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发布《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面向全行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1、学科类机构

1)根据国家义务教育阶段课程设置的规定,在开展校外培训时,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 (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按照学科类进行管理。对涉及以上学科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学习内容进行的校外培训,均被列入学科类管理。
2)在教学内容和进度上遵循相关要求,不开展应试、超标、超前培训。教学内容不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进度不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培训班次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简洁直观规范命名培训班次,例如"小学三年级数学培训班"、"初中二年级语文培训班"。
3)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不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开展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培训时间不与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
4)不组织举办或变相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不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
5)线上培训平台具备护眼功能和家长监管功能。培训内容和培训数据信息留存1年以上,其中直播教学的影像留存至少 6个月。
2、非学科类机构
1) 非学科类培训按照体育(或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学科,以及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教育、劳动与技术教育)等分类标准向相应主管部门上报审批,遵守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有关规定。
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可根据教育行政部门需求,积极参与学校科普、文体、艺术、劳动、阅读、兴趣小组及社团活动等综合素质拓展类活动课后服务。
3)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不从事学科类培训。
3、教学场地
1、线下培训具有与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场所的房屋产权清晰; 租赁场所需签署 3 年及以上的有效协议(或合同);举办者自有场所需具备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不使用居民住宅或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
2、 线下培训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 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
4、教师资质
1)从事学科类培训的教师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从事非学科类培训的教师具备相应的行业资质证书或专业能力证明。
2)外籍教师和管理人员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和相应的职业证书,并具有 2 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不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
5、资产管理
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独立设置财务管理机构。举办者的办学投入及时过户到机构名下,依法落实法人财产权。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抽逃注册资本。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产,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6、资金管理
严格按照在相关部门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建立学费专用账户,预收学员的培训费按所在地预付费管理办法进行监管。
7、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不上市融资,不进行资本化运作,不接受上市公司的融资投资、资产购买,不接受外资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的控股或参股。已违规的,主动进行清理整治。
8、不提供和传播"拍照搜题"等惰化学生思维能力、影响学生独立思考、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不良学习方法。

以下为《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全文:
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服务规范
(征求意见稿)
前言
2021 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明确提出,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鼓励行业组织研究制定相应的质量标准,建立认证体系。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作为全国性行业组织,为积极发挥行业引领与行业规范作用,组织专家起草《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服务规范》,以提高校外教育培训的规范性、科学性和适宜性,保障教育培训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维护学员、家长以及机构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小学生校外教育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本规范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教育规律,着眼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有关规定,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发挥校外教育培训作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作用。
1、范围
本规范中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面向社会为中小学生开展非学历教育教学活动(包括线上和线下培训)的机构。根据培训内容和活动范围,将开展培训服务活动的机构划分为学科类培训机构和非学科类培训机构。
本规范是对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规范、教学规范、教师规范、财务规范、安全规范、诚信规范、社会责任的服务指引。
本规范适用于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活动的组织、实施与评价。
2、依据
本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等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制定。
3、符合设置规范
3.1 资质要求
3.1.1 依法依规获得审批,按照规定进行登记,证照齐全,合法经营。下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依据政府审批管理权限履行国家规定的审批登记或备案手续。
3.1.2接受有关部门年检并合格,年检结果主动向社会公开。
3.1.3 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不上市融资,不进行资本化运作,不接受上市公司的融资投资、资产购买,不接受外资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的控股或参股。已违规的,主动进行清理整治。
3.1.4在境外上市的培训机构,向境外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及对公司经营活动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临时报告等信息,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同步以中文文本在公司网站(如无公司网站,应在证券信息披露平台)向境内公开、接受监督。
3.2 管理制度
3.2.1 具有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要求的章程。章程须载明培训宗旨、业务范围、议事决策机制、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
3.2.1 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行政、教学、安全、员工、学生、档案、资产、财务、设施设备、教师培训、考核评价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规章。
3.3 组织机构
3.3.1 重视和加强党的建设。建立健全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实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3.3.2 设置必要的组织机构。设立理(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设立相应的监督机构或监事。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行政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决策机构,监督机构或监事中应有党组织代表。
3.3.3培训机构主要领导成员具有与教育教学相适应的管理能力。校长(行政负责人)为机构主要负责人,必须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并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3.4 举办者、法定代表人
3.4.1 举办者须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中小学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举办者依据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3.4.2法定代表人须具备以下条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 强调教学规范
4.1 基本要求
4.1.1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落实立
德树人根本任务。
4.1.2 依法依规开展有益于中小学生身心健康的教育培训活动。教学内容和
方式不违背未成年人的成长规律,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4.1.3 积极开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培训。
4.1.4 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晚于 20∶30。线上培训结束时间不晚于21∶00;
每课时不超过 30 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 10 分钟。
4.1.5 不提供和传播"拍照搜题"等惰化学生思维能力、影响学生独立思考、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不良学习方法。
4.2 学科类培训
4.2.1根据国家义务教育阶段课程设置的规定,在开展校外培训时,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 (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按照学科类进行管理。对涉及以上学科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学习内容进行的校外培训,均被列入学科类管理。
4.2.2 合理安排中小学学科知识培训,在教学内容和进度上遵循相关要求,不开展应试、超标、超前培训。教学内容不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进度不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培训班次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简洁直观规范命名培训班次,例如"小学三年级数学培训班"、"初中二年级语文培训班"。该条款同样适用于文化学科类和语言学科类。避免存在义务教育学科超标超前培训负面清单的培训行为。
4.2.3 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不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开展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培训时间不与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
4.2.4不组织举办或变相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不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
4.2.5 线上培训平台具备护眼功能和家长监管功能。培训内容和培训数据信息留存1年以上,其中直播教学的影像留存至少 6个月。
4.2.6 遵循国家有关规定,不留课后作业,切实避免校内减负、校外增负。
4.3 非学科类培训
4.3.1 非学科类培训按照体育(或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学科,以及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教育、劳动与技术教育)等分类标准向相应主管部门上报审批,遵守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有关规定。
4.3.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可根据教育行政部门需求,积极参与学校科普、文体、艺术、劳动、阅读、兴趣小组及社团活动等综合素质拓展类活动课后服务。
4.3.3 在参与学校课后服务中,按规定提供服务,不恶意在校招揽生源,不扰乱学校教育教学和招生秩序。
4.3.4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
4.3.5 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不从事学科类培训。
4.4 学习资源
4.4.1遵循国家有关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管理办法。所有教材和培训内容均报审批部门备案,且举办者对所使用教材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自愿接受主管部门检查等作出书面承诺,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4.4.2 教材选用与培训项目、培训计划相匹配。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不提供和使用境外教育课程。根据学习内容、学习目标、学员特点等,配备满足服务需求的学习资源,建立学习资源库并适时更新。
4.4.3 教材、参考资料、教学挂图、图册、多媒体资源、计算机辅助教学软件等使用国内正式出版物,严格避免盗版侵权等行为。
4.4.4 引进教材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不违反宪法法律、不危害国家安全、不破坏民族团结、不宣扬邪教迷信。
4.4.5 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方式提供教学服务的,除符合本规范所述的相关条件外,还要符合国家有关信息网络方面的相关规定。
4.5 教学场地
4.5.1线下培训具有与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场所的房屋产权清晰; 租赁场所需签署 3 年及以上的有效协议(或合同);举办者自有场所需具备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不使用居民住宅或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
4.5.2 线下培训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 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
4.6 教学效果评价
合理制定基于相应国家课程标准的、科学的教育培训效果评价办法。制定学生学习效果评价办法和教师满意度评价办法。
5 提高教师规范
5.1 师德师风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具备"四有"好老师的素质,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教育培训能力。
5.2 职业道德
5.2.1 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教师和管理人员在教育教学中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不歧视学生,不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5.2.2 严格执行入职报告和准入查询制度。不聘用有刑事处罚、治安处罚、诚信处罚等不良记录的人员; 不聘用有精神病史的人员、有严重酗酒或滥用精神类药物史的人员、有其他可能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身心疾病人员。
5.2.3 受聘教师按照相关要求提交承诺书,培训机构对在聘人员定期开展核查,发现存在不合规行为的,及时依法解聘。
5.3 教师资质
5.3.1 专兼职教师具有教师资格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其中,从事学科类培训的教师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从事非学科类培训的教师具备相应的行业资质证书或专业能力证明。
5.3.2 聘用在境内的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和备案手续,并为在境内的外籍人员办理工作许可证。外籍教师和管理人员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和相应的职业证书,并具有 2 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不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
5.3.3 不高薪挖抢学校教师,不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5.4 教师管理
5.4.1 具有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配备适合培训需要的专兼职教师。
5.4.2机构定期对教师开展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等继续教育培训。对初次招用人员,及时开展包括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等内容的岗位培训。
5.4.3 机构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规范薪酬
管理。
5.5 支持人员
5.5.1 根据教学内容和规模,配备相应比例的专职教学管理和支持人员。专职教学管理和支持人员均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3 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5.5.2 按照相关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6 重视财务规范
6.1 资产管理
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独立设置财务管理机构。举办者的办学投入及时过户到机构名下,依法落实法人财产权。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抽逃注册资本。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产,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6.2 资金管理
6.2.1 坚持校外培训公益属性。办学资金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教职工激励。举办者不挪用、侵占办学资金。融资及收费主要用于培训业务经营。
6.2.2 严格按照在相关部门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建立学费专用账户,预收学员的培训费按所在地预付费管理办法进行监管。
6.3 会计制度
配备具有从事财产管理、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会计和出纳不设同一人兼任。按规定编制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6.4 收费
6.4.1 遵守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收费接受政府指导价管理,切实加强价格自律,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6.4.2 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不超过3 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每项培训服务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不超过 60 课时的费用。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变相超过 3个月。
6.4.3 规范提前收费时间。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协调一致。培训费一般于临近培训课程开班前收取,不提前收取。
6.5 支付与凭证
6.5.1 提供多种支付方式,主动向学员或监护人说明全部费用及明细、支付方式等有关信息并达成一致。当选用某种支付方式将产生额外费用时,在支付前说明。
6.5.2 支付完成后,主动提供支付凭证和消费明细,支付凭证和消费明细准确、详细,与实际支付费用一致。
6.6 退费
公示退费方式、办法、具体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学员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原则上在 5日之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学员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要求的,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其余费用原则上在 15 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对于有赠课等其他有附加免费服务的,应在招生前就退费相关办法提前说明,避免发生退费纠纷。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且不违反上述退费原则的除外。
7 加强安全规范
7.1 人身安全
7.1.1落实中小学生人身安全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在培训期间的人身安全。不安排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及其他不宜学生参加的活动。培训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依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情形严重的,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7.1.2 建立健全教职工与学生交往的行为准则、视频监控管理规定等制度,建立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性骚扰工作机制,确保学生安全。
7.2 消防安全
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等,制定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极端天气和意外伤害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安全演练。
7.3 信息安全
7.3.1 依法保护在服务合同或协议签订过程中收集到的学员及家庭信息,不过度收集与培训服务不相关的信息,不泄露家长和学生个人信息,不以其它不正当的方式使用学员个人隐私信息。未经学员或其监护人书面同意,不擅自使用学员的姓名、肖像、影像等用于商业用途。
7.3.2 线上培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要求,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预警通报制度、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完善。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经学员及监护人同意后,对学员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做好学员信息和数据安全防护,用户行为日志留存一年以上。
7.4 安全保险
鼓励为学员购买人身安全保险或其他必要保险等方式, 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8 注重诚信规范
8.1 广告宣传
8.1.1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等广告宣传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规用语。
8.1.2 不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播发广告。不在中小学校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利用中小学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
8.1.3 杜绝虚假宣传,不虚构培训背景荣誉、教师资质履历、课程报名人数、学员评价等,不进行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违法违规广告行为。
8.1.4 主动规范价格营销行为,所有价格信息明确标注准确含义,不使用虚构原价和虚假优惠折价诱导消费,不以不当用语误导学员报名缴费,不以充值优惠、买多送多等方式一次性收取超期高额培训费用。不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实施行业垄断行为。
8.1.5 主动为学员或监护人提供咨询服务,对培训服务相关内容采用易于理解的方式进行解释说明。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提供的培训服务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具有时效性,且与实际提供的培训服务一致。
8.2 信息公示
8.2.1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在机构网站及办学场所等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8.2.2招生简章、招生广告依法依规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在网站及办学场所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其中,招生简章中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办学事项、退费办法、服务承诺和投诉方式等内容。收费项目、标准等公示的内容与实际相符,不在标价之外收取或加价收取任何费用。
8.2.3 开展学科类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8.2.4 教学人员和教研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教师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全国统一监管平台备案。其他从业人员信息在机构内部进行公示。
8.2.5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培训管理制度在机构网站和培训场所等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8.3 服务合同
与学员或其监护人在平等、自愿、信息对称的情况下订立书面服务协议。全面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绝不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除,但不随意减轻或者免除依法应当由培训机构承担的责任。
8.4 服务补救
建立服务补救机制。如培训服务变更或失效,培训机构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维护学员和家长合法权益。补救措施包括提供信息、补偿、赔偿、退款、顺延服务时限、提供替代性服务等。
9 履行社会责任
9.1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9.2 积极参与政府以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的公共教育服务,承担相应教育任务。
9.3 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违反中国法律,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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