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一人学习经济学
繁荣就多一分保障
论分配的公正
©文 / 哈耶克
编辑:瑞秋的春天
☄ 有人说,人类天生就是左派。但如果一生都是左派,那一定是没有遇到哈耶克。
“公正的价格”、“公正的报酬”后“公正的收入分配”,这些概念当然源远流长,但值得指出的是,哲学家们对这些概念的含义竭力思考了两千年,至今未找到一条规则使我们可以确定,在市场秩序下说明状况才算是这种意义上的公正。一个最顽强地探讨这个问题的学者团体,即中世纪晚期学院派人士,终于被迫将公正的价格和工资定义为在没有欺诈、暴力和特权的市场中自发形成的的价格或工资——从而又回到公正行为规则,并且同意,由所有相关的个人的公正行为造成无论什么结果,都是公正的结果。对“社会”公正和“分配”公正的一切思考得出的这个不可避免的消极结论(如我们就会看到的)是,由于公正的报酬或分配只在其成员受命于共同的目标系统的组织内部才是有意义的,因此在不存在这种共同目标的经济或自发秩序中,它是没有意义的。
如我们所知,这种状态本身仅仅是个事实,谈不上公正或不公正。只有当造成或同意造成这一状况的人的行为是出于设计或能够加以设计时,将其称为公正或不公正才是有意义的。在交换制度中,在自发的市场秩序中,谁也无法预见每个参与者会得到什么,对特定的个人有利的结果,不是任何人有意决定的;并且对于特定的人所得到的特定的东西,任何人都没有责任。因此我们可以问,有意选择市场秩序作为指导经济活动的方式,由此造成了这种秩序的收益所涉及的范围的不可预见性,并且有着很大程度的偶然性,那么这种选择是不是一个公正的决定。但我们肯定不能问,一旦我们为了这一目的而决定让自己利用这种交换制度,由此给特定的人造成的特定结果是公正还是不公正。
但是,公正这一概念却被如此普遍而轻易地用于收入分配,这完全是对社会进行一种错误的拟人化解释所致——社会被解释成一个组织而不是一种自发秩序。从这个意义上说,“分配”一词也像“经济”这个词一样,十分容易引起误解,因为它也暗示,某些事情是有意的行为的结果,而事实上它们只是自发秩序的力量造成的结果。在市场秩序中,并没有人在分配收入(像一个组织中必须做的那样),因此就市场秩序谈论分配的公正或不公正根本就是无稽之言。在这方面,收入的“散布”而不是“分配”,造成的误解会更少一些。
因此,所有保证“公正”分配的努力,必然导致把市场的自发秩序变成一个组织,或换言之,变成一种极..权主义秩序。正是这种寻求新的公正观的冲动,导致了各种用组织规则(“公法”)这种为了使人们达到特定目标而制定的规则代替无目标的个人公正行为规则的步骤,从而逐渐破坏自发秩序所必须依靠的基础
利用政府的强制权达到“实际的”(即“社会的”或“分配的”)公正,这种理想不但必然导致对个人自由的践踏——有些人可能认为这样的代价并不算高,而且稍加检验就可证明,这是一种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法实现的幻想,因为它的前提是,对不同目标的重要程度要达成一致,而在一个大社会里,其成员既互不相识,了解的事实也不相同,因此不可能存在这种一致。人们有时候相信,今天的大多数人要求社会公正的事实,证明了这个理想中包含着明确的内容。然而不幸的是,这很可能是在追逐幻影,其后果注定是,人们竭力制造的结果,与他所设想的结果截然不同。
除非我们就不同的个人相对的“优点”或“需要”取得一致看法,否则决定每个人“应当”获得多少的原则就是不存在的,因为这方面不存在客观尺度,而这是集中分配全部物品和服务的基础。这种分配必然使每个人无法利用自己的知识来达到他自己的目的,而是要去履行别的什么人派给他的工作,并根据别人对他履行工作是好是坏的评价获得酬劳。这是封闭性组织——例如军队——适合采取的付酬方式,但是同维持自发秩序的力量是不相容的
应当无所顾忌地承认,市场秩序不会为主观的功绩或个人需求与报酬之间带来任何密切的一致性。它是在技巧和运气相结合的游戏规则中进行的,其中每个人得到的结果,可能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完全不受他的技巧和努力控制的环境决定的。每个人得到的报酬,是根据他为具体的人提供的具体服务的价值,他的服务的价值,同我们能够恰恰地称为他的优点的东西,更不用说他的需求,没有任何必然的联系。
应当特别强调,直截了当地说,当问题在于某种服务对某些人有价值时,谈论“社会”价值便是毫无意义的,这样的服务可能任何其他人都没有兴趣。一位小提琴大师可以给某些人提供服务,这些人同足球明星的服务对象完全不同,烟斗制造商也同香水制造商有着完全不同的服务对象。在自由秩序中,“社会价值”这种观念,就像它把“经济”描述成一个可以“待人”公正或不公正,或能够在他们中间“进行分配”的实体一样,是一种毫无道理的拟人化说法。市场过程给具体的个人带来的结果,既不是任何人对他应当获得如此数量的愿望的结果,甚至也不是那些决定支持和维护这种秩序的人所能预见的。
在有关市场秩序的结果不公正的所有抱怨中,有一种抱怨对实际政策影响最大,而且不断加重对平等的公正行为规则的破坏,它要用一种以“社会公正”为目的的“社会”法去取代这些规则。但是这种抱怨所针对的并不是报酬不平等的范围,也不是报酬与公认的优点、需求、努力、所遭受的痛苦不相称,或主要是由社会哲学家所强调的无论什么问题,它所提出的是这样的要求:要阻止人们从已经取得的地位上不应有所下降。维护一部分人不从原有的地位上掉下来,市场秩序受到的歪曲莫此为甚。如果以“社会公正”的名义要求政府的干预,那么这在今天十有八九意味着要求保护某些团体既有的相对地位。因此“社会公正”不过是要保护既得利益和造成新的特权,例如在“社会公正”的名义下,保证让农民与工业劳动者“扯平”。
这里应当强调的重要事实是,由此受到保护的地位,是目前使这一批人相对地位下降的同一种力量所造成的结果,他们现在要求给予保护的地位,不过是现在对他们来说不妙的地位,因此也是他们不应得到或不应挣那么多的地位。在条件有了变化之后,他们还想保住过去的地位,只能通过剥夺别人利用他们得到过去的地位时所利用过的升迁机会。在市场秩序中,某个团体取得了一定的相对地位,它并不能因此就可以公正地要求维持这种地位,因为平等地适用于一切人的规则,是不能保护这种要求的。
因此,一个自由社会的经济政策,绝对不能以保证特定的人得到特定的结果为目标,他们是否成功,也绝对不能用增加这些特定结果的价值的任何努力加以衡量。就此而言,所谓“福利经济学”的目标根本就是错误的,这不但是因为不可能有意义地总结出让不同的人得到满足的方方面面,而且因为“需求满足的最大化”(或“社会产品的最大化”)这一基本思想,只适用于致力于一组唯一目标的本来意义上的经济,而不适用于不存在共同目标的交换制度中的自发秩序
有人说,人类天生就是左派。但如果一生都是左派,那一定是没有遇到哈耶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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