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社会组织动态”政务微信
“双减”落地以来,教育部在8月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的校外培训机构,需要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校外培训价格也会由政府给出指导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刚刚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严格核减不合理成本。
·收费:政府指导培训机构价格,上浮范围不得超过 10%;
·工资:培训机构老师平均工资不得明显高于公办教师;
·广告:告别烧钱营销,宣传费按不超过销售收入的 3%。

学科类机构“营转非”通俗来讲,假如你是一位学科类培训机构的老板,可以为员工分配合理范围内的薪金,但不能分红,不能被收购,剩余利润不可据为己有,只能投入到机构的发展建设中。并且,机构终止经营时,投资款也不能索回清算后财产归其管理机关(或审批机关)支配,用于继续发展该行业非营利性组织

在这样的环境背景下,关于机构转型的要求近期也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培训机构“营转非”需要填写捐资承诺书。具体文件如下: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印发
《关于在校外培训机构登记审查中强化
事先告知和捐资承诺等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社会组织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及《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登记管理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等三部门关于将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通知》,现就校外培训机构登记审查中强化事先告知和捐资承诺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成立登记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条件,实行双重管理。
二、各地民政部门要主动与教育部门沟通,摸清拟登记为非营利法人且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数量,提前做好预案,并在名称、业务范围、开办资金、活动场所、举办者、拟任负责人等方面形成一致审查标准。
三、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意见》要求,尽到告知义务,合理引导登记预期。向举办者、出资人说明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属于非营利法人中的捐助法人。
审查申请登记材料时,应当要求举办者签收《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出资人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并将告知书、捐资承诺书的具体内容告知举办者、出资人。各地民政部门可在我局制定的示范文本(见附件)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完善。
四、对于《意见》印发前已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结合《意见》的贯彻落实,向举办者、出资人以及主要负责人重申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的非营利属性,采取适当措施,要求其补充签署事先告知书和捐资承诺书,推动其对照有关要求,及时修改章程,加强自身管理。
 附件1:

附件2: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

202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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