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税前列支?
税前列支中的“税”指的是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就是税前利润中可以抵扣的费用,即是对于符合税法规定的成本、费用,可以抵减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对企业来说,可以税前列支的费用包括:
  (1)业务招待费:金额在营业收入总额的0.5%以内可列支;
  (2)差旅费:员工出差的所有费用;
  (3)工资;
  (4)福利费:以实际支付金额不超工资总额14%可列支;
  (5)运费;
  (6)租赁费;
  (7)捐赠:税前利润的3%以内可列支;
(8)社保费、税金及附加、广告费、咨询费、保险费、装修费等。
公司给员工购买团体医疗险如何税前列支?
举例:购买团体医疗险直接税前扣除
A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团体医疗保险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A公司为全体员工购买保险,2020年投保人数为800人,员工综合健康团体医疗保险基金额度为人民币400万元。其医疗理赔项目及范围包括住院医疗理赔、门诊医疗理赔和特殊病种职工门诊药费等,并制定了医疗理赔标准。A公司已支付该款项,收到了保险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并将相应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经查验,A公司2020年共发放工资薪金总额6000万元。
对于支付补充医疗保险费如何税前扣除这一问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A公司2020年发放工资总额6000万元,按5%比例计算,2020年可税前扣除的补充医疗保险费限额6000×5%=300(万元)。A公司实际支付的金额为400万元,因此,A公司应纳税调增400-300=100(万元)。
单位给员工买的团体意外险可以税前列支吗?
单位购买的团体保险费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团体意外险保障的是公司员工因意外所造成伤害。这里指的意外,是全天候24小时,包括与被保险人的业务无关的意外伤害也在被保险的范围内,被保险对象是员工个人。员工一旦发生意外,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将保费支付给员工个人。不管保险公司赔给了被保险人多少钱,都不能免除单位应该赔给个人的钱。因此,团体意外险不能减轻企业的负担,更应该视同企业给与员工的一种福利。团体意外险由人寿保险公司经营,保障的是个人,不是企业。
综上所述,企业购买团体意外险,无法减轻企业的负担,是对员工的一种福利,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因此不能够税前扣除。
在此提醒大家,企业购买的各种保险能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本遵循以下原则:
1、企业为自身购买的财产保险;
2、企业遵循国家规定购买的保险,譬如社会保险统筹、补充养老及医疗保险、特殊工种保险等;
3、企业为了减轻企业负担购买的保险,譬如雇主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企业职工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的意外险等。
符合以上条件的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不满足以上条件的,就不得税前扣除。企业为投资者和员工购买的不得税前扣除的保险,属于企业送出的福利,不仅不能税前扣除,还需要征收被保险人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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