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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近些年,少数律师热衷于借助网络自媒体平台就案件、事件发表不当言论,违规披露案情,违规炒作案件,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为加强律师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昨天(20日),全国律协发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
为何要出台这一规则?哪些行为属于违规炒作案件?律师披露案情有哪些规范?全国律协副会长蒋敏对《规则》内容进行解读。
为何要出台这一新规?
针对少数律师违规炒作案件,助推“舆论审判”,随意泄露当事人隐私,侮辱诽谤办案人员,歪曲丑化对方当事人形象等,误导社会舆论,意图影响案件办理等情形,全国律协副会长蒋敏表示,律师言论是有边界的。依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律师的职业有其特殊性,律师言论相较于普通老百姓来讲,更加具有社会影响力,”蒋敏说:“尤其是在网络社会高度发展的今天,律师在具体案件当中发表言论,对社会公众理解是非曲直、公平正义、民主法治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还关系到老百姓如何去感知、判断我们这个行业的形象。
哪些情形属于违规炒作案件?
蒋敏介绍,这些情形包括:
  • 通过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或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影响案件依法办理;
  • 通过媒体、自媒体等平台就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评论,以转发、评论等方式炒作误导性、虚假性、推测性的信息;
  • 侮辱、诽谤办案人员、对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通过披露有损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隐私等不正当方式,歪曲、丑化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形象;
  • 以未成年人案件为噱头进行宣传,煽动舆论,制造影响;
  • 煽动、教唆当事人或其他人员通过网络等传播媒介对案件发表不当评论,制造影响,向办案机关施压;
  • 其他以不正当方式违规炒作案件的情形。
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蒋敏对《规则》进行解读
律师披露案情时要注意什么?
公众和媒体对一些热点案件比较关注,律师披露案情时要注意什么?蒋敏表示:
  • 针对公开审理案件,明确规定了不得披露、散布通过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执业活动获取的可能影响案件依法办理的重要信息、证据材料;
  • 针对不公开审理案件,明确规定不得披露、散布除法律准许公开外的信息、材料。
《规则》规定了律师、律师事务所对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公共事件和涉法问题等发表评论,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审慎。蒋敏介绍:
  • 不得通过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言论,攻击、诋毁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
  • 制造舆论,煽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情绪,激化社会矛盾;
  • 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 表与律师职业身份不符,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评论等方式进行违规炒作。
律师对案件公开发表评论要注意什么?
一些律师热衷于在公共平台上对一些案件、事件发表评论意见,要注意什么?
蒋敏说,《规则》明确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在媒体、自媒体等平台,以文字、音视频等方式发表评论意见时,应核查信息的真实性,确保意见专业合法,不得损害律师的职业尊严和律师行业的形象。
违反《规则》将受到什么处罚?
《规则》明确了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管理责任及罚则,还就律师的执业权利保障作出了规定。
蒋敏表示,律师、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则》的,应当根据行业规范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就加强律师协会处分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工作上的衔接,明确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发表辩护代理意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以及律师的执业权利受侵害时的救济渠道。
蒋敏表示,全国律协将加强督导检查,确保《规则》落实到位,取得实效,来引导律师理解案件是办出来的,而不是“炒”出来的,“违规炒作案件的行为既不合法合规,也起不到推动案件依法公平处理的效果。如果违反了规则,行业协会也要进行查处,不会姑息。”
本文来源: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ID:zgzs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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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片人/王元  主编/孙雪
总台央广记者/孙莹
编辑/许晨阳
封图/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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