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重大涉黑案开庭前,与我同为第一被告辩护人的地方律师悄悄跟我说,“吴老师,有些话我们不好说,还是您来说,希望理解”。该案我准备充分,庭审发挥也很好,他反而有点畏手畏脚,起初我不大理解,后来休息时聊起来才知道他的苦衷。作为地方上知名律师,他平时是以敢辩著称的,但这个案件,有关领导找他谈了话,他最后妥协了。而且据说,地方司法局把本地律师召集在一起,还开了个会,要他们“讲政治该案安排了十几个法援律师,都是劝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所以,饶是我们在前面冲锋陷阵,还是深感掣肘。
北京律师敢打敢辩,是出了名的,这可能与北京律师比较宽松的执业环境,以及帝都有司的包容气质有关。北京律师在全国各地代理案件,无需向当地的司法局汇报,北京的司法局又不可能去各地监督,更不可能时时盯着三万多律师,所以造就了相对开明的风气。作为首都,大牌律师云集,尤其刑辩人才尽出,一些高校更是汇集了刑事领域的精英,源源不断输出优秀的后备力量,所以北京刑辩律师在专业能力上、气场上、胆魄上,可能都会略胜一筹。
我认识的朱明勇律师、徐昕律师、周泽律师、毛立新律师,在这方面每年都有不俗战绩。我们团队接的涉黑案,积极备战,据理力争,也有四起案件去黑,甚至有一起“实报实销”。或许是找来的很多案件,都是有拔高凑数之嫌,所以我们才可以在涉黑案件的办理中有所突破。但纵观全国扫黑除恶之大势,确实不乏一些政治高压态势下硬定为涉黑但却有很大辩护空间的案件,遗憾的是,取得成功殊为不易。
为什么地方律师在涉黑案中不敢辩?我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我非常尊重一些优秀的律师同行,也经常跟当事人推荐各地的刑辩律师,所以绝无轻慢地方律师的意味。我只是试图站在他们的角度,去思考这种现象背后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制约了他们在涉黑案中的辩护?
涉黑案件是刑辩中比较特殊的一类业务,尤其体现在管理上。凡是涉黑案件必须在当地司法局备案,这是扫黑除恶后对这些案件代理的要求,也是各地律师必须遵照执行的。备案制度,到底是形式上的要件,还是具有实体指导的意义,各地理解可能不太一样,很多地方司法局和律协对律师的管理,有行业指导的意味,比如要求涉黑案件中“讲政治”,讲大局,不得做无罪辩护,不得提排非,其实都是额外的加戏。可是人在屋檐下,地方律师又不可能顶着干,只能照办。某地一位律师在涉黑案庭前会议中提排非,司法局找他谈话,要他撤回,否则对他立案调查,律师还能怎么办?
律师意见必须经过集体讨论,这是扫黑除恶后全国律协对律师的要求,有些地方执行得松,有的地方执行得严。其实涉黑案的辩护非常专业,卷宗还是保密的,除了承办律师有自己的见解,其他律师是很难参与意见的。一家综合性的律师内,只有少部分律师从事刑辩,更少的律师做涉黑,你让完全不了解涉黑案或者具体案情的律师同事来集体发表意见,怎么发表?即便律所主任,也无权对承办律师下指令啊。律所本来就是不同专业的律师松散的集合,不可能像机关一样对某事项形成讨论意见。于是这条规定在实践中变成了限制性管理,就是限制律师真辩敢辩的行为,这样律所才会更加安全。
当然,地方律师在主观上也存在顾虑。有的地方律师平时代理的都是一些小案,没有经历过重大涉黑案件的历练,没有经验,所以辩护时怯场,不敢辩。有的地方律师个人能力有限,无法在短时间里阅看几百册卷宗,形成一个体系化的辩护意见,无法在实质性上与公诉人的集体力量形成抗辩。有的地方律师因为家属支付的律师费有限,无法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处理复杂案件,无法做到精细化辩护。还有的律师担心当地的公检法或司法局对自己打击报复,从执业安全安全角度,明哲保身。毕竟,像周泽律师那样以牺牲自己的执业前途去揭露刑讯逼供,去控诉地方公安机关违法办案的,是特例,不足以被效仿。
当然,还有大量的地方法援中心指派的律师,充斥了涉黑涉恶案件的辩护。我在很多案件的代理中,都发现至少有一半的法援律师,占据了同案被告人中靠后的席位,他们同气连枝,以认罪认罚为辩护策略,几乎全程对证据没有质证意见,仅在最后说几句初犯偶犯认罪悔罪作为从轻辩护的意见,即使完全不看卷,也不影响其稳定的发挥。一旦某个涉黑涉恶案,大量靠后的被告人认罪认罚,就彻底封杀的无罪辩护的空间,甚至去黑的目标也变得渺茫了。
所以在涉黑案的辩护中,地方律师尤其是地方上优秀的刑辩律师,有着常人无法理解的纠结、不甘和困惑。他们想为冤屈的当事人奋力抗争,却总是受制于管理自己的体制环境。他们想在庭上为自己的委托人振臂一呼,却总是有无数眼睛盯着他们,如鲠在喉,隐忍难发。所以,我也理解了开篇提到的那位地方律师,把希望寄托在我身上。他希望北京的同行可以毫无顾忌的发言,把想要表达的都表达出来。可是,独木难支,若其他地方律师三缄其口,欲言又止,后面很多法援律师都在劝诱当事人认罪认罚,法院怎么可能就听取我个人意见呢?所以,这样的辩护,注定艰难,也常常悲壮。
我曾说过,我们接案的策略是不冤不接,所以从不参与认罪认罚或者无辩护空间的案件。对于一些明显被拔高、凑数的涉黑案件,辩护的过程中总是被愤怒、悲伤、痛苦的情绪所影响,但法律人的理性又让我们不得不克制,并平静地表达为什么该案不应该定性黑恶的原因。辩护意见不被采纳,已经成为常态,被采纳,倒是成了例外。也正是这样,就特别感动那些在如此险峻的环境下还能坚持公正的检察院和法院,是他们的严格把关避免了一些家庭坠入无边的深渊。去黑恶,也代表着他们对法治底线的坚守,和对蒙冤者的救赎。可是,这样的客观公正,不应该是法律人本来应该做到的常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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