多数人认为苹果不配充电器不可接受,从而不买它的产品时,苹果会腆着脸说:小姐姐,买我一部手机吧,充电器送你俩行不?
到那时你还不一定买它。诺基亚现在送你俩充电器,你也不买不是吗?
之所以它没有充电器,你仍然买了,就是行动展示了自己的偏好,你认为一部没有充电器的苹果手机,价值超过了你手里的四五千块钱。
按照苹果手机的市场地位和供需关系,你如果通过成文法律的手段强制要求它提供充电器,结果就是涨价呗。边际上的消费者就不买苹果手机、或者付出更大的代价了,家里过去的充电器也就失去效用浪费了。所以你这样搞,不是与广大卖肾换苹果的大学生为敌吗?或者非得要你们的父母多掏145块钱给你们买手机吗?
你不要认为苹果公司这么有钱,不涨价送你一个有什么啊。
首先它的利润是它的,没偷你没抢你,再大也不是你向它主张权利的理由;
其次,送与不送,都是一种经营策略。以前送给你,成本也包括在了价格中,否则它不敢送;现在不送,因为送了会降低收益。因此送与不送,都受到利润机制的约束。
现在说最关键的:那么多利润,就不能送个充电器少赚一点,让利一点给消费者?
不能。
利润是推动创新和经济进步的动力之源,如果它不能赢得这些利润,意味着今后投入研发的资金减少了,那它就不能推出下一部令你心仪的手机了。为了以后你能用上更好用的苹果手机,它必须达到这样的利润率。
你要知道,企业的利润,并不是这些人就“含泪分了”,只要是竞争型企业,它的利润会用于将来更好地为消费者服务。原因无它,因为它如果不这样做,这些数字立即化为乌有,它就倒闭了。
不要仇视利润,仇视利润,就是仇视自己的未来。
最后再说一句,苹果公司以环保的名义不“送”充电器,这同样是它的财产权。企业就是要迎合风靡世界的环保潮流——不论它对与错——这没有什么问题。当然,这也不妨碍我觉得这样做挺恶心的,这是我的财产权。
不过,但愿这些孩子能够想一想,这些年来以环保之名的恶行,到底是一种进步还是退步?是增加了自由还是枷锁?这些所谓的环保举措,是不是你们无脑地迎合并呼吁出来的?当你坐在肯德基,用着纸吸管喝饮料恶心地要吐的时候,有没有为自己过去的认知感到惭愧?
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说的就是你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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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课经济学 | 智慧集结号】一年精读四本经典。知识点一点点的过,一点点的学。从哲学基础、方法论到基本公理、定理和规律,从个体行动再到宏观层面的经济周期,奥派经济学的体系是庞大而又不失精致的。从第 1 季到第 4 季,在智识之旅上风雨兼程、跋涉探险,你我继续前行!长按以下二维码识别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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