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记者 吴怡 实习生 田燕如
离职走人?先赔钱!

近年来,教师从高校离职被索赔的案例时有发生。为了留住人才,高校同意教师读博深造并继续支付其工资补贴,或是给予教师副教授、教授的晋升名额,而作为交换的是,教师必须在本校工作满一定服务期,否则需要退还工资补贴和赔付违约金。

留人才的协议,也成了卡人才的枷锁。澎湃新闻通过多方采访发现,部分教师因家庭原因、自身发展等提出离职,而高校往往采取扣押人事档案等手段,迫使教师必须缴纳高额“赎身金”方可放人。而另一边,面对这种人才流失问题的,往往是“四非”地方院校(非985、非211、非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非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校方也无奈大吐苦水:把高学历人才当宝贝,费尽心力培养,如教师离职,大量投入“打水漂”,学校“伤不起”。

在双方利益的拉锯之下,各地的法院判决不一。澎湃新闻梳理多份判决书发现,有的法院认为虽然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中具备违约责任条款符合法律规定,但如若教师的离职被迫无奈,应酌情减少违约金。有的法院则认为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因此违约金合理。也有法院认为,如若教师读博期间与校方存在实际聘用关系,即使离职也无需返还工资和补贴,此外提升学历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专业技术培训,因此服务期不符合法条规定,无需赔付违约金。

女教师因前男友骚扰离职
被索赔近12万元,
法院判决退回大部分
2017年,杨某作为一名高层次人才,被广西财经学院引进聘入。双方签署《聘用协议书》并约定,聘期为8年,从2017年4月13日至2025年4月12日,该高校将分五年支付30万元安家费,并一次性提供科研启动经费5万元;如果服务未满8年调离或辞职,则必须部分返还安家费及科研经费等,并支付违约金。杨某于当年4月入职担任“博士+助理研究员”等职位,聘期八年,即从2017年4月13日开始至2025年4月。

然而,在入职不久之后,她的前男友因感情纠纷对她以及她工作的高校进行持续不断地骚扰与诽谤,严重影响了她的个人声誉与生活及高校的正常工作秩序。在多次报警皆无果后,出于个人人身安全以及减少对工作单位秩序干扰的考量,不堪压力的杨某于2017年11月向单位提出辞职。

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广西财经学院认为她违反了当初的《聘用协议书》的约定,并要求杨某缴纳近12万元的违约赔偿金,且只有付完这笔违约金,杨某才能顺利从该校离职。出于现实考量,杨某无奈缴纳11.8万余元,并于2017年12月20日正式离职。

但离职之后,杨某认为,广西财经学院作为正式的公立大学索取如此高昂的离职赔偿金,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她于2018年12月起诉广西财经学院,在一审判决被驳回后,她又再次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对该校的诉讼。 

终审判决认为,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具备违约责任条款符合法律规定,但是杨某提出辞职的是由于感情纠葛等现实情况在不堪压力的状态下提出的,并不存在恶意,同时作为刚步入社会的博士生,该违约金明显超出了个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因此,法院最后将杨某的违约金金额酌情调整为3万元,该校也被判退回杨某75594元。

未满服务期离职,
一高校教师赔付数十万
另一个案例则截然不同。2011年7月,李某与徐州工程学院签订协议书,约定李某在职攻读中国矿业大学博士学位,取得博士学位后,应在该校服务8年,否则除报销学费外,还必须承担违约金8万元。

2012年,双方签订《合同书》,约定徐州工程学院批准李某为“教授培育与激励工程”培育对象,培养期自2010年5月至2013年5月。李某享受培养期内相关待遇,并要接受学校和二级学院的检查与考核,在培养期内,不得申请调离工作岗位、辞职或私自出国,否则须退还资助经费并缴纳违约金3万元。李某取得教授资格后应在徐州工程学院服务期8年,否则除退还资助经费等外,还必须承担违约金8万元。

2016年9月,李某被评为教授。然而,次年7月,李某提出辞职申请,未获学校批准。2018年9月,李某再次提出辞职,徐州工程学院以“双方的合同、协议书期限未到”拒绝。

2020年3月,徐州工程学院同意李某辞职,但要求其赔付违约金。随后,李某与配偶徐某向徐州工程学院提交书面申请缴纳款项,并向校方转账。

双方于同年4月解除聘用关系。但李某声称,自己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多方借债才凑齐款项支付给校方的,因为学校要求必须退回493575.21元才批准其辞职和办理相关档案转移手续。

不过,徐州工程学院否认存在“非法”“逼迫”等情形,“李某提交了书面申请,系自愿缴纳各项费用,双方经过协商解决了争议”。

对赔偿金不满的李某,向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徐州工程学院退还非法要求李某退回的绩效工资217897.33元、岗位津贴143678.36元、社保配套(个人)费用8954.52元、公积金配套费43105元、违约金80000元,合计493575.21元。

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徐州工程学院和李某就离职赔偿事项已经达成了一致意见,也已经履行完毕,赔偿金数额是双方协商的真实意思表示,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离职教师被索还读博“借支工资”,
法院:应得劳动报酬
同样被高校告上法庭的还有薛某。她原为临沂大学法学院教师,2016年3月,薛某考取了黑龙江大学民商法学专业非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2016年8月,临沂大学与薛某签订了《非定向培养博士合同书》;2019年6月,薛某毕业后未返回临沂大学报到而是于2019年12月入职了安阳师范学院。

临沂大学认为薛某毕业后未回校任职违反合同约定,应返还“借支工资”,缴纳违约金。

根据上述合同书约定:“薛某学习期间的所有费用自理,读博期间(2016年8月-2020年7月),学校以借款形式发放给薛某档案工资,可随在岗职工同时参加国家规定的工资调整,各类保险和公积金仍由学校代缴。薛某在读期间,教学(管理、服务)业务工作评价结果按合格等次对待,毕业取得博士学位后必须按时回临沂大学报到。”

具体到薛某的服务期,则根据其离岗学习或离岗写作论文期间向学校借支的工资以及取得博士学位后报销的经费总额,按每500元在校服务1个月计算(最多按120个月计算)。如在服务期限内调离学校,所借支的工资和报销的经费按实际服务月数冲销后,余额如数返还给学校,并缴纳违约金30万元。

本案焦点为:一、临沂大学在薛某读博后按月向其发放的是借款还是劳动报酬,二、薛某是否构成违约。

法院认为,薛某读博期间与临沂大学存在聘用关系,期间薛某除完成部分课堂教学任务外,亦以临沂大学副教授的身份负责或参与了课题项目和发布论文,临沂大学每年均对薛某作出合格的考核结果。以上事实能够认定临沂大学在薛某读博期间为其发放的“借支工资”系薛某应得的“劳动报酬”。另外,双方聘用关系存续期间,临沂大学有义务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及公积金。

因此,法院认定,临沂大学要求薛某返还上述工资、保险费及公积金费用,违反《劳动合同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不予支持。

另外,关于服务期与违约金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法院认为,本案中,薛某的读博费用系其个人支付,并非单位提供,且薛某是根据国家鼓励对高校师资队伍整体提升进行的学历教育,并非该法条中规定的专业技术培训所针对的人员,双方约定服务期不符合该法条规定的情形。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规定,本案《非定向培养博士合同书》关于30万元违约金的约定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驳回临沂大学的上诉请求。

高额违约金留人才,
孰是孰非?
除了上述案例,澎湃新闻曾就“高校教师辞职难”报道过多起案例,包括忻州师范学院地理系教师、博士贾某离职被校方索赔42万;南昌工程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一教授因5年服务期未满,提离职被索赔44万;河南师范大学要求一离职教师归还全日制读博期间工资补贴42万元等,引起广泛关注。

从高校的角度来看,面对20%的资金支持80%的高校“二八定律”,处于弱势的“四非”地方高校为了应对人才争夺战,不惜掏光“家底”养人,除了支持教师读博深造,继续支付工资补贴外,还开出了诸多优厚待遇,包括数十万元的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以及安置配偶工作、解决子女入学问题等。

在这种情况之下,高校也想方设法在合同上层层加码、设高门槛卡人,避免人才流失。对此,部分网友表示同情和理解,“学校辛苦培养,教师不应该撂下挑子就走了,既然签订协议,就应遵守契约精神”。

不过,亦有网友指出,在签订所谓协议合同时,双方关系并不对等,很多情况下,高校教师更像无奈踏入“陷阱”的羔羊,非平等自愿签署协定。案件中的离职教师也向记者表示,签署合同时“没想太多”,当时自己并无离职想法,加之法治观念不强,校方也没有完整出示相关文件。

面对离职教师,高校以“先交钱再走人”的手段卡人,“狮子大开口”索要赔偿金,也并非法律所允许的。受访律师向记者指出,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在劳动关系终止的情形下,校方理应依法办理相关劳动人事关系转移手续,而不应该拿合同卡人。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巨额违约金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总的来看,高校的“高门槛赎身金”终究不是挽留人才的长久之策,更多应该加强学科和院校建设,完善用人、科研和教学制度,为人才发展提供优质的“土壤”。高校教师也应审慎签订协议,尊重契约精神,做好本职工作,但如若在离职时遭遇不合理的索赔要求,也应勇敢站出来,用法律捍卫权利。

本期编辑 邹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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