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来源:中国检察网
被告人马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66********,回族,文盲,农民,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镇**村**队**号。2021年6月12日因涉嫌袭警罪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6月21日经本院院批准,该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固原市看守所。
本案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袭警罪,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6月10日上午07时30分许,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黄铎堡派出所所长张某某带领派出所辅警马某某、王某某、王某甲前往固原市原州区**镇**水库执行安保任务期间,发现家住黄铎堡镇**沟**队的被告人马某某将一个树根、一截木棒和一辆装有牛粪的手推车横停在自家门口的道路中间堵塞道路交通,以解决其家土地征迁补偿问题。
张某某上前对马某某进行劝离,马某某拒不配合,并对张某某言语辱骂。当张某某和马某某、王某某、王某甲等人准备强行将马某某带离时,马某某将手推车里的牛粪抓起扔向被害人张某某,并用嘴将张某某右小臂咬伤,后马某某被带至黄铎堡派出所。
另查明:2021年6月11日,被告人马某某在被依法采取监视居住的情况下,违反监视居住规定,在派出所无理取闹。
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观摩执行通知、法医门诊病历;2.鉴定结论:司法鉴定意见书;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穆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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