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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体系是较为完善的,要确保原告与被告相关的权利。如果有任何民事诉讼,被告是有权利知道,获得所有的证据材料,和答辩,同时有权寻找律师的帮助。
这就是为什么法庭规定,所有原告递交给法庭的材料,也必须递交给被告以及相关方。这个强制性的程序称之为Ex Parte.
但是在很多经济诉讼,金融欺诈或追债的案件中,很多被告也就避而不见,甚至逃之夭夭。在这种情况下,法庭会依旧要求原告,或原告的律师将起诉书和相关材料递交给对方。这个过程叫送传票 (Service of Process)。
但是送传票的过程也并不完全要亲自交到对方手里,一般有以下三种方式:
1. 实际送达(Personal Delivery)
这是最有效的送传票的方式,即送传票和起诉书,直接送达到原告手里。
2. 代替送达(Substitute Delivery)
这是指将传票送到原告的代理人手里,并且代理人同意将会把传票,起诉书与相关材料转达给原告。这个代理人一般是指原告的朋友,亲戚,公司,或其他任何有权替原告接收并转达传票的人。
3.推断性送达 (Conspicuous Delivery)
这种送传票方式, 一般是在实在没有办法找到任何原告或代理人的情况下,将传票邮寄给对方, 并同时将传票贴在原告所知的最后一次居住地址的门上。简单来说就是,邮寄加贴在门上。
同时,你必须向法法庭证明送传票的人有做了这一系列的行为,并递交相关证据材料。
如果你满足了以上送传票的方式,对方还不回复,法官将会以缺席审判的方式进行判决,而这样的判决往往是对原告非常有利的,但是前提你必须要证明你有采取以上的方式。
同时律师在这里还要指出两点:
1)送传票的人必须是无关利益的第三方,即不可以是原告也不可是被告。一般可让传票公司传送,或者找没有利益相关的朋友送传票。
2)双方都有寻找律师的权利,一旦有律师,一般只能双方律师进行协商或交流。切勿直接跳过对方律师,直接找原告和被告
在这里,律师需要提醒,在实际打官司的过程中,情况是千变万化的。所以实事求是,随机应变,才能争取到客户最大的权权益。
如有任何法律问题,请致电律师事务所646-518-7998或发送邮件进行免费评估[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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