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完成父亲遗愿,常德捐出4300万元对其老家农村进行扶贫,然而说好的和街道共同管理的钱却被私自转走。常德随即向法院起诉山东烟台市宁海街道办,要求其退回被划走的款项,但被法院判输了官司。而在诉讼期间,宁海街道办新牟里村委会,却向法院起诉常德,要求其支付“承诺捐款”的不足部分2855万元。
以父之名成立基金
2009年,常德的父亲常宗琳不幸因病去世,留下了巨额资产。常宗琳生前遗嘱,其持有烟台东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润公司”) 51%股权,由其儿子常德及姐妹继承,并留下遗愿希望拿出部分钱款成立扶贫基金。
生于1943年的常宗琳,自1976年12月开始担任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新牟里村党支部书记,带领村民脱贫致富,荣获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十佳农民企业家等荣誉称号,被誉为“中国农民经营国际海运第一人”。
“我因为种种原因,把继承的股权进行了出售。”常德说,2011年2月,他向东润公司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将其继承的股权的15.92%收益,成立“常宗琳福利基金”,用于改善新牟里村民生活和福利救济。
“在得知我要成立扶贫基金后,烟台市莱山区的一位相关领导找到我,让新牟里村所属的宁海街道办和我一起来管理这笔扶贫基金。”常德告诉记者,2013年5月23日,他与宁海街道办签订委托《协议书》,约定在中国银行烟台分行开立A、B共管账户,用于设立“常宗琳基金会”。随后,常德将其4291余万元捐款转入该账户。
据常德与宁海街道办签订的《协议书》内容显示,双方应在银行设立A、B两个共管账户,A共管账户设立后,再设立B共管账户。捐赠给新牟里村民的专项福利基金应当首先划入A账户,资金到账一个月后,再将资金转入B账户。
同时,协议约定,B为共管账户,为常德的母亲姜宗美与宁海街道办的共管账户。如果款项超过一个月内不能划入B账户,一方有权提请人民法院强制划转,以保证该资金及时存入B共管账户。
在协议签订后,常德将用于扶贫的4300万余元存入了宁海街道办指定的账户。
捐款被街道办私自划走
2014年,已经存入银行一年的扶贫基金,一直没有下文。常德在偶然的一次查账中发现,存在银行的这笔钱不翼而飞。“我发现钱没有以后,找到了银行。银行的工作人员告诉我,这笔钱已经被宁海街道办转走。”常德说,根据协议内容,街道是没有权利私自对这笔钱进行转账的。
常德介绍,宁海街道办在常宗琳基金会未成立的情况下,擅自将双方共管账户中的捐赠款项人民币本金和利息4300万余元,转出至新牟里村委会处。随即,村委会以现金形式向新牟里村民发放。
“作为共管账号,我没有委托和授权任何人去中国银行烟台分行办理银行转账等业务。”常德告诉记者,他与宁海街道办签署的《协议》,已经清楚的写明,该账号为共管账户,并预留了“常德”印鉴,任何涉及该笔款项的处理都需要“常德”的同意。
“当时账号里一共是4300余万元的捐款,但是经过计算,这笔扶贫款项实际被发放了3433余万元。”常德说,宁海街道办没有依约,且将共管账户属于常德个人捐赠款,私自转给了村委会,并且发放的金额也有问题。
2015年1月,常德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烟台市中院作出的判决书认定,宁海街道办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街道办从共管帐户将涉案款项划出交给村委会的行为不违约,不属于违约行为,驳回了常德的诉讼请求。
常德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东省高院同样认为,宁海街道办从共管账户划出的款项转交给新牟里村委会,分配给新牟里村村民,并不违反协议书的约定,也驳回了常德先生的上诉。
在一份判决书中显示,新牟里村委会称,关于宁海街道办事处未按约定设立常宗琳专项福利基金。常宗琳专项福利基金只是明确了该笔款项的名称和用途,该资金到位就已经成立,不需要特殊的设立程序,宁海办事处不存在违约。
常德与宁海办事处签订的《协议书》约定∶本协议订立后三个工作日内,双方配合,开立下列共管账户∶A 共管账户,为双方在中国银行烟台分行开立的共管账户;B共管账户,为姜宗美女士与宁海办事处的共管账户,常德负责协调姜宗美女士,配合宁海办事处到银行开立该共管账户。依据该协议,常德的委托代理人姜学哲与宁海办事处在中国银行牟平分行开立了A共管账户,并预留了办事处的财务专用章以及常德的私人印鉴。至于B共管账户,由于常德母亲姜宗美的不配合,最终无法开设。
反遭起诉被“逼捐”
捐款被擅用,打官司不但没能拿回来,常德却由此招来新的官司。
2015年6月,新牟里村委会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常德支付其“承诺捐款”的不足部分2855万元及其利息。其诉讼理由是,常德因东润公司支付的股票成本9200万元,在征收“个人所得税”后,应该再依据其承诺按照比例捐赠。
2017年4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村委会的诉求,认为村委会与常德的承诺捐赠事宜属于有效的“无名合同”,判决常德支付新牟里村委会2855余万元的“欠款”。
常德认为,其承诺捐赠东润公司15.92%股权转让的全部收益金额4291余万元,早已被宁海街道办私自转给了村委会,且被私分,早就不存在其他捐款款项的问题。
于是,常德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东省高院却以“常德先生身在国外无法回国且代理律师因病因事请假”为由,对此作出了“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常德先生仍然不服,遂向山东高院申请再审。
最后,常德因被“逼捐”2855万元的案件缠身,离开国内。后在法院申请执行阶段,常德被烟台市中院人民法院列为失信人员名单,除了其名下在烟台市一套房产被查封和拍卖外,他还背负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罪名。
“我现在只有一个诉求,捐出去的款项,希望是以我父亲的名义,这也是为了完成他的遗愿。后来所要求的的2855万元捐款,希望法院公正判决,还我清白。”常德说。
对于常德的说法,记者联系了烟台市宁海街道办相关负责人,但是电话一直无法接通。随后记者联系了烟台市牟平区宣传部,宣传部工作人员表示,该事情法院已经判决,具体情况并不了解,以判决书内容为准。
因印章报案 鉴定结果不一
2021年1月29日,常德委托律师向烟台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牟平分局经侦大队报案,控告牟平区宁海街道办事处以伪造“常德”私人印章,将中国银行烟台分行共管账户4300余万元巨款转走,涉嫌“票据诈骗”。
7月6日,常德收到牟平公安分局作出的一份《鉴定意见通知书》。该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牟平公安分局聘请有关人员,对2014年4月10日在“中国银行转账支票”中的“常德”印文,与2013年5月16日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印鉴卡”中的“常德”,进行了“比对”鉴定,认为上述两个“常德”印文,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据此,警方作出不予受理立案决定。
“我曾委托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印文中的常德两个字进行了鉴定。”常德说,对中国银行转账支票上加盖的“常德”印鉴,与银行预留的“常德”印鉴进行鉴定,该中心出具了“常德”印鉴并非同一枚的《司法鉴定书》。
记者在鉴定报告中看到,样本印文为复印件,外形为方形名章,印文名称为“常德”,文字左右排列,字迹较清晰,细节特征尚可辨识,基本具备比对条件。经对检材印文与样本印文比较检验发现,检材印文与样本印文虽然名称、字体、文字排列布局一致,但是印文边框、笔画形态等细节特征有多处不同。检材印文与样本印文特征差异点数量多,质量较高,基本反映了出自不同印章盖印的本质属性。倾向认为检材印文与样本印文出自不同印章盖印形成。
“牟平公安分局一边告知申请人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申请,一边又在申请人可能提出重新鉴定的情况下,同时终结了本案立案受理,明显感觉是自相矛盾。”常德的代理律师李进告诉记者。
“我们向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该局以常德的申请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法定重新鉴定情形,仍然对此作出《不予重新鉴定通知书》。”李进表示,他曾联系牟平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办案人员,要求复印和查阅《鉴定意见通知书》,但均被办案人员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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