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最新要求,《巴塞尔协议III(最终版)》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虽然《巴塞尔协议》各成员国家或地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相关监管要求的落地时间,但是调整的空间也受到了多方面约束。在此背景下,我国对于《巴塞尔协议III(最终版)》的落地或将渐行渐近。有鉴于此,我们重发此前于2017年12月发布的对《巴塞尔协议III(最终版)》研究介绍报告《资本计提的平衡之道——〈巴塞尔协议III〉最新修订研究》,以供读者参考。
12月7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宣布完成对《巴塞尔协议III》的修订,将从2022年1月1日起逐步实施。
《巴塞尔协议111》的修订致力于提升风险计量框架的可信度,最终版本是在可比性、简单性和风险敏感性三者之间的平衡。
加强可比性:划定了内部模型法的最低风险测算值,不低于标准法的测算值的72.5%,防止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法减少资本计提。
简化计量方法:减少信用风险高级内评法的适用资产类型,将操作风险计量方法简化为统一的标准法。
提升风险敏感性:信用风险标准法中对无评级资产和房地产相关资产进行了更为详细的划分,提升风险计量的敏感性。
加强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最新修订版本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了更高的杠杆率要求。
巴塞尔委员会的工作就像“金发姑娘和三只熊”的故事,金发姑娘误闯了三只熊的小屋,必须在粥、椅子和床之间找到“刚刚好”的平衡……在国际政策制定中,理想的政策应当:
既深刻又简单,既强大又不成为负担,既考虑风险又便于理解,既灵活多变又持续适用,适用常态环境又接受危机的教训,基于共识又源于广泛的实践,平衡规则和监管……
——韦恩▪拜尔斯,巴塞尔委员会前任秘书长,
《简单性、风险敏感性和可比性:监管平衡行为》
12月7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表声明称,《巴塞尔协议III》已完成修订[1](以下简称“2017年版《巴塞尔协议III》”),将从2022年1月1日起逐步实施。相较于2010年版的《巴塞尔协议III》[2],2017年的最新修订版本致力于提升风险计量框架的可信度,最终版本是在可比性、简单性和风险敏感性三者之间的平衡:一方面,为了加强各家银行使用不同计量方法得出的测算值的可比性,减少银行通过使用内部模型降低资本计提的行为,最新修订版设定了内部模型法的最低输入值和最低测算值,减少了高级内评法的适用范围,简化了操作风险计量方法;另一方面,为了提高风险计量的敏感度,最新修订版对于信用风险计量的资产类型和风险权重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划分。此外,最新修订版本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了更高的杠杆率监管要求。
2017年版《巴塞尔协议III》最核心的改变,在于划定了内部模型法的最低测算值,防止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法减少资本计提。2017年版《巴塞尔协议III》依据最新监管概念定义[3],设定了内部模型法(internal model)的风险加权资产最低测算值(output floor),与标准法(standardised approach)的风险加权资产测算值挂钩;到2027年1月1日,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法计量的风险加权资产,应当不低于标准法计量的风险加权资产的72.5%。
最低测算值提高了内部模型法和标准法的可比性。监管资本要求=资本充足率要求*风险加权资产,其中,风险加权资产可以通过标准法或内部模型法测算得出,前者是监管层统一给定的模型,后者是监管层许可的方法框架下、每家银行各自搭建的内部模型。二者测算结果的差异可能会导致银行选择性地采用特定测算方法,尽可能地降低风险加权资产测算值,进而降低资本计提要求。将内部模型法的最低测算值与标准法挂钩,可以减少这种监管套利空间。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中仅有五大行和招商银行采用高级法,2017年9月末,上述银行高级法和权重法下测算的风险加权资产比例在82%-104%之间,相差不大,粗略估计,满足上述最低测算值要求的难度不大。
2017年版《巴塞尔协议III》致力于提高信用风险计量的可信度,这既包括在标准法中使用更为详细的资产划分和风险权重、降低对外部评级的依赖,也包括对内部模型法的简化和统一、设定最低测算输入值等。
1. 降低对外部评级的依赖
2017年版《巴塞尔协议III》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标准法[4]力图降低对外部评级的依赖,要求银行在使用外部评级的同时,要加强对债务人的尽职调查;对于无评级的资产或监管不允许使用外部评级的情形,2017年版《巴塞尔协议III》提供了更为详细的资产划分和风险权重系数,即标准信用风险评估方法(Standardised Credit Risk Assessment Approach,SCRA)。
应当指出的是,对于无评级的中小企业(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SME,定义为最近1年集团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欧元的企业)债权的信用风险权重,2017年版《巴塞尔协议III》的最新修订规定为85%;而满足监管要求的零售中小企业债权[5](regulatory retail SME exposures)仍然适用《巴塞尔协议II》标准法中的75%的风险权重;此外,满足监管要求的、按月结清型零售债权,例如按月结清的信用卡账户,可以适用45%的更低风险权重。
对房地产抵押债权进行了更为详细的划分。《巴塞尔协议II》中对于房地产抵押债权的处理较为简单,对于住房抵押贷款,使用35%的权重[6];对于商业地产抵押贷款一律使用100%的风险权重。为了在保持方法简单的同时、提高风险计量的敏感度,2017年版《巴塞尔协议III》对于房地产相关债权进行了更为详细的划分,对应不同的风险权重,划分依据主要是贷款类型和贷款抵押率(Loan-to-value, LTV)的高低。总的来说,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低于商业地产抵押贷款;贷款抵押率越高,风险权重越高。其中,贷款抵押率的计算中,分子“贷款”(Loan)为随着贷款偿还摊销、逐步下降的贷款余额,分母“抵押物估值”(Value of the property)为贷款发放时的抵押物估值,当异常的个别事件发生、导致抵押物价值永久性下降时,监管可以要求银行下调抵押物估值。
2. 简化了部分资产类型的计量方法
2017年版《巴塞尔协议III》将部分资产类型的风险计量方法进行简化,如对于大中型企业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取消高级内评法的使用,权益资产由内评法简化为标准法。
3. 设定内部评级法的最低输入参数
与最低测算值配合,2017年版《巴塞尔协议III》在内部评级法中引入了各类债权的最低输入参数(inputfloors)。其中,最低违约率(PD)适用于高级内评法和初级内评法,最低违约损失率(LGD)和违约风险暴露(EAD)适用于高级内评法。上述参数按照债务人类型和抵质押物情况分别设定,有担保债权的最低违约损失率更低。
4. CVA计量中引入市场隐含参数、取消内部模型法
2017年版《巴塞尔协议III》在信用估值调整(CVA)风险计量中引入市场隐含的风险暴露参数(Exposure Component);同时取消内部模型法,简化为标准法(standardisedapproach, SA-CVA)和基本法(basic approach, BA-CVA)。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中,包括对于场外衍生工具、证券融资交易和中央对手方交易的信用风险计量;其中,场外衍生工具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计量又包括交易对手违约风险(Default Risk)和信用估值调整(Credit Valuation Adjustment, CVA)风险两部分,后者指的是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恶化、信用利差扩大导致的衍生工具估值调整。2017年版《巴塞尔协议III》中,标准法给出了计量CVA的基本原则而非具体公式,CVA的计量需要基于市场隐含的违约概率(termstructure of market-implied probability of default, PD)、市场公认的预期损失(market-consensus expected loss given default, ELGD)和模拟的未来风险暴露折现路径(simulated paths of discounted futureexposure);而此前2010年版《巴塞尔协议III》中,即使在内部模型法下,也并未要求银行采用市场隐含的风险参数。
2017年版《巴塞尔协议III》将此前操作风险计量的高级法和三种标准法简化为一种简单的风险敏感的标准计量方法。操作风险的计量公式为“操作风险资本要求=业务规模参数*内部风险乘数”,其中,业务规模参数(Businessindicator component, BIC)定义为业务规模(Business indicator)和边际系数(marginal coefficients)的乘积,业务规模为利息、租金和分红部分、服务部分和金融资产部分三者之和,计算中使用相关的收入或资产规模;内部风险乘数(Internal lossmultiplier, ILC)是业务规模参数(BIC)和损失参数(Loss Component, LC)的函数,后者是银行过去10年平均操作损失的15倍,LC/BIC的比例越高,内部风险乘数(ILC)越高。简而言之,银行的整体业务规模越大,单位业务规模的历史操作风险损失越高,操作风险加权资产的测算值越高。
2010年版的《巴塞尔协议III》提出了杠杆率(Leverage Ratio)这一监管指标,定义为一级资本净额与商业银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杠杆率水平越高,表明商业银行资本越充足,抵御风险的能力越强。杠杆率是资本充足率的补充指标(backstop),相较于资本充足率,杠杆率的计算相对简单、透明、不基于风险加权,有利于防止银行使用内部模型进行监管套利。2017年版《巴塞尔协议III》延续了2010年版中的杠杆率最低要求,即商业银行杠杆率应当不低于3%。
我国银监会于2011年6月发布了《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银监会[2011]3号),并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修订进展,于2015年2月对部分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进行了修订[7]。我国银监会要求我国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
2017年的最新修订版本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了更高的杠杆率要求。资本充足率监管中,对于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实施了差别监管,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需要在一级资本中额外计提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Higher loss absorbencyrequirement,根据系统重要性等级计提1%-3.5%)[8]。为了与上述做法保持一致,2017年的最新修订版本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了比一般银行更高的杠杆率要求(leverage ratiobuffer),即“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杠杆率最低要求=一般银行杠杆率最低要求+50%*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举例而言,若对一般银行的杠杆率最低要求为3%,某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为1%,则该银行的最低杠杆率要求为3.5%=3%+50%*1%。
此外,对于上述新增的监管要求,巴塞尔委员会给出了实施的具体时间表。其中,对于风险加权资产计提方法和杠杆率的最新修订,实施时间均为2022年1月1日;对于内部模型法的风险加权资产最低测算值的要求,从2022年初开始逐步提高,到2017年1月1日,达到标准法风险加权资产的72.5%。
注:
[1]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Basel III: Finalising post-crisis reforms, December 2017, https://www.bis.org/bcbs/publ/d424.pdf
[2]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Basel III: A global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more resilient banks andbanking systems, December 2010, https://www.bis.org/publ/bcbs189_dec2010.pdf
[3]《巴塞尔协议II》中曾经提出过最低测算值概念,但是,由于各国监管对于此概念理解不同,《巴塞尔协议II》中的最低测算值没有很好地落实;而且《巴塞尔协议II》中最低测算值概念建立在《巴塞尔协议I》的基础上,已经不再适用。我国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2]1号)中据此规定了资本底线的概念,要求对资本计量高级法银行设立三年并行期,并行期同时采用多种计量方法,并行期三年的资本底线调整系数分别为95%、90%和80%。
[4] 我国银监会将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的标准法称为“权重法”。
[5] 所谓满足监管要求的零售中小企业债权(regulatory retail SME exposures),必须在产品形式、单个企业债权规模(不超过100万欧元)、风险集中度(单个交易对手占比不超过全部监管零售债权的0.2%)等方面满足要求,在我国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2]1号)中,“对符合标准的微型和小型企业的债权”的风险权重为75%。
[6] 我国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2]1号)中,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权重为50%。
[7] 2015年版《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不再要求除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以外的承兑汇票、保函、跟单信用证、贸易融资等其他表外项目均采用100%的信用转换系数,而是根据具体项目,分别采用10%、20%、50%和100%的信用转换系数。
[8] 这里仅介绍了资本充足率监管中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此外,在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监管框架中,也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了额外监管要求,详见我们此前发布的报告《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的框架及其内容》,https://app.cibresearch.com/shareUrl?name=000000005a83d6fb015a8de8a7530047
特别提示:本报告内容仅对宏观经济进行分析,不包含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评级或估值分析,不属于证券报告,也不构成对投资人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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