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来源:宾曰语云
治安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如今,已经过去了4个30日,连“白露”都已经过了,“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的一起普通治安案件还在无限期“办理”中。
宾语|文
宾曰语云(ID:Lzkj328)出品
引子:一起简单明了的治安案件
是如何被办成了复杂的重大案件的
这是一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明了的侮辱案件。按照办案警官的说法,案件办理两个月,违法嫌疑人都没有提出疑问。立案第61天,拘留手续都办好了,违法嫌疑人却对重要证据——侮辱人的视频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于是,这个案子一办就是120天,还在无限期的“办理”中。
之前,受害人已经四次报警。违法嫌疑人毫不收敛,韩某不承认自己骂人,连问几句:你说我骂人了,证据呢,证据呢?
当着韩某和警察的面,受害人郝某拿出了几分钟前韩某骂人的视频。于是,韩某被传唤到了辖区的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花园派出所。
就是这段在事发现场提交给警方的辱骂人视频,办案人认为是没有问题的。警方立案30天,韩某没提出异议,警方立案60天,韩某仍然没提出异议。到了第61天,就要拘留违法嫌疑人了,韩某提出了异议,于是,案件一“办”就是4个30天。
缘起:公司监事挡了违法嫌疑人的“财路”
今年53岁的郝某,是淮北一家公司的监事,大家习惯称她“郝姐”,韩某是这家公司的经理(已经被免职)。
事情的缘由,按照这家公司员工张艳(化名)、高鹏(化名)的说法,是“韩某喜欢贪小便宜,报假账,被郝姐发现了,后来韩某报销时,郝要求公司财务人员严格审核,于是招致韩某的不满,经常在公司的两个微信工作群里对郝进行辱骂。
淮北这家公司的工作群聊天记录显示,今年5月8日,韩某一次性报账7万多元,郝告诉会计:我审一下回你。
按说,检查公司财务,对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当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立即予以纠正,本就是公司监事的职责所在,也是公司法明确规定的。没想到韩某先是调侃“已经成为国企了
牛”。
在郝指出让韩某把产品的牌子、型号、材质等在报销单子上备注清楚再报销时,韩某开始当众爆粗口。
说,对韩某要求严格,是因为之前他报过假账,韩某不以为然,挖苦郝是“满嘴跑火车”、“内分泌失调”、“信口雌黄”……
无奈,郝在群里公开了韩某报假账的证据。
这下捅了马蜂窝,韩某不但没有因为报假账而感到羞愧和自责,反而侮辱郝是“小人伎俩”、“心理阴暗”、“人格障碍有问题”。
让韩某解释贪污公司钱的事,韩某是这样回复的:
在公司执行董事的劝导下,韩某在工作群里消停了一个星期。
5月15日:报案第一天
5月14日深夜,韩某又开始骂起了大街,理由是郝到山西太原参加了一个朋友的开业活动,看到郝参加活动的照片,韩某忍不住又开始骂街了。
当时,郝姐正在苏州大学参加淮北市的一个集体培训学习。5月15日学习一结束,郝姐从苏州直接回到淮北公司,下午三点多在公司门口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报警台让郝姐去辖区所在的花园派出所报警。
到花园派出所后,听过郝姐的叙述,接警的李警官告诉郝姐:你在苏州看到的手机信息,你应该回到苏州去报警。
郝姐说,我们公司是你辖区的,我和韩某都是你辖区的居民,不找你们报警,找谁?李警官说,你还是得去苏州报警。
无奈,郝姐再次拨打110电话,报警台让她继续去找花园派出所报案。回到派出所,郝姐说出了自己的政协委员身份,说如果不立案,就去检察机关和上级公安机关投诉他们,派出所安排朱警官给郝姐立了案。
直到四个月后,朱警官仍然认为,让郝姐去苏州报案没有错,还举了一大堆不着边际的例子:你要是在苏州被骗了,难道还要回到淮北报案?看到手机信息时,你怎么能确定韩某是在淮北而不是在苏州或其他地方?
老百姓不懂法律,那就看法律条文:
对此,跑政法口多年的资深媒体人雷强、安徽皖衡律师事务所主任曹采峰指出: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及第十一条的规定,此前派出所民警让在杭州报案属于严重的玩忽职守行为。作为一名合格派出所的民警,必须对规范执法程序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详细掌握。而对于案件的管辖范围,《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已清晰表明。本案中,办案民警在向当事人解答时,应当简明扼要的表述出条文内容,而不是举出一些不恰当的例子。如此不恰当的举例子只能个够表明要么民警对专业知识掌握不够,执法能力不足,要么有意误导当事人混淆视听。
5月17日:报案第三天
5月17日一大早,韩某又在工作群里骂街了,还把郝姐15日在公司门口报警说成是“偷偷摸摸来了连公司门都不敢进”。
郝姐及时把韩某又在骂人的消息告诉了朱警官。朱警官说,已经传唤过韩某了。于是,她放心地来到了公司。
没想到,进门后郝姐就被韩某给拦住了,边阻止她上楼,边骂着各种不堪入耳的脏话。
郝姐当场拨打报警电话,并把韩某的骂人视频发给了朱警官。
韩某被传唤到了辖区的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花园派出所。
5月24日:报案第10天
5月24日,是郝姐报案的第十天。上午10:12,她给朱警官发了微信:
朱警官好,韩某多次公开侮辱我人格的事,我曾多次报警,派出所也立了案。在警方立过案并且已经口头传唤过他的情况下,韩某依然视法律为无物,公然挑衅让我有本事继续报警,并且继续对我肆意辱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不知案子进展到什么地步了?谢谢!
10分钟后,朱警官就进行了语音回复:
这个案件我们查的事实基本上快查完了,再需要几个旁证,再取下证就行了,就结束了,我们就可以做出处理了,然后呢,另外一个就是说,当时他有他的说辞对不对?至于什么原因,这个你们可能公司内部应该在处理,我们准备给他点时间,让他去看能不能去弥补一下或者去挽回,就是有没有悔改的意思对吧,到时候看看你,争取一下你的态度,如果你要是不谅解或者其他的行为呢,我们正常处理,这个没有关系,我来跟他联系一下,让他在收敛收敛,不要再这样。
郝姐表明了自己的态度:
无论他有什么说辞,都不能成为侮辱他人的理由。在警方传唤并且调查过他之后,他没有任何悔改之意,继续在辱骂我的信息后面发送“身正不怕影子斜”的群信息。公司处理不能代替法律规定和程序。这件事我不能谅解,我请求警方按照法律程序依法进行处理。
朱警官表示,“尽快处理”。
6月2日:报案第19天
6月2日,报案第19天,警方还在寻找证人。
6月16日:报案第33天
6月16日,报案第33天,郝姐接到通知来到花园派出所,被告知朱警官外出办案了。
6月22日:报案第39天,被告知因为案情需要,延长办案期限至60日
6月22日,报案第39天,郝姐给朱警官发微信,希望能给自己一份书面说明。


朱警官回复:
因为案情需要,我们延长办案期限至60日,案情很明确,我们会尽快给你处理,给你一个结果的。
7月14日:报案第61天,受害人在派出所内多次被恐吓威胁
7月14日,报案第61天,郝姐接到朱警官电话,让她下午上班后赶到派出所。
郝姐在派出所里一等就是几个小时。期间,有自称韩某亲戚的男子多次要求与郝姐“谈谈”,说如果韩某被拘留5天,他出来后会鱼死网破,那样对双方都不好,让郝姐“给个面子”,说只要不追究韩某的法律责任,该怎么赔礼道歉都可以。见郝姐没答应,男子开始大骂韩某是傻笔。
男子不甘心,过了一会儿又说,“他若狗改不了吃屎的话,出来后还是狗改不了吃屎。我给你道个歉,保证以后不会发生类似情况,如果发生类似情况,我进(去坐牢),咱现在到派出所里把话说清楚。
整个下午,男子在派出所里进进出出,给多人递自己买的“脉X”饮料,并与多位穿警服的人打着招呼,一会儿往办案区里跑一趟。
正值疫情期间,男子是唯一不戴口罩的人,俨然如这里的主人一般。
而作为违法嫌疑人的韩某,则是在派出所大厅里喷云吐雾,谈笑风生。不得不佩服此人的心量之大。
据朱警官事后介绍,当天本来已经办齐了手续,已经告知韩某要拘留5天。但神奇的是,第61天,韩某大摇大摆地走出了花园派出所。
第61天晚上7点多,神奇的一幕发生了。朱警官与郝姐谈过话之后让她签字,郝姐发现让她的签的是传唤笔录。郝姐说,我是受害人,你们办了两个多月的案子,现在怎么变成传唤我了?于是,拒绝在上面签字,并明确了自己的态度:我是追问我的案子来的,不是来接受你们传唤的。朱警官说,6点36分,韩某告你了,现在对你进行立案。
9月11日:报案第120天,朱警官这么说……
9月10日,宾曰语云与朱警官进行了如下对话:
宾曰语云:朱警官,这个事情已经过去4个月了,怎么也不结案,也不给当事人一个回复,怎么回事啊?立案应该有立案通知书,结案按规定一个月内就得结案(治安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

朱警官:中间他(韩某)提到一些关键证据的真伪性,我们也找市局在做鉴定。
宾曰语云:那么多聊天记录你没看吗?
朱警官:我看了呀。
宾曰语云:聊天记录不是记录得很清楚嘛。
朱警官:韩某的行为够处理的,我们也说了呀。
宾曰语云:够处理,如果案情重大,经过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是60天,现在已经过去了120天怎么还没结果呢?
朱警官:他提到关键性证据,我们作为……
宾曰语云:很多人(员工)都有聊天记录,你到第61天才找视频拍摄者调查是不是?
朱警官:这个程序肯定是有我们的规定的。
宾曰语云:你的程序违法了,知道吗?
朱警官:违法了可以,违法了我们接受监督,知道吧?
宾曰语云:全国政法队伍正在整顿,在这个期间,你还是你们单位5月份的执法之星,你在处理这个案子的时候,你觉得你公正了吗?韩某上次在你们单位恐吓她,说如果拘留他5天,就要报复。
朱警官:我知道你的意思,我们没有说他没违法,我们也一直在认定他违法。
宾曰语云:到现在过去120天了你们怎么还没处理呢?
朱警官:他提到的关键性证据我们需要鉴定。
宾曰语云: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一个月,现在两个月,三个月,四个月过去了。
朱警官:但是你没看到有其他的规定,知道吗?对于鉴定的期限,是不计入办案期限内的。
宾曰语云:那么多聊天记录还不能证明吗?
朱警官:聊天记录是其中一项证据知道吧,我们还有其他证据,你们提供录像的真伪性,还需要鉴定。
宾曰语云:现在鉴定是真还是伪,你觉得?
朱警官:我们现在还没拿到报告结论。
宾曰语云:视频不是当场就提供给你们了吗?是不是当时就提供给你啦?
朱警官:作为一个参考,是你提供的,不是我们公安机关自己制作的监控。
宾曰语云:在这件事情上,你们没有依法办事。韩某说他要被拘留5天是怎么来的呢?
朱警官:你要对你说的话负责任,我有没有依法办事不是由你来下结论。
宾曰语云:有没有依法办事也不是你说了算,你没有依法办事。
朱警官:我怎么没有依法办事?
宾曰语云:你到第61天才开始对视频的拍摄者进行调查,对不对?你为什么拖到第61天才开始调查视频的拍摄情况,之前的两个月你干嘛去了?
朱警官:我们认为(视频)是可以的,但是他(韩某)提出来了,我们就得做鉴定。
宾曰语云: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现场视频作为最基本的事实你为啥不调查呢?
朱警官:最基本的那些东西我们已经调查完毕了。
宾曰语云:韩某说他要被拘留5天这个说法从哪来的呢?他在派出所一再恐吓受害人你知道吗?你当时还和证人讲,如果把韩某拘留了,他出来后会打击报复受害人,造成双方都不满意,之所以不依法拘留韩某,你是担心韩某出来后打击报复,是这样不是?
朱警官:我们在帮着分析,他报复什么,他报复谁?
宾曰语云:报复受害人呀,这不是你说的吗?
朱警官:报复郝某,不管他报复还是没有报复,我们只是在分析这个结果。他出来后如果报复,如果继续违法了,我们继续处理他,那有什么嘞。
宾曰语云:这么一个简单明了的案子,为什么过去120天了,还没处理呢?
朱警官:我再给你讲一遍,他对你们拍摄录像的真伪,要求鉴定,我们必须给他鉴定。他提出要求了,我们必须鉴定。
宾曰语云:鉴定两个月了,还没结果吗?
朱警官:没鉴定出来。
宾曰语云:你在哪鉴定的?
朱警官:我们在哪鉴定的不需要告诉你,在我们市局鉴定的。
宾曰语云: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你觉得你做到了立警为公吗?
朱警官:你这样,你不是当事人,我没有义务给你解答这么多。
宾曰语云:你要经得起老百姓的质疑,任何人都可以问你。
朱警官:谁规定任何人可以问我?你拿出规定来,我告知任何人。
宾曰语云:哪条法律规定,让你120天不结案?

朱警官: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对鉴定期限不计入办案期限内。
宾曰语云:治安处罚法哪一条规定的?
朱警官: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你自己看一下。可以上百度搜一下。
让我上百度搜的朱警官,选择性地遗忘了,治安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有这么个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所以,你回答我的问题,是法律对你的要求。你说没义务对我进行解答,已经涉嫌违法了!
宾曰语云:案件第一个月到期的时候,你说向分局请示,你请示分局哪个领导了?
朱警官:我们从系统走的手续呀,有审批手续。
宾曰语云:分局分管领导批示了?
朱警官:对,有批示。
宾曰语云:哪个领导批示的?
朱警官:有批示,这是我们内部资料,我不一定非要把具体的每个人都告知你。你刚才说的接受监督,当事人问可以,我可以给它解答,但是关于案件这种隐私的东西,我不可能给你所有人说。知道吧,我们没有这个义务。
宾曰语云:视频问题,鉴定两个月了还没结果,是吧?
朱警官:是的。结果还没出来。
宾曰语云:在市公安局哪个部门鉴定的?
朱警官:我不需要给你讲这个问题,我没有义务要回答你这个问题。
宾曰语云:受害人报案时提到一些证人,为什么现在四个月过去了,你们还没去调查相关证人呢?
朱警官:我们已经查清楚是谁了呀!我们事实已经查清楚了,我不需要再找某某某啦。
宾曰语云:你查清楚啦为啥还没处理呢?
朱警官:再给你讲一遍,这个关键性的物证鉴定(视频的真伪),是需要鉴定的。我们在60天的时候准备处理韩某的时候,我们手续都已经开好了,他提出这个问题,我们就必须鉴定。如果他当时没有提出这个问题,我们当天就可以给他拘留了。
宾曰语云:是韩某提出这个视频造假了是吧?
朱警官:对。不是造假了,是他对视频的真伪性产生怀疑。知道这意思吧?这个视频不是天网工程拍的视频,或者说是我们公安机关拍摄的视频,这个视频是你们提供的,他有权利质疑,这个你应该能理解吧?
宾曰语云:第61天的时候,有个自称韩某亲戚的人在派出所办公楼内跑来跑去,见人就发饮料,别人戴口罩,只有他一个人不戴口罩。
朱警官:你说的那个人我不认识。
宾曰语云:那个人告诉受害人,如果韩某被拘留5天,出来后就要打击报复,他怎么知道韩某要被拘留5天?
朱警官:我们告知韩某了呀!我们处罚手续都已经做出来了。
宾曰语云:你们告知韩某后,韩某就提出来这个视频有问题。
朱警官:对,他有疑问,这很正常呀。如果是韩某提供的材料,你们也有权利怀疑,这很正常呀。
宾曰语云:这个视频作为关键证据,提供了两个月,你们都没鉴定它的真伪吗?
朱警官:我们认为可以用,但是他(韩某)提出来异议啦。知道这意思吗?于情于理他提出来了,我们就应当去做鉴定。
宾曰语云:你们立案两个月他都没有提出异议,最后要拘留他,他才提出异议,是这样吧?
朱警官:对对对。这样说你听明白了吧?
宾曰语云:我明白了。
宾曰语云:朱警官,你看起来也是个好人,一表人才,但是办起事来是有难言之隐还是怎么搞的,为什么这个事情拖拖拉拉这么长时间,你自己觉得好意思吗?
朱警官:我再给你讲一遍,我再有正气,我也得依法,可懂?他提出来要求对视频真伪进行鉴定。
宾曰语云:依法?他在60天内提出来了吗?60天内你没有结案呀。
朱警官:他没有提出来我怎么去鉴定呀。我们认为这个监控(视频)没有问题,但是他对这个监控提出质疑了,我们就有义务去给他解答这个问题。
宾曰语云:你们是办好拘留手续后他才对视频真伪提出来异议的,是不是?
朱警官:是的,是的,是这么回事。
专业人士的看法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博士朱巍教授:别人一个正常的监管行为,你不仅在网上公开进行辱骂,还延伸到线下,至少是构上治安处罚的。
这是不可思议的一件事,我从来没听说过有这样的事,这个案子应该是有问题的,视频的真实性问题,110到现场后就应该有个结论了。
公安机关应该立案调查,这一点是公安机关没有做到的,一个简单的案子拖了这么久还没给出结论,确实是有挺大问题的。
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研究生导师陈宏光:
视频问题的查证,对技侦部门来说是个很简单的事情。你说送去鉴定了,有没有送去鉴定,这个鉴定的状态是不是一直在持续当中。一起案子,要么是情节复杂,或者查证手段欠缺,无法查证,要么就该尽快给出结论,无限期拖延显然是不合适的。
这个案子存在重大瑕疵。
资深媒体人雷强、安徽皖衡律师事务所主任曹采峰:本案源于微信群或是QQ群里发布侮辱性的语言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属于案情清晰(公安机关也证明查清了真相),也未因为此他人造成重大的人身、财产损失,完全够不上案情重大、复杂的要素,因此本案的办理期限应当在三十条之内。
同时,本案中,违法嫌疑人对视频证据不认可,公安机关要对给证据进行鉴定,属于公安机关履行职责的合理范围并无不当。但,对该证据的鉴定也应当在合法的办理期限之内,也就是一个月之内作出,而不是在两个月之后才进行。因为,并不属于重大、复杂案情的本案办理期限只有一个月,如果办案民警严格遵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在受理之日起30天内就要对违法嫌疑人采取处罚措施,该违法嫌疑人即使对证据提起异议,也会在受理之日起30天内提出,而不是第61天提出。因此,如不是办案民警不熟悉业务知识,就是人为地不作为,属于玩忽职守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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