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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者  |  雅伦YYL,  WUSTL LL.M.
一审  |  Ellen Chen, Cornell LL.M.
二审  |  杨祚, 剑桥大学历史系本科
编辑  |  Morning,北大STL J.D. & J.M.
U.S. v. Raymond J. PLACE (普雷斯诉美国案)
——缉毒犬在机场嗅乘客行李的行为不构成“search”
案件事实
普雷斯(原审被告)在从迈阿密去往纽约机场的途中遇到药品执行局[1](Drug Enforcement Administration,简称“DEA”)的警察,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并检查随行物品。警察随即发现普雷斯托运的两件行李标签地址有所差异。在进一步的核查下,他们发现行李上的地址信息均不属实,迈阿密药品执行局警察立即将该信息转送至纽约药品执行局。
两名纽约DEA警察在纽约拉瓜迪亚机场到达口等待普雷斯。在那里,他的行为再次引起了警察的怀疑。在他领取两个行李并叫了一辆豪华轿车后,警察决定拦住他,原因是他们怀疑普雷斯的行李中携带毒品。在被告知他们的身份是警察时,普雷斯拒绝配合,辩称自己的行李在迈阿密机场已经被搜查过。但根据迈阿密DEA转送的信息,普雷斯从未接受过搜查。警察还是扣留了他的行李,并告知他行李将被带给联邦法官,以便获取搜查令。
随后,警察将行李带到肯尼迪机场,他们让一只训练有素的缉毒犬对行李进行“嗅探测试”。由于缉毒犬对其中一件行李产生强烈的反应,警察打开这件行李并发现了1125克可卡因,全程大约花费90分钟。尽管搜查工作于周五下午开始,警察还是将行李扣留到周一上午,直到他们成功地从联邦法官处获取搜查令。但在此过程中,警察并没有告知普拉斯行李将被扣留多久,以及在搜查完成后如何将行李拿回来。
在地区法院的审判中,普雷斯承认所有的指控,但提出一项动议,称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长时间没收他的行李侵犯了其第四修正案的权利,地区法院否决了这项动议。普雷斯就该项否决结果上诉至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上诉法院推翻了地区法院的判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批准了调卷令,并确认了上诉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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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第四修正案是否禁止执法当局基于合理怀疑,认为行李中含有毒品而暂时扣留个人行李,以便缉毒犬的“搜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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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与分析
地区法院适用了Terry诉Ohio案的原则,如果警察是基于合理理由怀疑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对其进行短暂的拘留是合法的。[2]因此,地方法院认为纽约药品执行局基于合理理由怀疑普雷斯行李内携带毒品,对其行李进行扣押的行为并没有侵犯第四修正案赋予公民的权利。虽然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庭大多数法官认为,Terry案的规定是允许警方对基于合理怀疑参与犯罪活动的人进行短暂拘留。但是,执法人员延长扣留普雷斯行李的时间已经超过Terry案调查扣留允许的时间范围。因此,相当于无正当理由违反了第四修正案。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终认为警方的行为的确超出了对行李进行调查扣留的许可范围。
(一)分析第四修正案内容及前案判例
第四修正案保护“公民的人身、房屋、文件和财产安全,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在一般案件中,法院认为根据第四修正案,扣押公民个人财产本身是实质上的不合理,除非它是根据合理原因签发的搜查令并特别说明要扣押的物品。[3]如果执法部门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容器内藏有违禁品或者犯罪证据,但没有获取搜查令,在一些紧急情况或是满足例外情形时,法院将该修正案解释为允许扣押该财产。[4]例如“在公共场所发现的武器或违禁品等物品可能会被警察扣押,无需搜查令。”[5]因为在这些情况下,在获取搜查令之前,扣押物消失或用于其预期目的的风险超过了占有的利益。[6]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要求我们承认合理性,即基于不太可能的原因为了进行“有限”的调查从所有人的监护下无证扣押个人行李,而不是通过打开行李快速证实或者消除执政当局的怀疑。我们必须权衡侵犯第四修正案公民利益的性质和维护政府利益的重要性。当拘留或者扣押的程度对个人第四修正案的利益影响最小时,从考虑维护政府利益出发,可以支持基于不太可能的原因进行扣押。
然而,政府论证的前提是没收财产通常比没收个人的侵扰性小。虽然在某些情况下是正确的,但根据本案中的事实,该前提是错误的。扣押嫌疑人所有的个人行李,目的是便于缉毒犬搜查。特别是在旅客随身携带的所有行李被扣留的情况下,警察的行为既侵犯了嫌疑人对其行李的占有权益,也侵犯了其继续行程的自由权益。虽然行李被扣,嫌疑人仍然可以自由的继续活动。然而,这种扣押可以有效地干扰嫌疑人的旅行计划,使得嫌疑人的活动受到约束。因此,当警察从嫌疑人手中扣留行李时,我们认为对该嫌疑人的行李进行调查扣留的限制应界定在基于不太可能的原因,对该人的行李进行搜查拘留的允许范围。
(二)调查扣押行为的合理性有限制
警察对嫌疑人的行李物品进行扣押的的方式也是审查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是否签发搜查令同样重要。很明显,该案警察的行为超出了Terry案调查拘留的允许范围。仅从行李被扣留的时长超过限制来看,就已经排除了扣留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是合理的这一结论。
此外,在评估拘留时间的影响时,我们考虑了警方是否认真进行调查。值得注意的是,纽约DEA的警察知道普雷斯到达机场的时间,且有足够的时间安排他们在该地点进行额外调查,从而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被告基于第四修正案的侵犯。因此,尽管我们拒绝对调查拘留采用任何额外时间限制,但我们从未批准本案中在延长九十分钟内扣留嫌疑人物品。[7]虽然嫌疑人的行李被扣留搜查了90分钟,足以使得扣押行为变得不合理,但由于警察未能准确告知被申请人,他们将行李运送的地点以及嫌疑人的行李可能被扣留的时间长短,这种违规行为更加严重。如果该调查扣留消除了怀疑,警察又将如何安排归还行李?简而言之,我们认为,本案扣押普雷斯的行李超出了警方对合理怀疑行李内含有毒品时享有的短暂扣押的有限权力。
我们的结论是,基于本案现有的情况,根据第四修正案扣押普雷斯的行李是不合理的。因此,从随后对他行李进行搜查中获得的证据是不可接受的,必须撤销对Place的定罪。因此,特作出维持上诉法院的判决。
【脚注】
[1] DEA, 全称为Drug Enforcement Administration,译为药品管理局,是专门负责毒品案件的,而DEA的执法人员通常被称为“Agent”,而且服装上会有警察的标志。
[2] Terry v. Ohio, 392 U.S. 1, 88 S. Ct. 1868, 20 L. Ed. 2d 889 (1968).
[3] Marron v. United States, 275 U.S. 192, 196, 48 S.Ct. 74, 76, 72 L.Ed. 231 (1927).
[4] Arkansas v. Sanders, 442 U.S. 753, 761, 99 S.Ct. 2586, 2591, 61 L.Ed.2d 235 (1979).
[5] Payton v. New York, 445 U.S. 573, 587, 100 S.Ct. 1371, 1380, 63 L.Ed.2d 639 (1980).
[6] G.M. Leasing Corp. v. United States, 429 U.S. 338, 354, 97 S.Ct. 619, 629, 50 L.Ed.2d 530 (1975).
[7] Dunaway v. New York, 442 U.S. 200, 99 S.Ct. 2248, 60 L.Ed.2d 824 (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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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本文于2018年4月以英文原版首次发表在Clifford Chance官网。Clifford Chance保留对该文章的所有权利,但原作者之一Ben Luscombe已给予中美法律评论对其翻译和转载的许可。Clifford Chance尚未审阅该翻译,英文原文仍为本文的最终版本(https://www.cliffordchance.com/content/dam/cliffordchance/briefings/2018/04/the-challenge-of-experience-allianz-insurance-plc-and-sirius-international-insurance-corporation-v-tonicstar-limited-2.pdf)。本文不构成任何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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