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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公众号“美溪阅读”
原发布日期/2021-08-19
徐宏波:开征个人货币财产税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作者简介】
徐宏波,著名经济学家,武汉理工大学社会合作与校友工作处处长,副研究员。2020年9月,被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评为:“武汉市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个人”。
【正文】
一、开征个人货币财产税的必要性
在经济规律的作用下,我国出现个人货币财产过度集中现象,导致以下几个问题的出现和日趋严重化,迫切要求开征个人货币财产税。
(一)经济增速放缓。随着我国GDP规模的不断壮大,经济增长率逐年呈下降趋势,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的11%左右逐步降至7%以下。这与货币财产过度集中密切相关。货币财产越来越集中,是社会经济规律作用的结果。这一规律,在我国市场经济运行的框架下,依然清晰可见。货币财产的过度集中导致购买力下降,商品相对过剩,继而导致经济增速放缓。
(二)企业经济效益下滑。由于个人货币财产过度集中,大量的消费剩余货币财产沉淀在银行里,货币流通靠贷款运行,经营者背着包袱进行生产经营,再加上商品相对过剩的压力,企业经济效益普遍下降成为必然结果
(三)劳动力资源严重过剩。当前,我国失业率在4%左右,在国际上属于中等水平,一些负面影响已经开始逐步显现。如果个人货币财产过度集中现象继续加剧,那么,劳动力资源过剩问题也将呈严重化趋势,失业率将会继续上升。 
(四)贫富差距过大。据国际社会舆论反映,95%的货币财产掌握在5%的人群手中,这比较典型地反映出社会个人货币财产的过度集中现象,这将会导致更多的人口生活相对贫困,扩大贫富差距,还会激化社会矛盾。
(五)信贷危机频现。大量个人货币财产储存在银行里,信贷成为企业经营资金的主流,负债经营和负债消费现象常态化,企业靠借钱维持经营,个人靠借钱维持消费,在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情况下,继而导致企业和个人信贷偿还能力的下降,频现信贷危机。
二、开征个人货币财产税的模型
(一)征收对象:个人货币财产。
(二)征收范围:居民银行储蓄存款,居民持有现金,居民储备黄金。居民银行储蓄存款包括:居民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和居民银行活期储蓄存款以及非金融机构存款。非金融机构存款包括:居民在支付宝、微信、唯品会、拼多多等各类存款。居民持有现金包括:个人持有现金超过一万元以上的部分。居民储备黄金包括:居民银行代管黄金,居民个人家庭储备黄金,居民个人购置黄金装饰、首饰等
(三)起征点:个人货币财产税以一个人为征收单位,以个人货币财产一百万元为起征点,对个人货币财产超过一百万元以上的部分征税。考虑到城市规模不同消费水平存在差异,起征点适当进行10%-30%的上浮。
(四)征期:按月计算,按年征收。
(五)税率:实行四十级超额累进税率。五十万元为一个级距。个人货币财产超过一百万元至一百五十万元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一;个人货币财产超过一百五十万元至二百万元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二;个人货币财产超过二百万元至二百五十万元部分,税率为百分之三;个人货币财产超过二百五十万元至三百万元部分,税率为百分之四。以此类推,税率累进至百分之四十封顶。
(六)征税的法律保障及征收管理:第一,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货币财产税法》。第二,征收方式:纳税人自行申报。第三,以《征管法》为基础,结合个人货币财产调节税的特点制定征收管理法规、条例、制度及办法。
三、开征个人货币财产税的重要意义
(一)缓解财政资金供需矛盾。开征货币财产税,必然增加财政收入,会进一步满足财政支出的需要,更好地发挥政府财政职能作用。
(二)促进经济增长。开征个人货币财产税促进经济增长的因素有两个:一是增加的财政收入将会通过政府履行职能再次投入到流通中去,政府以改善民生或者经济建设等需求的方式吸引供应方扩大生产,从而达到促进经济增长的目的。二是将会显现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一部分个人货币财产税纳税人为了减轻纳税负担,会主动寻找机会向市场投放剩余货币财产,这样,会使得流通领域货币量增加,促进经济增长。
(三)提升企业经济效益。既然流通领域得到来自以上两个方面的资金投入,市场供求会进一步升温,产能会进一步扩大,企业信贷包袱也会进一步减轻,必然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进一步提升。
(四)优化金融环境。流通领域由于来自以上两个方面的货币资金投入,企业资产会得到不断盘活,企业与企业之间信用债务链条会得到解锁,实现货币资金的良性循环。
(五)促进劳动力就业。经济的增长必然会带来劳动力的充分就业,将形成人人有活干、人人有钱挣、人人有钱花的局面。(六)缩小贫富差距。开征个人货币财产税后,个人拥有的巨额货币财产将会逐年减少,从而缩小贫富差距,亿万存款富翁将成为历史名词。
(七)给世界各国解决个人货币财产过度集中问题提供借鉴。个人货币财产过度集中是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存在的问题,是人类社会的通病。如果在我国能够率先开征个人货币财产税,将给世界各国解决个人货币财产过度集中所带来的负面问题提供成功借鉴。
四、开征个人货币财产税的可行性分析。
(一)国家政权是开征个人货币财产税的可靠保障。强制性是税收的特征之一,国家认为有必要开征新税种,就可以依据职能,实施强制性手段,无偿性地开征新税种。
(二)开征个人货币财产税对民生负面影响极小。本文在设计起征点和税率时,将对民生的负面影响作为重要考量:一是起征点为个人拥有货币财产一百万元。假设:一个三口人家庭拥有货币财产为居民储蓄存款三百万元,则不需要缴纳个人货币财产税。二是实行税负区别对待,个人货币财产越少,税率越低,纳税越少;个人货币财产越多,税率就越高,纳税也越多。
(三)开征个人货币财产税对金融系统的冲击性极小。预计对金融系统的负面影响有三种情形:一是由于居民纳税导致储蓄存款较少。二是由于促使居民将储蓄存款转向消费导致储蓄存款较少。三是促使居民将储蓄存款向相关产业投资导致储蓄存款减少。四是为了逃避纳税私自存放现金导致储蓄存款较少。关于第一种情形,居民储蓄存款变成了税收,这些税收会通过财政支出投入到民生产业中去,会依然以货币的形式流通于金融系统中,其实质是货币此增彼减的变化而已。关于第二种情形和第三种情形,同第一种情形原理相同。关于第四种情形,会存在很大风险,一是处罚,二是被盗,三是损毁。
(四)开征个人货币财产税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个人货币财产税属于财产税系列,同房产税、契税、遗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征收性质相同。我国对上述税种对应的财产都有个人财产征税项目,既然都是个人财产,对个人货币财产征税就不应该予以否定。上述税种对应的个人财产从理论上讲都是税后形成的财产,因此,用重复征税的观点来质疑个人货币财产税的开征是占不住脚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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