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凤来仪
来源:功夫财经(ID:kongfu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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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开除把内部资料传出去的员工,如果让我来说,至少有三个层次,可以逐层探讨。
如果说公司员工发现不法行为都不能对外公布,公司岂非成了坏人窝?
但如果企业和员工的关系,类似家庭关系就是另外一种方式的处置了,儒家讲家丑不外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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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里巴巴性侵案,竟还有后续
阿里员工涉强制猥亵的事,继续发酵。如果按照时间线顺序的话,是这样的:

阿里女员工网上举报上级性侵——阿里人把内部论坛东西发到了外面,舆论爆炸——警方介入调查——涉事男妻子发出公开贴,质疑女员工一系列不合常理的举动——涉事的男上级,并未被逮捕。
而另外一个华联男员工,则因强制猥亵被逮捕,警方的做法内涵很深,说明事实与阿里女员工周某的叙述是有出入的。
此事发展到这一步,其实可以暂且放下,法律范围内的交给司法,是非曲直自在人心,交给时间和神明。
然而,树欲静而风不止,阿里对那些把内部论坛东西公开的员工,行使了企业权力:
据彭博社8月30日消息,阿里巴巴将开除对外泄露“控诉前公司经理性侵”内网文章的10名员工。知情人士称,这些员工将内网控诉文章的截图除去个人水印后对外公开发布,此行为违反了公司政策。另外有三人因在公共论坛发表不正当评论而受到批评。
8月9日凌晨,阿里巴巴CEO张勇在阿里内网称,侵犯女同事男员工被辞退,涉事人员李永和等人引咎辞职。8月25日,济南市槐荫区检察院以涉嫌强制猥亵罪批准逮捕济南华联超市的张某,同样涉嫌强制猥亵的阿里巴巴员工王某文依然在审查过程中。

而这个消息在社交媒体发布后,下面的回复基本是这样的:
我翻了半天,看到一个为阿里讲话的,但他的下面画风则是这样的:
公共语境下,要廓清一个问题本来就很困难,加上微博只有140个字的发表长度,最多只能阐述一些简单的问题,更简单的方式则是诉诸情绪,诉诸立场,诉诸谩骂。
我看了下回复,有些居然又扯到男女矛盾上,真的是非常无语。而阿里开除把内部资料传出去的员工,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如果让我来说,这件事至少有三个层次,可以逐层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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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开除将内部资料传出去的员工
第一个层次,违反公司规定者,应予开除。
这恐怕是大多数支持阿里者所站的角度。毕竟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既然签订了合同,向公司做出了保密的承诺,就有保证承诺的必要性。
否则信用社会从何谈起,缺乏信用又何谈文明?特别是他们把个人水印去掉再发出去的行为,是明知而故犯。如果觉得此事不对,要么向上级申诉,申诉不成实在要向社会公布,难道不该保留水印,敢作敢当?
而他们自以为的正义,并没有那么坚实。在周某和王某文妻子的论述之间,我更倾向王某文妻子说了实话,警方的通报,从侧面证明了这一点。
纵是舆情滔天,但坚持法律至上的司法机关也仍未将王某文逮捕,这是很值得点赞的做法。
那么既然事实并非如周某描述,这几个员工的行为在客观上,给所供职的公司带来了巨大的伤害。那些发文抨击阿里的文章,会因为事件并非如周某所言而道歉撤回吗?当然不可能。
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公司遭受损失,是否要有人为此负责?那么开除违反规定的员工,没有问题。
第二个层次,在公司规章之上,还有法律和公理。
反对阿里开除,也有充足的理由。公司在社会上运行,是否要尊重公序良俗?并遵守法律?阿里员工发现公司内部有可能发生不法的行为,这已经超出了公司制度能够规范的范畴。
既然超出公司能够规范的范围,那么诉诸公众舆论,乃至司法介入,都是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如果说公司员工发现不法行为都不能对外公布,公司岂非成了坏人窝?这跟阿里标榜的“价值观”统一吗?大多数指责阿里开除不对的网友,应该都是持这个观点。
第三个层次,是最深层最复杂的,那就是公司和员工,到底是什么关系。
具体到个案,就是阿里和它的员工,是什么关系。如果双方都能厘清彼此的关系,很多事就没有那么复杂了。
如果阿里和员工,只是有限责任下的雇主和雇员的关系,那么他们之间的联系就只有雇佣关系和义务。阿里雇佣员工,你的能力能达到,能满足我的需求你就干,反之你走人;员工看待阿里,你给的钱能达到我的需求我就干,反之我走人。
仅在薪酬范围内进行博弈,双方彼此没有任何互信。老板知道自己付钱不够员工随时离开,员工也明白自己达不到老板要求也会随时被解雇。既然不存在互信,那么员工不相信老板能够处理好内部猥亵的事件,也就很正常。
他们拿出公司内部的资料向公司发难值得理解,同时他们也要做好被公司一脚踢出门的后果。因为他们之间的关系,仅仅是雇佣而已。
如果企业和员工的关系类似家庭关系,那就是另外一种方式的处置了。曾经有些老国企和日本的家族企业,就有这样的氛围。老板更像大家长,员工更像家庭成员。员工对企业,讲究从一而终的忠诚,而企业对员工,也不会因为他的年纪增大能力下降而开除解雇。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对外披露内部情况,就是一种非常恶劣的行为。儒家讲亲亲相隐,家丑不外扬,既然彼此是比雇佣更加紧密的关系,员工应该信任自己的老板,老板也要照顾好员工,在内部迅速而严厉的处置侵害员工的行为——对一个员工的侵害,就是对企业的伤害,以儆效尤。
但现实中的大多数企业,并非黑白分明处于两极,而是在中间摇摆不定。否则老板大可不必去谈什么企业文化和价值观,同时也毫无立场去要求员工的超额付出和劳动;员工也不能对老板有过高要求,只要自己的劳动跟收入大致符合市场价格,那么老板就是合格的。
现实中,这些关系经常是混沌的,交织的。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内部环境,并在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下趋于一致。从这个层面说,阿里虽然创造了一种伟大的网络经济的模式,但却没能让企业本身变得伟大。仅这一点,就让我感到遗憾。
再往深追溯的话,企业是法人,而法人制度肇始于罗马法。罗马法中对“团体”之法律人格的赋予,被认为是民法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中最富想象力和技术性的创造。
在罗马帝国,法律制度建立在二元体系之上,即市民法与万民法(含自然法)并存,只有罗马自由市民才能享有人格,而奴隶是没有人格的,故罗马法之人格理论最重要的特征就是人与人格的分离。
这种人与人格分离的学说为团体人格观念的构成提供了至关重要的技术支持:既然生物意义上的人,不一定是法律意义上的人,那么法律意义上的人也就可以存在。
法人最初与自然人一样承担无限责任,到了19世纪,马萨诸塞州的一次判决让法人成为有限责任的承担者。我个人认为,这就是目前企业与员工关系始终处于模糊状态的根本原因。
既然法人只承担有限责任,那么公司成为家庭、部落那样的共同体就变得不再可能,但人又有寻找归属感的需求,公司也想让员工迸发超越薪酬价值的能力,于是企业文化和价值观,就在“有限责任”的框架里别扭的发展起来了。
你看,这是不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在思考了这么多之后,对阿里开除违规的员工,是不是别样的感受?
正义真要这么简单,人类恐怕早就得到了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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