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巴塞尔委员会(BCBS)计划,《巴塞尔协议III(最终版)》(以下简称“《新巴III》”)将于2023年1月1日开始逐步实施。这意味着我国落地《新巴III》或近在眼前。我国现行《资本管理办法》主要参照了2010年版的《巴塞尔协议III》,其中信用风险权重法主要沿用了2006年版《巴塞尔协议II》,其在风险权重计算上与即将到来的《新巴III》存在较大的差异。
相较于此前将绝大多数非金融企业债权风险权重设置为100%的情况,《新巴III》在信用风险权重法中进一步细化了一般公司债权的风险权重。从总体来看,《新巴III》降低了中小企业的风险权重,并细化了一些专业贷款的风险权重设置;同时在权重法中引入了内评法的思路,降低了“投资级”公司的风险权重。若我国监管机构完全采纳《新巴III》,对投资级企业赋予更低风险权重的要求,有可能造成银行在大型企业贷款价格和债券价格上出现更为激烈的竞争。而《新巴III》对于小微企业风险权重的相应调降或将有利于激励银行更好支持中小企业融资。不过,由于对大型和小微企业风险权重的降低,中型企业或将面临相应的融资成本压力。除此之外,对于项目融资这类专业贷款在项目完工前风险权重的提升,或将不利于银行表内向各类基建项目提供融自支持。
相较于此前我国执行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新巴III》中相应提高了对银行的风险权重,并且根据银行资信情况将其对应的风险权重进一步细化。与此同时,《新巴III》中非银金融机构的风险权重将显著降低。未来,若我国监管机构参照《新巴III》设置金融机构风险权重,那么银行或将降低对其他银行的风险敞口,并增加对非银金融机构的风险敞口。由于这一风险权重的设置降低了银行之间的风险敞口,或将影响现有的大中小银行之间的流动性传导机制。
《新巴III》在总体维持对个人零售债权风险权重75%的背景下,进一步将符合标准的信用卡等个人零售债权风险权重调低为45%,未来可能会使得银行在零售贷款中加大信用卡的业务倾斜力度。
《新巴III》将此前住房贷款和商业地产的风险权重设置进一步细化,根据贷款价值比(Loan to Value, LTV)和还款来源设置了差异化的风险权重。相较于我国现行《资本管理办法》,《新巴III》部分房地产资产的风险权重更低,考虑到当前我国对房地产贷款宏观审慎管理的态度,结合此前中美等国适当调增房地产债权风险权重的实践,不排除未来我国监管机构在《新巴III》基础上适当调增风险权重的可能性。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风险权重将与LTV挂钩,《新巴III》还特别强调了LTV的计算中应当审慎确定房地产价值。
《新巴III》相较此前进一步明确了次级债权和银行持有的各类权益资产的风险权重,相较于我国现行《资本管理办法》,《新巴III》下部分资本工具的权重或将上升,而权益的权重或将下降。应当指出的是,《新巴III》允许在各司法辖区监管机构特许情况下,商业银行运用一二级资本之和的10%开展股权投资可以享受风险权重为100%的优惠。这或将成为我国允许银行用表内资金通过股权方式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的突破点。不过,随着次级债权风险权重的调高,银行和非银金融机构发行二级资本债的难度也将有所提升。
虽然2006年版《巴塞尔协议II》已就违约债权的风险权重进行了差异化的安排,但是我国现行《资本管理办法》并未在信用风险权重法中就违约债券的风险权重进行差异化安排。《新巴III》在则《巴塞尔协议II》的基础上对违约债权的定义进行了明确。若未来我国监管部门按照《新巴III》对违约债券风险权重作出安排,则银行可能将面临风险加权资产的上升。
《新巴III》在信用风险权重法下明确了信用衍生工具在特定条件下可以缓释相应信用风险权重。结合我国监管机构此前意图完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资本占用配套政策的表述,未来我国监管机构在落地《新巴III》时将可能允许在信用风险权重法下运用信用衍生工具缓释风险敞口的风险资产。
除此之外,《新巴III》还就货币错配债权的风险权重以及信用转换系数等进行了修改,也将对银行业务倾向产生不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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