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1日,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81号公告:决定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自2021年10月15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1号(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对涉及出口化肥的29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海关监管条件“B”,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5日起实施,调整后的监管要求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调整表.xls
海关总署
2021年10月11日
温馨提醒:
下方调整表自2021年10月15日生效,相关企业应及时留意合规申报,避免退单等问题。尤其注意调整表中此前无监管条件代码过渡到有监管条件代码的商品。
(A:入境检验检疫 B:出境检验检疫)
资料来源:海关总署、关务小二

编辑:Sofia   媒体合作:010-88379140
声明:本文所用素材部分来源于网络,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觉得不错,点击右下角 “在看” 
识别二维码,关注我们
进出口经理人
商务利器,天下生意
长按二维码关注
继续阅读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