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来源:石棉县人民法院
9月14日,石棉县人民法院对发生在我县的一起袭警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宋某某因犯袭警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该案亦是我县首例以袭警罪定罪处刑的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
2021年7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在石棉县利民巷“眼镜面馆”外与其妻子雷某某发生争吵,并对雷某某实施殴打。雷某某通过电话报警求助后,石棉县公安局新棉派出所民警蒋某带领辅警罗某某出警处置。民警到达现场后,要求宋某某和雷某某到派出所作进一步处理。此时,宋某某却扬言要弄死雷某某,并欲上前殴打雷某某。辅警罗某某见状对宋某某的行为进行制止,宋某某则抢夺罗某某手中警棍,并用手勒住罗某某脖颈。出警民警随即将宋某某制服,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法院审理认为
辅警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协助从事警务执法活动,是对警察权的一种辅助行使,与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实为一个整体。因此,对正在协助执行警务活动的辅警进行袭击客观上妨害了人民警察正常的执法管理活动,故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袭警罪。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法官说法
人民警察肩负着维护国家安全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
保护公共财产
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使命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根据该修正案,在刑法第277条增设了袭警罪的相关规定。依据规定对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袭警罪的设立,对人民警察正常的执法管理活动及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起到了特别的保护作用。
袭警行为通常表现为对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进行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人身攻击,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装备等。同时,袭警侵害的对象并不限于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还包括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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