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导读
如果说“合肥模式”是区域创投的一剂偏方,那么“深圳模式”就是区域创投的临床试点。
作者丨深深
编辑丨Eyan

本期推荐阅读时长:10分钟
中国创投在经历三十余年发展,进入转型调整的阵痛,持续数年的募退困难,行业集中度,国资、政府成为主流资本供给,多种内外部因素叠加下,创投活力开始逐渐减弱,政策依赖度进一步加强。
在漫长的去杠杆和监管收紧之后,市场期待着友好宽松的政策哺育。而深圳再一次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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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条例》18年
早在2003年,中国还刚刚进入互联网时代,中小城市甚至还沉浸在刚刚步入的千禧年代,深圳就在全国率先制定出台《深圳创投条例》,在经济特区范围内施行,甚至早于发改委等十部委于2005年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更灵活的政策制定权限和“窗口级”的特区试点,让深圳表现出对创投行业的重视与宽容。
经过多年的发展,为适应深圳创投行业的发展规范更好的促进创投行业发展,近年来,《创投条例》也经过不同程度的小幅修订,分别是2012年和2019年。此外,2010年、2014年、2017年深圳还先后出台了促进股权投资发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试点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促进创投业发展等方面的专项政策。
也正是因为深圳对创投行业的敏锐度与支持,深圳创投行业才得益于快速发展,涌现出一批耳熟能详的风投创投企业,包括深创投、达晨创投、同创伟业、松禾资本等,而这些机构在深圳乃至整个中国的创投行业也产生了非同一般的影响力。
如果说“合肥的成功,是体制的成功。”那么深圳的成功就是体制+环境+退出渠道等多方面的成功。从2003年率先制定推出创投条例,到本次修改创投条例的背景,无不显示出深圳对于创投行业的敏锐程度。
毋庸置疑,深圳创投行业的起点是高开的,而近年来创投业却表现出明显的失速,究其原因是内外部多方竞争加剧所致。
近年来,全国多地在支持创投行业发展方面均给出了明确的扶持政策,下一个风投之城的预备梯队也逐步增加。除了青岛、武汉、苏州、南京、广州等多地以外,西部城市在近两年也逐步崛起。多地为争夺优质创投机构落地,自然也给出了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
此外,今年以来,各地政府引导基金的设立速度、规模也明显加速,动则百亿的母基金势头凶猛。面对各地政府的优惠政策、规模可观的母基金,也给深圳带来了更大的竞争挑战。
对内来看,经过近20年的发展,深圳本土的创投机构也逐渐出现明显的两头分化局面,活跃的大机构依托本身的资源在募资端和抢占项目上占有绝大部分的优势,而中小机构显然也面临着募资难,同时还需要面临扎堆抢占项目份额的生存压力。
且也内人士认为,近年来深圳的创投机构自身也存在着问题,出现错失多个热门行业中的明星项目的遗憾,投资方法论亟需迭代。
因此,无论是政策体制还是机构本身,在经过资本市场多年的发展与洗礼之后,都亟需与时俱进。据悉,当前大多数深圳的创投机构也在期盼着更优惠的政策扶持力度。
实际上,本次创投条例也明确指出了3点深圳创投行业所面临的客观性问题。
一是,近年来受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和有关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创业投资行业发展面临较大困难,出现了募资难、投资难、退出难等多方面的普遍问题,深圳本土头部机构以人民币基金为主的产业结构在募资来源上受到影响较大;
二是,深圳创投行业相比北京、上海等城市在美元基金领域差距较为明显,行业发展增速有所放缓,相对位置出现下滑;
三是,近年来长三角等区域针对风投创投及其先进制造和生物医药等领域,持续加大投入和财税扶持,客观对深圳创投及其被投项目产生“挤出”效应,特区创业投资专注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科技的作用发挥不充分,影响了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因此,时隔18年,深圳就《创投条例》进行系统性的修订。整体来看,本次创投条例的修改主要围绕募投退三大难题给出相应的鼓励支持或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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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问题,新答案
针对创投募资难问题,《条例》做进一步的丰富:其中提出鼓励市、区两级发起设立各类政策性引导基金,建立覆盖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并购重组投资的基金体系;鼓励发展市场化母基金行业,打造国际化专业化法治化的大湾区母基金集聚地,鼓励企业年金等长期资金以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资金依法通过市场化母基金等渠道进入创业投资行业;支持科研院所基金发展;鼓励投贷联动、股债联动和投保联动等;支持创业投资管理企业通过上市、并购重组等方式做专做大做强。
针对投资问题,深创投也给出了明确的定位:鼓励投早、投小、投科技、投绿色。
条例提出:鼓励创业投资主体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和成长期的中小微企业;鼓励创业投资主体聚焦于解决卡脖子领域、基础前沿研究、原始创新等领域科技创新企业;鼓励创业投资主体进行绿色产业投资,通过资本投入为节能减排、新能源等项目提供投融资服务;鼓励创业投资主体进行长期投资;允许创业投资主体利用阶段性闲置资金,从事与其资金期限匹配的固定收益类短期投资。
深圳在创投行业的领军地位毋庸置疑,但经过多年的发展,显然过往的成绩和政策导向也需要进行迭代。调查显示,深圳创投行业将近50%是外地项目,也间接证明深圳本地优秀项目的缺乏。这也是当前国内投资端所面临的现状,而政策的明确导向,也是为了加强对早期项目的关注,发现更多早期科技项目。
当前,聚焦“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科技”正在成为行业共识,尤其是在北交所消息公布之后,更加成为行业的导向。可以预见,未来资金流向也将逐步流往早期科技企业之中,从而形成良性循环。
在拓宽市场化退出渠道中,《条例》指出鼓励创业投资主体通过被投企业上市、挂牌、并购及协议转让等方式拓宽退出渠道。支持设立创业投资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打造创业投资主体所持有股权的转让交易平台。推动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试点,探索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质押登记试点。鼓励政府引导基金通过S基金转让份额或退出。
当前国内S基金在一级市场流动性困境下,越发受到关注,以S为策略的基金成立也越发频繁,且呈现出规模大、多元化的现象。
从北京到上海再到深圳,私募股权行业发展成熟的3个核心城市均提出或落地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试点,足以体现出政策对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大力支持。
政策信号的不断传递,也提升了S基金的关注度,尤其是在北京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落地之后,市场上S基金的参与者也越发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市场化母基金、政府背景、理财子、保险等资金也逐步开始了对S策略的布局。
作为解决流动性困境的另一种手段,S基金在国内的发展依旧处于起步阶段,仍具有很强的探索空间。其对于参与者的专业度、资源整合能力、协调能力等有一定的要求,且鉴于买方和卖方在交易上容易造成信息不匹配的鸿沟,甚至会增加交易周期及风险情况。但随着政策的不断完善与指引,及多元化资金的不断参与,可以预见,未来S基金交易也将更加受到行业的关注。
此外,创投条例中还有2点值得关注的亮点,其中一条表示: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主体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政策;探索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直以来税收问题都是拦路虎般的存在,业内人士表示:如果这些政策能够得以顺利出台并真正落地,那么深圳创投人才高地的地位将得到进一步巩固,而创业投资活动也必将会更加活跃。
另一个备受关注的亮点是“双向开放与跨境合作”。其中明确提出:充分发挥深圳人民币投贷基金资金跨境牌照作用,搭建跨境投融资平台,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资金、项目和产业资源互联互通。扩大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试点,深化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QDIE)试点,适度提高投资额度,提升境外投资便利化。支持建立境内与港澳金融监管相衔接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互认机制。支持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开展境内外双向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并引进境外项目。
其实早在今年6月18日,在修订《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中就提,放宽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政策,取消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FOF基金限制,允许基金采用更灵活管理架构。
取消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FOF基金的限制,无疑是打通了境外资金直投母基金的通道。而放宽市场准入清单,外商准入限制,也将更有利于创造具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
而在此次《条例》中再度提及,且把深化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QDIE)试点、开展境内外双向资产管理业务同时列入,对跨境创投来讲,有望迎来新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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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创投条例》再临床
实际上,不仅是深圳,纵观整个中国创投行业的发展,募资难、投资难、退出难等问题是普遍存在的。
募资端:一级市场结构性错配、长钱缺口严重、大量份额资金向头部机构聚集,行业分化等问题依旧表现明显,头部GP竞争力越来越大,中小GP募资难题依然存在。
投资端:投资端的表现也同样是分化明显,医疗、消费等赛道在近一年来受到广泛关注,明星项目份额被疯抢,头部GP将目光锁定在明星赛道中的头部项目中。火热的赛道中,均能看到知名GP的身影。优质资产缺乏,促使投资机构通过打价格战来抢占项目份额,估值泡沫使得一二级市场倒挂,大钱、长钱的敞口充足。
退出端:一级市场流动性困境存在多年,其次随着中美监管夹击,“SEC暂停中概股上市”也为一部分想筹备海外上市的公司带来无形的压力,为本就流动性匮乏的一级市场带来更加明显的感受。
不过,与此同时,北交所、港股SPAC的登场,以及私募股权二级市场迎来多元化资金及政策支持,为VC/PE带来机遇。
动则百亿甚至千亿的引导基金频频成立或宣布设立的消息,也为一级市场募资端带来源头活水。券商、险等多元化资金的逐步登场,同样为行业带来更多信心。
在股权市场结构性错配的环境下,呈现出供给侧过剩但又感受到募资困难的现状,实际上也亟需市场进行结构性的调整。而对于长钱、市场化资金稀缺等问题,实际上本次条例也给予来明确的指引。对于股权投资行业来讲,引导基金及险资、理财子等多元化资金的涌入,势必也会为VC/PE带来源头活水。
将2003版《深圳创投条例》与2005年发改委等十部委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对比之后不难发现两份文件在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标准,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要求等方面如出一辙。从某种意义上来讲,2005年的《创投办法》,是《深圳创投条例》在深圳实施2年多的经验的总结和推广。深圳作为特区,其创投政策的制定和实践,也将为全国政策的制定做出良好的范式。
深圳坐拥资本市场发展的沃土,本次《创投条例》的修改,一旦落地,有望对当前行业带来发展动力。业内人士称,新政策有助于推动深圳的创投业生态环境进一步优化,对全国起到示范和带动效应,其他城市有望跟进。进入调整期中的中国创投,也亟需新的政策哺育。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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