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10日,我持数天前劳声桥寄给我的授权委托书和律所给我的介绍信,到达南昌。晚上,我独自入住南昌火车站附近一个廉价的民宿。劳家清贫,并没有什么能力支付律师费,所以当时的委托协议并没有约定律师费。我完全是凭着对疑案证据的兴趣,接下了这个案件。我想第一时间会见劳荣枝,搞清楚二十年前的谜案。
会见前的那个晚上,我挑灯又看了一遍法子英的判决书。法子英承认自己杀害七人,劳荣枝有参与绑架和抢劫,却没有参与杀人行为,从现场未提取到劳荣枝指纹了证明了这一点。因此,从该判决分析,劳荣枝有可能是从犯,而且存在着被胁迫的合理怀疑。时过境迁,能直接证明劳荣枝罪行的证据主要是她的口供,我深感,第一时间会见她至关重要。
20191211日上午,我早早地到达南昌市第一看守所,持三证要求会见劳荣枝。但看守所的工作人员却说,“查无此人”。而根据新闻报道,126日,劳荣枝被押解回南昌后,确实是关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而且办案人员也是通知家属到该所存衣物的。我随即给通知家属的办案人员打电话,发短信,他们对我的到来感到非常意外,声称要请示汇报,批准后才能会见。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案根本不属于批准才能会见的。
在有关部门商量了一天一夜后,1212日南昌市公安局发了个通告,指派两名法援律师。为什么是一次指派两名?因为法律规定每位嫌疑人最多可以有两名律师,若指派一名,势必会给家属委托的律师留出名额,所以所有“占坑式法援”都是清一色的两名。其实相关规定很明确,法援律师介入后,发现家属委托有律师,应退出法援并向指派机构报告。何况在本案中,还是家属委托律师在先,即使要解除,也应会见后由劳荣枝当面确认。
这个案件从一开始,就在南昌公检法的掌控之下,家属及其委托的律师根本没有渠道与劳荣枝对上话。也许劳荣枝也根本不懂什么是委托律师,什么是法援律师,以为律师只有一种。所以她才能说出最初对律师很抵触,不知道律师是不是家属委托的话。在我之后,家属还委托过周兆成律师,也无功而返。所有的操作,就是切断劳荣枝与外界的联系,形成一个信息孤岛。法援律师从不与家属沟通,也不可能让劳荣枝与家属建立有效沟通。
我在《占坑式法援,背离辩护初衷》中说过,法援制度本应更好地保障辩护权,而不是损害辩护权。而且20218月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也规定了,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时,不得限制或者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所以我善良地认为,劳荣枝上诉后,应该不会再限制其委托律师的权利,法援律师也会自动退出其二审辩护。刘昌松律师甚至乐观地预判,二审将呈现一场控辩双方精彩的交锋,该案会发回重审。
202199日,劳荣枝案判决当天,劳声桥第一时间给我邮寄了委托书和委托合同,聘请我为劳荣枝二审辩护人。当时准备聘请的二审律师还有朱明勇律师。后因为朱律师随后两个月都被涉黑案排期占满,不得已更换为另一位优秀的刑辩律师李逊,也是张志超冤案平反的律师。我们也形成了初步的共识。因为我开学后每周有课要上,时间比较紧,912日,李律师专程找我拿了委托手续,替我前往南昌交接。
913日,李逊律师在网上预约南昌市第一看守所会见,受理,但不批准。914日再次预约会见,仍不批准。于是他直接去了南昌,我们一直保持联系。915日上午九点钟,李律师与一审承办人李成法官通电话,表明身份,对方表示可以接收手续,指示交诉讼服务大厅并提供相应案号。李成法官同时表示,至上诉期间的最后一天,会提审劳荣枝本人,由劳荣枝本人确定辩护律师。李逊律师在交完手续后,与李法官联系,李法官表示,已经收到了劳荣枝本人的上诉状及二审仍然希望法援律师援助的书面申请。
这个变化,令我们大感意外,因为能感受到劳荣枝的求生欲,不甘一审结果才会上诉,为何仍会沿用一审法援律师?李逊律师与一审法援律师沟通,一审法援律师明确表示,一审宣判后,当场与劳荣枝进行了临时会见,劳荣枝提了一句,原一审律师可以继续代理。几天后与劳荣枝会见,劳荣枝在上诉状签字后同时向法援律师递交了继续沿用法援律师的书面申请。李成法官表示,上诉期满时会向劳荣枝本核实是否采用法援律师或家属委托律师。
一审法援律师的表态也很明确,一审是依法援中心委派代理劳荣枝案,一审工作已经结束,不愿继续接手劳荣枝案。按理说,我们已经提交了二审委托手续,南昌中院也出具了收到委托手续的书面确认,原则上可以由二审律师会见了,但李逊律师至南昌市第一看守所,答复需请示。看守所先收取律师证,会见手续,逐级汇报最终答复,由于二审劳荣枝本人书面要求不需要家人委托律师,要求法援律师继续提拱法律援助,故无法会见。
让李逊律师感到诧异的是,他网上提交会见申请,法援律师就立马去会见让劳签字签上诉状,劳荣枝就神奇地拿出了书面申请,一切时间都赶在他所有工作前面的一点点,如我当年一样,仿佛有一双无形的手。他说,现在只能寄希望提审劳荣枝的李成法官良心发现,真正确认劳荣枝为什么坚持用法援的原因。是什么神奇的力量,让她判死刑上诉后,仍寄希望于法援律师?是否很多疑问和秘密,可能永远都不为家属和外界所知了?
不管是一审,还是二审,自始至终,都没有人见过劳荣枝本人手写的要求法援律师而不要委托律师的声明。我在一审侦查阶段要求会见时,曾跟办案人员要求过出示劳荣枝本人声明,对方随口给我念了两句就中断了,说一会儿再回复,然后再打就绝口不提了。所以,这样的声明,到底是否存在,无法确定。但二审再次出现占坑式法援,几乎已经是确定了。想起了江苏女辅警案被告人上诉后,家属委托了两位著名刑辩律师,但法院还是强行指定了两名法援律师,这种操作真是屡试不爽。
昨天大家也在网上看到了劳荣枝案判决书法子英案判决书,对比之后其实可以发现两份判决书在事实认定上还是存在比较多的差别,那么在前案并没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改判的情况下,对事实进行重新认定,是否符合对同案裁判的一致性?按照新的言词证据,劳荣枝从原先的从犯位置一跃为主犯,甚至是主导法子英行为的主犯,是否符合其犯罪模式的一贯逻辑?在以口供为主要证据的死刑案件中,劳荣枝的口供,自愿性和真实性是否经得起检验?二审能否对一审明显违背程序之处进行纠正?
我发现近些年死刑申诉改判无罪的案件,当年几乎都是民愤极大,程序及其草率,尤其是辩护权没有得到保障,甚至普遍的法援。最终,留下的是教训和遗憾。当历史的车轮到了二零二一年,如果我们还是延续过去的做法,以限制其辩护权的方式迎合民意,迎合舆论审判。一审判决后江西省高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纷纷转发背书,现在又延续了占坑式法律援助,难道二审就走个形式?还是那句话,获得公平公正的审判,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不要总是为程序上的违法叫好,因为最终反噬的,会是每一个守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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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荣枝命悬一线,为何拒绝律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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