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是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在司法部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后,那些没有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也获得了法律援助律师的服务。可以说,法律援助制度为没有辩护人的被告人提供了更好的程序保障。但曾几何时,这项用来保障被告人基本权利的制度,却成了某些机关用来损害被告人辩护权的工具,背离了初衷。
莫焕晶案,在家属重新委托了律师后,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还是指派两名法律援助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江苏女辅警许某案,许某父母委托了上海两名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却被拒绝,理由是连云港市中院已经指派了两位法援,且说是许某本人的意愿,但没任何许某书面的文字材料。吴谢宇案,吴谢宇的爷爷委托了广东的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却被拒之门外,因为办案单位已经为吴谢宇指派了法律援助律师。劳荣枝案一审,我作为家属委托的律师,去会见不被批准,办案单位随后为其指定两名法援律师。货拉拉案,家属有委托律师,明确表示不需要法援律师,结果还是硬性指派两名法援律师,导致家属委托的律师无法介入辩护。
这种强行指派法援律师的做法,被业内称为“占坑式辩护”,就是用法援律师把两个名额占满,不让委托律师介入。而这些案件,法援律师的表现广受诟病,几乎无一例外都是非常不好的结果。但是,在公检法及司法局看来,这样的结果是他们乐见的。公安机关保证了他们的侦查结论不会受到严苛挑战,检察机关保证了他们不会遇到强劲对手,审判机关保证了庭审的顺利,司法局保证了律师的可控,皆大欢喜。只有被告人家属和委托律师不满意,但他们却没有渠道跟被告人本人沟通,他们之间的联系渠道是阻断的,所以接受法援到底是被告人本人的真实意愿还是被误导或欺骗,不得而知。
法援律师和委托律师有什么区别呢?法援律师是机构指派的,国家出钱,不需要家属出钱,可以解决无钱请律师的问题,保障被告人基本的辩护权。但也正因为此,他们无需对被告人家属负责,往往不与他们沟通案情,也不用跟家属汇报工作成果,被告人和家属本来可以建立的联系就被人为切断了。由于工作待遇极低,法援律师通常不会投入大量精力研究案卷,加之他们能力本来也有限,很难做有效辩护。他们不可能像委托律师那样与公诉人积极对抗,往往以说服被告人认罪认罚为主,进行套路辩,所以经常沦为摆设。很多法援案件都是被“关系户”包干的,我执业十几年就没轮到过法援案件,但是却遇到过很多根本不负责任的法援律师,所以对这个群体很失望。
作为被告人家属,若被告人犯罪确定无疑,本人真心认罪认罚,案件没有什么辩点,建议找法援律师,因为就是走个流程。但凡有冤情,有辩护空间,都不要找法援,哪怕没有钱。我就曾免费为一些没有钱的被告人辩护过,算是特殊法援。所以我认为,律师与律师最大的区别不是律师费,而是责任心。顺便多说一句,我从来不拓展案源,客户都是口耳相传找来的,甚至我的一些案件,还是法官检察官“悄悄”推荐的,他们让亲戚朋友千里迢迢来找我代理,就说明他们尽管在面子上跟我不是一个阵营,但内心是认可我的。
法援律师和委托律师发生冲突时,应该怎么办?《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也就是说,即使法援先介入,后续有委托律师时也应自动退出。司法部《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8.5.1.1 基本要求中规定: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应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3)受援人及其近亲属自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4)受援人请求终止法律援助的。所以劳荣枝案中强行占坑式法援是违法的。
若被告人拒绝委托律师,应该怎么办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解除委托关系的,办案机关应当要求其出具或签署书面文件,并在三日以内转交受委托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可以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面向其确认解除委托关系,看守所应当安排会见;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书面拒绝会见的,看守所应当将有关书面材料转交辩护律师,不予安排会见。根据该规定,即便是劳荣枝不同意委托我,办案机关也应该允许律师会见,我可以当面向其本人确认解除委托关系。但劳荣枝案,自始至终都没有其本人不委托律师的书面声明。
尤为让人惊讶的是,在庭审过程中,劳荣枝表示,自己开始时对律师有抵触情绪,她也不清楚律师是不是家属委托的。这说明,法援律师从一开始根本就没有告知劳荣枝他们是法援律师,也说明劳荣枝根本没有机会确认解除委托律师,改派法援律师。办案机关单方面通告说劳荣枝拒绝家属委托的律师可能从一开始就是假的。劳荣枝可能至今也不清楚,家属委托律师和法援律师有什么区别。我建议,刑诉法以后应该就此进行修改,不仅要确立委托律师优先于法援律师的原则,而且应建立就委托律师事项的犯罪嫌疑人和家属沟通渠道。
值得注意的是,202182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时,不得限制或者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该条文从办案机关行为规范角度,确立禁止办案机关利用指派法援律师妨碍委托辩护的禁止性规范。鉴于此,办案机关应明确告知委托辩护和法援辩护的选择权,法援律师在首次会见在押的嫌疑人时,也应告知嫌疑人的对委托辩护和法援律师的选择权,并在笔录中明确记载并签字认可。应改变过去那种单方面传递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委托律师的意思表示,办案机关、看守所和法援律师应当保障近亲属可以通过适当方式核实当事者的真实意愿。
法援制度本应更好地保障辩护权,而不是损害辩护权。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其实也体现在这种细节上,哪怕让人明明白白地死。为了执行既定的死刑,是否可以完全不顾程序,不顾被告人的权利,不顾被告人家属的质疑?若只追求结果,过程不择手段,那我们跟我们憎恨的恶魔又有多大区别?既然不讲程序正义,那还要法治干什么?在一片喊杀的声音中,应该有人保持清醒和冷静,应该有起码的警惕。我说过,程序的不公,一定会反噬每一个守法的人。有些让我们感到压抑和无助的现实做法,可能在当初是曾想带给人以美好信念的愿望,只是它们最终站在了设计者都不愿看到的反面。
继续阅读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