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转角国际(联合报)
原文链接:https://global.udn.com/global_vision/story/8662/5716930

「德州的爭議新法,會開啟美國女性懷孕自主權的『大黑暗時代』嗎?」數十年來引爆美國社會激烈對抗的「墮胎權問題」,正因為德州州政府9月1日0時全面生效的爭議〈德州心跳法〉,全面引爆了美國各界的震撼與憤怒對立。根據這條新法規定的結果,德州境內的所有婦科診所,從此刻開始將無法繼續為「懷孕6周以上的女性」實行人工流產手術,除了非有立即性且需要嚴格報告的緊急醫療狀況外,亂倫、強暴、性犯罪受害者們的墮胎選擇,都無法豁免於這份「全美最嚴厲」的限制墮胎封殺。
德州設定的6周心跳法案,主張母體受孕後體內的「胚胎」(embryo),約在孕期第6周開始心臟發育而有「心跳」,有心跳的胚胎即被保守派認定為「生命」,因此有被法律守護不被墮胎手術「殺死」的必要;但在實際孕期中,6周之前的懷孕徵兆並不明顯,大部分的女性多會得到6~12周後,才能明顯確認懷孕,因此6周墮胎禁令限制,也多被譴責為石器時代思考、蔑視女性的身體主權。
雖然類似的6周心跳法案,在美國長年的政策對抗中,時不時就會由保守州爭議發起,但絕大多數的突襲,在正式生效之前,多會因為訴訟的關係而遭美國司法體系、甚至是聯邦最高法院「暫時冷凍」。但本回的〈德州心跳法〉不僅一路闖關到了「實質生效」階段;面對極端爭議的法律限制,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迄今更是「毫無反應」。
最高法院的無動於衷,以及德州保守派嚴法的上路施行,讓全美的自由派與女性權利運動者既驚又怒——但事實上,這並非是法院保守派與自由派的立場之爭,而是因為這份由德州議會與州政府聯手通過的〈德州心跳法〉,故意設計了讓反對意見,幾乎無法上訴救濟的「超級陷阱」?
圖為抗議德州墮胎法案的示威者。圖/美聯社
由德州共和黨州議會所設計的〈德州心跳法案〉(Texas Heartbeat Act),5月19日由共和黨籍州長阿博特(Greg Abbott)簽字通過。由於該法設定的特殊背景,讓許多反對團體難以對政府發起訴訟並以此申請暫停新法上路的緊急處分,因此在3個半月的艱困司法戰後,反對團體並沒能引發聯邦最高法院出手,全案也就按照德州的公告約定,於當地時間9月1日0時起「正式施行」。
德州啟動的〈德州心跳法〉,主要分為三大要旨:
(1)德州法律認定,孕婦體內的「胎兒」(fetus),約在孕期第6周前後開始心臟發育,此時胎兒已有心跳,可被認為是需要被法律保護的「人類生命」;
(2)新法雖然沒有直接下令禁止6周以上的墮胎,但卻開放「任何與胎兒相關人士」,向任何協助、或有意圖對懷孕6周實施墮胎的婦科診所提出「民事訴訟」,並取得最少1萬美元以上的損害賠償;
(3)免被6周限制開告的墮胎手術,只限定於緊急醫療因素並需要被嚴格的報告檢管,像是亂倫、強暴與其他性侵受害懷孕的犯罪問題,不含在豁免範圍內。
雖然於字面意義上,德州的法令並沒有由州政府出手制裁,只是開放「被流產的胎兒的相關自認受害人」自行提出法律救濟;但發起訴訟的條件不僅已被大大放寬,甚至無需考慮受孕女性的直接意見,新增的6周生命法律認定,也將讓實施手術的婦科單位幾乎沒有勝訴可能。
因此就實際結果而論,德州版〈心跳法案〉曲線達成的結果,就是全面禁止6周以上孕婦的墮胎選擇空間——這也是美國全境目前施行當中,最為嚴苛保守的反墮胎法律。
美國的墮胎法律爭議,長年以來都圍繞在反墮胎的「命權派」(Pro-Life)與支持懷孕者本人選擇意志的「選擇派」(Pro-Choice)的對決。雙方主要的鬥爭焦點,主要在於:
「女性懷孕之後,體內的小孩何時能被認定為『有法律地位的生命』?」
以教會運動為主的「命權派」認為,人類從有心跳開始即有生命,因此超過一定時間——也就是懷孕6星期後——的人工流產手術,即等同於「殺嬰」;但主張女性身體與意志主權的「選擇派」則認為,就算是懷孕狀態也必須優先保障孕婦的絕對人權,因為女性並不是必須為胎兒服務的生產工具。
相關訴訟爭議,一直到1973年歷史性的〈羅訴韋德案〉做出判決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才提出了沿用至今的3階段標準,並以「胎兒能否獨立存活於母體之外」為判斷標準,以此來受權或限制人工流產手術的適用時機。
在基礎的認定中,「胚胎」會在懷孕8周後才會發育成具備存活功能的「胎兒」;但在懷孕12周之前,無論是胚胎還是胎兒,都沒有辦法獨立存活與母體之外,因此在此階段法律上,懷孕婦女應有絕對的身體自主權。但到了懷孕24周以後,胎兒就已經成為了人類,此時各級政府可視需求限制施行墮胎,以保障胎兒生命權。
然而在12~24周之間的模糊地帶,一直是過去50年來美國墮胎與反墮胎對抗的角力焦點。一直到最近10年之間,變得更為積極猛攻的美國保守命權派,才先後採取了各種爭議的〈心跳法案〉,希望藉此重新觸發最高法院的釋憲訴訟,藉機推翻〈羅訴韋德案〉的限制。
「在我們偉大的德州境內,從現在開始,每一個『有心跳』的孩子都能被法律保護,從此不會再有寶寶被殘酷的墮胎手術『殺死』。」
反墮胎的保守派團體「生命行動」(Life Action)創辦人莉拉.蘿絲(Lila Rose)振奮地表示:「這是美國全面保障『基本人權』的重要一步,但更多的工作才正要開始。」
事實上,以6周為手術上限的「心跳法案」,過去幾年之間曾在美國各地陸續出爐。但一方面是6周的心跳限制過於不合情理(大部分人還來不及確認懷孕就已經被禁止人工流產),二來是過往以「地方政府限制墮胎權」甚是因此刑事化的做法,往往會導致「地方法律侵犯婦運人權違憲」的訴訟結局。因此除了引發社會爭議與衝突之外,美國保守派過往的〈心跳法案〉都沒有能如願突進。
然而在2021年5月由州長簽字通過的〈德州心跳法〉,卻繞過了「政府迫害人權」的過往侷限,反而回頭以授權民事訴訟「讓所有相關人士都能向墮胎診所求償」——自此,德州政府不需要親自「執法」來限制墮胎空間,民間的保守派命權團體或單純想要透過訴訟撈錢的有心人士,都能極為輕易與頻繁地對所有執行手術的德州醫療單位提出「鉅額求償」,其所導致的「天下圍攻」現象,也將逼迫所有診所單位停接手術或倒閉大吉。
由於本回的〈德州心跳法〉是以廣開民事求償訴訟來逼出「消滅墮胎診所」的實質結局,因此在立法的內容中,也就沒有特別提出「犯罪性特例」——例如對性侵、亂倫受害者施實人工流產——的免訴規定。就算法條中,有特別強調醫事單位可在「專業醫療評估後,應『緊急醫療需求』實施墮胎手術」,但性犯罪受害者的各種舉證與身心評估通常都會需要一段不短的時間,於實際上幾乎不可能符合德州法規的時間限制。因此後續的廢法訴訟,也可能會以此為一個高難度的關鍵突破點。
圖為今年5月,民主黨眾議員Donna Howard(中)與其他議員們一起反對德州的墮胎法案。圖/美聯社
不僅是德州版〈心跳法案〉,密蘇里州早在2019年5月也試圖通過一項「心跳法案」,唯密蘇里州法院當時趕在法條生效前夕暫緩新法施行,圖為密蘇里州唯一的墮胎診所。圖/路透社
在〈德州心跳法案〉上訴之前,美國的女性權利者、自由派政治團體與「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CLU)等選擇派的支持組織,都試圖發動各種法律救濟來阻止「德州惡法」的上路執行——因為該法只要一上路,美國命權派必定會同步暴走、大舉發動「掃蕩求償訴訟」,趁亂提前鬥垮各地配合選擇派的人工流產施行診所;同時,許多正值孕期的女性,也將即刻失去身體選擇權,其牽扯的不僅是能不能在德州境內墮胎,而更會與當事人能否受保險支持、經濟條件會否走投無路、甚至被迫旅行突增染疫風險...等連鎖衝擊直接相關。
但ACLU等團體的緊急救濟嘗試,卻因為〈德州心跳法案〉的曲線陷阱而不得其門而入——因為在過往的墮胎禁令訴訟中,只要能證明「地方法律直接壓縮公民權利」,最高法院就能發出緊急處份來凍結新法實行;但在本回狀況中,德州政府並沒有直接出手禁止,而是廣開大門讓民間有心人士「自由興訴」。
正也因此,美國最高法院也才在9月1日晚間的緊急表決中,以5:4的結果拒絕對〈德州心跳法案〉發出禁制令。
雖然最高法院強調,不發禁制令是因為技術問題,不是因為對〈德州心跳法案〉已有立場,而是目前接到的訴狀原因,不足以支撐緊急處份的法律文意。但無法即刻封阻德州新法的上路挺進,卻極可能在短時間內帶來各大規模的衝擊效應——例如說其他保守各州會否依樣跟進?而最高法院此時對於〈德州心跳法〉的保守觀望,是否又會連帶左右下一波推翻〈羅訴偉德案〉的9名大法官風向?
「德州的政客們已經成功地利用此刻來愚弄法治系統,他們無視了原本德州對於女性的墮胎選擇照護,逼迫那些孕婦遠走他州——就算他們有憲法保障的健保權利。」美國選擇派團體的領袖諾瑟普(Nancy Northup)表示:「如果大家關心憲法保障的人權,今天發生的恐怖故事,絕對會讓所有人心發寒。」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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