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算视觉·保险小课堂」第19期
导读《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深入解读。
大家好,我是Alex。
2021年10月13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最新版的《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执行日期为2022年的1月1日
这份文件,较为明确地指出了当前意外险业务销售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包括业务整体赔付率低、佣金率高销售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等),通过对意外险产品的精算规定、佣金率设定、对销售行为设定“负面清单”等方式,规范意外险的销售乱象,对消费者进行更详尽的信息披露,促使意外险业务良性发展。
今天,我们就来对这份文件的内容进行深入解读。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意外伤害”。意外伤害通常具备以下四个特点:
  • 非本意的:不是由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被保险人事先不能预见,客观上不能采取措施避免的。
  • 外来的:指由于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车祸、被歹徒袭击、溺水、食物中毒等。
  • 突发的:指瞬间造成的事故,没有较长过程,如落水、触电、跌落等,而如慢性劳损、骨质增生等渐进型损害则不属于突发范畴。
  • 非疾病的:疾病所致伤害,虽不是本人事先所能预料的,但它是人体自身产生的结果,不属于意外事故。
最新发布的《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共有六章(三十二条内),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品管理、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四章信息披露、第五章监督管理和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中介绍了意外伤害保险的官方定义,“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伤残或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事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最新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里面提到了一类新的产品,叫做医疗意外险,这类产品并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而是被归类在健康险的分类下。
第二章第四条中对意外险的产品定价有一条非常重要的限制要求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见下图)。
从下表的限制来看,现在市面上一些“漫天要价”的意外险(销售佣金费用能给到90%甚至95%以上)未来价格一定会大幅降低
第二章第八条还提到,保险公司在给销售渠道支付佣金的时候,不得通过信息技术支持和服务类费用、账外激励费用等方式变相突破佣金费用率上限规定“产品任一渠道的年度佣金费用率超出上表规定的平均费用率上限10个百分点以上的,应提供总经理签署的书面说明材料
第二章第五条对意外险产品的低现金价值计算进行了说明,第六条则对意外险产品的责任准备金计提也提出了一定的要求。
同时,对于航空意外险,保险公司要额外计提责任准备金,按照自留毛保费收入的5%计提特别准备金,并逐年滚存
为什么要对航空意外险额外计提准备金呢?这是因为发生航空意外的风险属于非常低频、但是一旦发生就会产生非常大潜在损失的风险。这类风险如果我们按照一般的方法计提责任准备金,计提的金额是非常小的,甚至是不充足的。
第二章第七条规定,保险公司报送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备案的,应根据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相关监管规定,提交精算报告,精算报告包括数据来源、定价基础、定价方法和定价假设等。
第二章第九条要求保险公司应每年开展意外险业务的回溯工作
溯工作的意思是说,精算师在产品定价的时候设定了一系列的假设,比如说产品的发生率、附加费用率、退保率等等。产品运营很多年之后,精算师要通过“回溯”来检验之前设定的假设究竟合不合理、与实际发生情况相不相符。
如果通过回溯我们发现产品的实际经营数据与曾经的假设偏差过大,那么就说明保险公司之前的产品定价是有问题的。
第二章第十条也是非常重要的内容:对年度累计原保险保费收入连续三年超过500万元的保险期限一年及以下的意外险产品,如过往三年再保后综合赔付率的平均值低于50%,保险公司应及时将费率调整至合理水平,并按相关要求重新报送审批或备案。
这也就是说,如果保险公司有盈利水平特别高、赔付水平特别低的意外险产品,保险公司必须要大幅调低该意外险的费率
第三章第十六条提到,“保险公司赠送意外险,应遵守赠送保险相关监管规定,不得以赠险为由,变相开展违法违规业务或进行不正当竞争”。
实际上,按照原保监会在2015年发布的《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有关行为的通知》,保险公司是可以赠送意外险和健康险给自己客户的,只不过针对每人每次赠送保险产品的纯风险保费不能超过100元
第三章第十七条列出了意外险销售活动的十条“负面清单”,比如不得捆绑销售意外险、夸大保险责任、隐瞒责任免除、虚假宣传等等。
第四章第二十一条要求,如果短期意外险保单需要调费,公司应该把调费的具体原因、调费的金额以及后续对于客户提供的服务措施等全部进行披露,这与监管部门针对开发短期健康保险的公司所做出的续保规范有些类似。
第四章第二十二条提到,自2023年起,保险公司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在其官方网站信息披露专栏对上一年度个人意外险业务(仅限航空意外险、借款人意外险、旅行意外险、交通工具意外险这四类险种)的经营情况进行公开披露。
自2024年起,在前面披露信息的基础之上,保险公司还要进行意外险全险种的信息披露。
第五章第二十五条对保险公司经营意外险业务提出了九条“负面清单”(如下图所示)。
第六章第三十一条指出,新版的《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并且,最新的《意外伤害保险监管办法》一旦施行,将有大量关于意外险的过往监管文件会被废除。
自本监管办法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新报送或者审批备案的意外险产品须严格遵照本办法要求执行
而对于在本办法发布之前已经审批或备案的意外险产品,部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比如过往三年再保后综合赔付率的平均值低于50%的产品有一年的调整窗口期,其他的产品只有半年的窗口调整期。
今天的精算视觉·保险小课堂就到这里,感谢大家的聆听,我们下期课程再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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