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问,你对复旦高调处理嫖娼男生的事情之事怎么看?
俗话说,黄泥巴滚裤裆,还能怎么看?不是屎也是屎呀。裤裆搞脏了,肯定不是好事啊。“卖淫嫖娼”自古以来就不是什么好事。
不过,这么高调处理,让人感觉不到一丝高尚之处。
你还记得么,2004年,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陆院长屡次嫖娼败露被抓。在中国的网络世界,新闻轰动一时。毕竟,只要是社会文化知识精英出丑,总会成为民间的一道舆论盛宴,引来阵阵欢呼,原来嫖娼原来不分学历呀。
两年前,一位复旦女博士脚踩四条船,同时劈腿四个男人,不但骗取大量财物,还骗取了几篇博士毕业所需的关键核心论文,用于公开发表。

这位女博士的道德水平,比起那些自己掏腰包的嫖客,比起那些用自己的体力赚钱的小姐,不知道恶劣多少倍。
请问,复旦处理了吗?
不久前,轰动全国的青年教师姜某某手刃学院领导事件,更让复旦蒙羞。
声名日渐不彰的复旦大学,这一次重拳出击,以公布实名的方式,高调开除几个嫖娼学生,给人的感觉是,企图向社会证明些什么。就像一个平时不爱干净的人,突然穿上了内裤,便逢人就讲,哎,我可是穿内裤的,每天洗澡的啊。结果呢,人家并不觉得他干净。
9月23日,复旦大学三名学生在校外嫖娼被开除学籍公示
大学生嫖娼,肯定不对。这一点,毫无疑问。有人说,学校是依法办事啊,三名学生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和校规,这样处理并无不妥。
如果一个人、一个机构声称自己什么事情都依法办事的话,那么他离道德沦丧就不远了。因为,第一,法律有成文法和自然法的区别,自然法是永恒的、绝对的,而成文法就是相对的。塔利班对不忠的女人处以石刑(乱石砸死)也是依法办事的,但是这个法律的正义性在哪里?
所有成文的法律条文的正当性来自背后的法理(自然法),禁止卖淫嫖娼的法理基础是什么?
我们知道,卖淫在很多国家是允许的,拉丁美洲(某些地方除外)卖淫是丝毫不受限制的。美国南方最近的邻国墨西哥认为卖淫合法,由来已久。
日本对卖淫采取了与英国类似的对策。《卖淫防止法》虽然禁止卖淫,但只规定对在公共场所拉客、介绍卖淫、诱骗他人卖淫、帮助卖淫、经营卖淫业等行为给予刑事处分,而不处罚普通的或者单纯的卖淫,即不处罚卖淫行为本身。处罚卖淫行为本身,被认为有介入他人私生活、侵害他人人权之嫌。《卖淫防止法》第4条明确规定:"应用本法律时,须注意不要侵犯国民的权利。"
法国:跟日本的对策一样。法国对卖淫的规定是,妓女只要不主动拉客,不在公共场所卖淫,法律是不予追究的。
塞尔维亚《新闻晚报》2003年5月31日消息,经过多年的争论,斯洛文尼亚共和国近日宣布卖淫合法。
荷兰2001年已经宣布卖淫为合法行业。2000年10月,荷兰当局通过决议,取消对妓院的禁令。
各国关于卖淫的法律:红色不合法,蓝色个人卖淫合法但有组织的卖淫(妓院、拉皮条)非法,绿色为合法但受到政府监管,灰色为不详。
第二,法律是处理人际关系的底线,事事靠近底线,人性关怀、权利考量在哪里?
堂堂一所百年名校,不惜触犯学生的隐私权,把人家名字全部公开。还美其名曰对其他同学的警示作用。你把三个人的名字用叉叉叉代替,警示作用会打折吗?打个马赛格,不是咱们最内行的事儿吗?更值得考虑的问题是:为了多数人的利益(警示)可以牺牲少数人的权利(隐私)吗?
复旦如此高调,不过是为了显示自己在道德很干净,容不得任何瑕疵。但是,当私生活的道德问题介入公共领域时,社会的文明水平便打折扣了。
真正可怜的是那几个年轻的学生。他们嫖娼固然不对,但是,成为复旦伪装圣洁的祭品,名字被公之于天下,更是他们的不幸。
当然,说卖淫在很多国家是允许的,只是说明不同国家的文化差异,并不是说中国应该也允许做这种事情。我想表达的是:性需求想吃饭喝水一样是人性的需求,嫖娼即使是中国法律不允许的事情,把嫖娼定为一种“罪”,那你应该承认它有程度大小的问题,起码不是全人类公认的一种罪大恶极的事情。
我猜复旦领导的决策标准是:牺牲3名学生,警示学校学生,这个买卖合算!
复旦的领导胆子真大,咱们公安局的领导也不敢这么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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