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经授权转载自:为你写一个故事
ID:raistlin2017
文:雷斯林
01.
前几天看到一则新闻,标题是尖沙咀狂徒撒盐杀蜗牛,警追查后拘留理大博士生。
根据新闻的描述,8月4日有香港市民在尖沙咀加连威老道一个水池附近,发现数隻蜗牛疑被人大量洒盐致死。油尖警区动物罪案警察专队经主动调查案件后,于16日晚上约7时在尖沙咀区,拘捕涉嫌残酷对待动物的26岁香港理工大学博士生。
整个新闻看下来,字里行间都散发着难以言喻的黑色幽默感。
毕竟,如果杀死三只蜗牛就要被冠以“狂徒”的名号,那昨天拍死一只飞蛾,恐怕也要称得上“徐家汇狂徒”了。
于是在评论区里,林和西狂徒和漕河泾狂徒也纷纷“投案自首”。
不仅我们在吐槽,香港网友们也都看不下去了:
(翻译) “街市阿叔日日杀鱼,这样岂不要坐牢终身?”

更重要的是,这名博士生所杀死的蜗牛,其实是早就被我国列入《外来物种入侵名单》的非洲大蜗牛。它们不仅“生性残暴“,连水泥都能啃食,还会传播很多疾病。
在微博上求助的博士生也表示,正因为他知晓这种大蜗牛的危害,担心小朋友们的健康才想要过来处理,却没想到被动保人士过来拍了照。
而新闻报道里所描述的警察们进入该名博士生家中搜查,发现了“犯案“当时穿着的衣物,成为决定性的证据将其逮捕归案。更是被大家疯狂嘲讽:看这架势,好似破获一桩世纪大案。
02.
虽然这件事情从头到尾都充满了槽点,不过指责警察大可不必,毕竟他们也只是“按照相关规定“行事而已,就算他们也觉得自己的行为荒诞,也不能违背自己的工作职责。
真正有问题的香港的《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法例》。
根据该法例的规定,一旦认定“残酷对待动物,包括残酷地打、踢、恶待、折磨、激怒或恐吓动物,或因胡乱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种作为而导致任何动物受到不必要的痛苦。”则被定为“虐待动物罪”。
根据条例的释义,动物包括热河哺乳动物、雀鸟、爬虫。两栖动物、鱼类或任何其他脊椎动物或无脊椎动物。若是真的完全“依法办事”,那确实蜗牛也包含在上述动物之中——哪怕它是一种害虫。
警方称,这是十分严重的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判处20万港币(约合人民币16.6万人民币)以及监禁三年。
任谁都会认为这样的作法极其不合理。毕竟如果真的按照这个说法推广开来,无论是电蚊香“杀害“蚊子,还是日本料理店里制作的生鱼片,都会让“动物承受不必要的痛苦”。
抱着对这种定罪是否太过严厉的疑问,我特地去查了下电子版的香港法例,发现该条例下面还有补充解释:
只不过按照这条补充的解释得出的结论则更加荒诞。
也就是说,如果这名博士只是为了一饱口福,将这三只蜗牛抓去做“盐焗蜗牛”之类的菜——那可以,毕竟不适用于在做人类食物过程中的行为。
但是如果他是为了见义勇为消除害虫,这让害虫感受到了“不必要的痛苦”——那对不起,等待你的将是3年的拘役和20万港币的罚金。
在这两种做法之中,明明后者比前者更符合公众利益,但这却被称之为犯罪。更何况,什么叫“不必要”,这本身就是难以界定的标准,难道法官审判的时候还要先和蜗牛来一番共情吗?如此暧昧不清的解释也说明了这个条例本身就充满了各种不严谨。
正如知乎答主王瑞恩所说,从专业的角度来看,这违背了法律的“期待可能性”,这样的立法是不可取的。
不过好在,从这位来自内地的博士生和微博知名博主求助的内容中看,警方目前的态度是不打算起诉他,加上博主也为他提供了很多官方的科普链接。希望在接下来的时间中,他能顺利摆脱这极不合理的指控。
我也希望以此为契机,香港法律界人士能进行一次深刻的反思:对于争议极大的法律条款,相关部门也应该根据民意进行修改,只有当叙述的内容不是暧昧、也不矛盾之时,才是真正有说服力的条例,才并能让民众切实有效地遵守相应法律。
说回标题上的“狂徒”,这次的事件之所以会引发如此之多的关注,和部分香港媒体的夸大事实的报道分不开关系。已经陆续有许多港媒在报道这件事了,但都忽略了这名内地学生所消灭的是入侵物种非洲大蜗牛的事情。
想起我们所尊敬的那位长者的教导,很遗憾直到现在,很多香港的媒体人依然总是想“搞个大新闻”。
为了民众的安全消灭三只蜗牛的学生都能称之为“狂徒”,上街打砸和袭警的人却被叫做“义士”,这是何其的讽刺。
03.
当然,我并不是说保护动物就没有必要,香港会将条例这么严格的执行,出发点肯定是好的。
在2018年的时候,香港的虐猫事件引起了众人的公愤,四男一女将流浪猫当球踢致其脊柱断裂,吐血惨叫。因此香港才专门分拨出一部分人专门负责处理虐待动物的案件调查。
因而在2018年,他们才在全香港设立了22支专责调查队,处理虐待动物的个案。只是在后来执行的过程中越发扭曲,于是乎才有了今天博士生被人举报,成为“狂徒”被抓捕的荒诞新闻。
这些年确实出现了很多残忍的虐待动物事件:比如2017年9月,广东深圳某小区的居民刘某在家中伤害多只猫,还把血腥视频上传到网络。愤怒的业主们报警后,刘某被龙岗警方行政拘留——只不过拘留的理由是在楼道放火烧猫,危害公共安全,而非虐猫行为本身。
越来越多的动物虐待案,让各式各样的动物保护团体相继出现。只不过这些年随着那些“极端动物保护人士”,仗着所谓保护动物的权益进行的种种“作秀”,让他们在公众的眼中越来越妖魔化。
比如他们去拦截运输“肉狗”的大货车,自我感动般解救了所有肉狗,还不忘去野味餐厅饱餐一顿顺便合影留念。他们的所作所为大概只能说明:万物生而平等,但有的动物比其他的更平等,确实蛮讽刺的。
你可以谴责食用狗肉是陋习,是不道德的行为。但是如果因此就“抢了人家的货”,让符合法律的正规经营者蒙受损失,这种“见义勇为”就相当不可取。
归根到底,我们所反对虐待动物,反对的是有些人通过施行暴力,来进行自我愉悦的行为。
正如荷兰神经心理学专家那拉·阿门荣根所说:“在动物虐待发生的地方,人也生活在危险之中。”
只可惜部分呼吁反虐待动物立法的人,往往只活在“万物生而平等”的自我感动之中。更不用说他们想保护的,仅仅只是自己想保护的罢了。
在回答“为什么呼吁虐待动物立法会遭喷”这个问题是,网友梦焰讲的一个故事确实耐人寻味:
媒体将为了保护市民的生命健康而消灭害虫的人是“狂徒”,说白了这也不是他们的核心诉求,用心险恶的去仗着这些高大上的名义,去将罪名栽赃给一个内地的博士生才是他们的最终目的。
我们无法也无需和蜗牛去共情,因为一切人类道德和法律,都应该以人类价值为指向。
为什么要保护动物?为的不是所谓的“万物平等”,是因为这些动物活着对人类有益。我们保护动物,不能以损害人类的正当权益为借口。
我想要是能消灭蚊子和蟑螂,大概全人类的99%都会同意。(剩下百分之一大概是研究生态平衡的科学家)。
就像节约用石油是为了以后我们还用得起石油,节约用水是为了让我们以后不必一万美金一杯水,我们做的一切全都是为了我们人类自己,不需要用其他高大上的言语就粉饰自己的行为,毕竟地球根本不在乎。
动保也好,环保也好,很多宣扬着这些理念的人只不过把这些理念作为一种武器,攻击自己的商业敌人,攻击自己的政敌,攻击其他国家和地区、或者攻击其他和自己毫无关系,仅仅只是自己看不顺眼的人。
瑞典的环保少女说“因为筷子浪费木材,所以中国人不要用筷子改用刀叉吧”,挨喷了。回形针说“中国人吃肉蛋奶毁掉了巴西的热带雨林”,也挨喷了。
香港媒体说“为民除害”的博士生是狂徒,理所当然得到了全网的嘲笑。
这些冠冕堂皇的观点恰恰忽略了一个至关重要的事情:人类的利益始终高于一切。
想起罗翔老师也说过一个案例,快饿死了吃大熊猫违法吗?因为当然不违法,那是紧急避险。
为什么我们谴责虐杀动物?不是因为我们都是地球中的一份子云云。我们关注的是隐藏在这些行为背后的“人性的阴暗”。
就像太原的公司开除了用开水烫死怀孕母猫的员工之后,他们给出的解释是认为其道德败坏,不适合担任公司的安保工作。我们谴责虐杀动物,是谴责那些潜意识里以虐杀为乐,具有反社会人格的人。
相反,纵观整个事件,我们都看不出任何该名博士生以虐杀蜗牛为乐的端倪,正因为他知道生物入侵的大蜗牛会对人类造成危害,才挺身而出的。
但愿那些做出让人无法理解的行径的“法外狂徒”,只是是罗翔老师讲法律的那位张三而已。而不该作为一个污名,被扣在一个乐于助人的博士生之上。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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